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功律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更多问题欢迎关注咨询。 您好,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清楚以上概念后,有五种情形,保证人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即采取欺诈、胁迫、骗取的方式获得的保证人的保证。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5、主合同无效。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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