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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

 六法全书大川 2019-05-07

作者: 傻傻    来源:具足圆通

该书由托马斯卡斯卡特著,4.2万字,轻巧易读,有趣有料,标题让人有立马减肥的绝对动力,不减就得死。

这是一个虚拟的案例:达芙妮扳动岔道,将一辆失控的电车引入岔道,挽救了五个人的生命,但造成了法利先生身亡。达芙妮被提起公诉。

需要考虑的几种情形:

1.火车分岔两根道,一岔道上5个人,一岔道上1个人,正常行驶,撞死5人,选择扳道,撞死一人挽救5人。(如果你是司机或者是行人,如何选择?)

2.桥上站着一个胖子,火车乘坐5人,车从桥下开过,远方轨道断裂,只要将胖子推下桥,可以骤停火车挽救5人,但胖子会摔死。

3.医生将1个轻微病患的器官分别移植给5个人,挽救了5个人的性命(医生说,我觉得1名病人的死亡,比5名病人死亡的结果要好)。

不得不去思考:

上述几种情况是否就是一种情况,可以进行类比?

这是一道5大于1的数学题吗?

如果1个人是奥巴马,另外5个人是清洁工,你会扳道吗?

如果1个人是杀人犯,另外5个人里有慈善家,你又会扳道吗?

控方的正义凛然,控方试图展示一个观点:

伦理的抉择不只是最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么简单,康德说:将人视为手段,而不以人为目的,这永远错误。这不该是一道数学题,如果成了一道数学题,就会出现肾脏警察肾脏警察(功能:可以随时进入你私人空间将你带走,取走你的器官,用于更多需要的人,实现多数人利益最大化)

如果假想一条普世法则,要求我们永远追求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出现的情况将是无法避免功利主义,甚至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功利主义很难设限,它允许多数派为了多数人的幸福,随意剥夺少数派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人类享受的是普遍的“权利”,不受功利之名而剥夺。有意思的逻辑,法律是否允许你扮演上帝?在控方这里不可以。

对控方意见的感想:

对于这段控方观点的总结,我深以为然,至少我同意这不是一道数学题。鉴于本人内含女性基因,我更愿意感性思考这个题目,认为每个人具有特殊性、个体性,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以个人为轴心的社会关系总和,亲情,友情,爱情,社会网络共同作用组成,由于个体的大小比重很难量化,就失去了做数学题的前提。

辨方的娓娓道来:

辨方试图从是否对受害者直接作用力来找到合理性的突破口:直接作用于受害者(推胖子下桥)与非直接作用、放任结果发生(选择扳道撞死一人)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恶性较大,不被大众朴素价值观所接受,而后者往往从情感和理性上都相对得到更多允许与接纳。所以控方用推胖子下桥和医生取器官救更多人做类比并不合适。这是截然不同的案件,达芙妮并没有“利用”(换言之直接作用于)岔道上男人的死来挽救另外5人,而推胖子和取器官救他人则是直接利用,辨方引用了阿奎那的“双效原则”(一个本来符合伦理的行为,也许存在不良副作用,但是绝不能以坏的手段来达成好的结果)来为自己加持。

辨方有个观点很有意思,强调了“感觉”对全民民意案件评判的重要性。两个案子的截然不同仅仅从“感觉上”不同就已经足够。因为此案是全民民意法庭审判,辨方向民众呼吁,凭感觉来判决此案,无需感到不好意思。而控方也有一段精彩的意见,谈到了常理:在环球旅行成为可能前,世界是平的是常理;在哥白尼仔细观察及复杂运算前,太阳绕着地球转是常理;发现化石记录前,世界存在仅仅数千年是常理,所以常理本身不会亘古不变,所以我们所谓的感觉的准确性,本身也值得审视。

敲黑板,知识点:

1.全民民意法庭:要求全民参与,全民民意法庭才是美国最高法庭(而不是我们普遍认为的美国最高法庭是联邦最高法院)。想想都令人激动,一个案件要求整个国家的人民共同关注和参与,民主法治精神就可以浸润进每个公民心中。

2.学到了一个逼格较高的新词:伦理直觉主义(其实就是朴素价值观)。

对辨方意见的感想:

一直很喜欢和朋友们讨论案子,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有自己的思想,有社会责任感,往往他们的朴素价值观会给我们很多灵感,引发更多深入的思考,所以辨方的观点中要求此案符合朴素价值观无可厚非,大众对案件心理上的接受程度也是判决需要考量的重要标准。

Ps:有趣的书,有趣的各方观点,可惜我是个看《洞穴奇案》会觉得14个法官的观点都好有道理的人,希望存量足够以后能坚定的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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