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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信托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研究(九)

 gzdoujj 2019-05-08

运营保障支撑体系

供应链金融业务通常要处理大量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信息,业务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良好的运营保障支撑体系。

1. 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内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与分工。信托公司应考虑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这既包含日常业务流程如何处理的组织安排,也包括从事供应链金融的专业人员的配备。在业务发展初期,尚可与其他业务一视同仁、一司多职,一旦规模发展后,若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不合理,既妨碍业务推进效率,也影响中后期管理的安全性。

因此,在业务稳定发展后,信托公司应设置专业部门专司其职。目前数家信托公司已设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部门,如英大信托设立有供应链金融业务部;陆家嘴信托于2017 年设立租赁保理部,拓展以租赁、保理为基础资产的供应链业务,主要发行以融资租赁车辆抵押贷款为底层资产的租赁保理项目。

2. 激励约束机制

信托公司应在发展初期就对该类业务设置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供应链金融业务因其培育期较长,虽服务深入后客户黏性强、规模化利润可观,但早期投入产出比较低,甚至多年广种薄收。

一方面,良好的顶层设计既有利于信托公司内部该类业务运行机制的建立,也是激励和约束后续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合理的人事薪酬既能集聚该领域的专业人才,也能通过补偿机制保证人员稳定性。

具体措施方面,信托公司可考虑给开展该业务的部门一段时间的宽松期,在此期间,业务人员无需承担业绩压力;或者某行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在考核收入时加倍计算;相关人员考核加分,或在升职、加薪时予以重点考虑等。但同时也要加强约束,一旦出现风险案例,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等。

3. 信息科技应用

目前供应链金融正朝着网络化、扁平化方向发展。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接入,将有效融合上下游长尾业务与核心企业头部业务,加速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实现特定行业下的系统化风控应用与数据批量处理,高效解决人与人、物与物之间的联系问题,推动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大踏步向前。信托机构应积极关注相关技术发展,必要时提前做好系统与技术支撑。

信托公司还需关注企业供应链管理的优化升级,争取尽快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系统对接,大量地减少中间操作成本,提高信息获取与分析效率,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并且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管控。同时,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托公司也要重视与智能化管理配置机构的业务合作,为服务企业输出供应链服务管理方案,实现金融业务对实业发展的全方位支持。

展望与建议

供应链金融未来的发展前景,应向贸易更顺畅、信用更可靠、法律更规范、IT手段更发达、物流基础设施更完善这些方面推动。供应链上的交易更透明,可视度更高,交易更快速、更高频,从而资产周转速率更高,实体商业发展才会变得更繁荣,由此才会使得适应和支持这些商业的信托公司发展更蓬勃。

在风险控制方面,除了核心企业信用,确保交易真实性、票据真实性、货物真实性仍是供应链金融控制业务风险的关键因素,未来供应链金融有望通过金融科技赋能,比如在交易真实性方面,金融科技里的爬虫技术,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取交易相关信息,并结合自然语言处理和规则引擎进行判断,降低欺诈风险。此外,交易真实性还可以通过风控模型进行更加全局的监控。风控模型结合规则引擎,从多种数据源汇集不同维度的数据,从而判别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在货物真实性方面,物联网传感器和机器视觉方面的金融科技,从感知层面监控货物的物理状态,同时通过智能算法对货物的形态、移动、轨迹、位置等维度进行估计和测算,针对异常第一时间主动推送警告,赋予债权人在仓储监控和物流环节24 小时全天候无人监控的能力;在票据真实性方面,机器视觉技术可以自动识别不同的证件和票据,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智能化分档归类;通过OCR 识别技术可以提取票据和证件中的结构化信息,减少人工操作,提高效率。同时,区块链技术也被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采纳,作为供应链金融方面主流落地产品的技术支撑。随着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可以预见区块链账本将会被司法机关广泛采纳作为法律证据,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在商业纠纷中维权取证的难度和成本。

为推动信托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课题组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快推进金融大数据标准相关制度建立与实施

金融行业是信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价值密集型行业,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整个社会各行业构成了巨大的交织网络,沉淀了大量数据。大数据的深入应用能帮助信托公司从海量数据中发现价值,更有效的服务供应链实体企业。但同时,大量的数据在脱离数据所有者的控制范围内活跃着,面临着如何对数据使用者授权,如何保证数据共享、融合等过程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CIA),以及在新的技术路线下如何保障系统的安全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体系化的、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既保障金融大数据战略的稳步实施,也帮助信托公司识别风险、加速创新、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大数据标准相关制度,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第二,加强大数据产业支撑力度。当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由数据监管部门授权为金融机构提供较宽范围的企业金融数据使用权限;第三,建立行业数据信息公有库,能够为信托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有效的行业数据参考。

2. 构建运营管理支撑体系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健发展

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虽然有订单、有市场,但由于“缺信用”“缺信息”“缺抵押”,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金融机构想服务也往往力不从心。针对信用、信息不足的问题,现阶段即使通过供应链金融的交易结构设计,仍需要上下游的核心企业配合,否则难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保障。而纵观国外成熟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多是因为信息流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为此,建议:第一,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等公益平台;第二,提取中小微企业的“数据画像”,包括不限于信用数据、经营信息、行为特征等,从圈层分布、地域分布、股权结构、KPI 分析等多个维度;第三,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特征分析和风险监控,并持续更新“数据画像”;第四,完善风险定价机制。基于信用数据库,引导金融行业应用标准风险定价模型,尝试为不同级别的中小微企业评分,根据评分提供匹配的融资利率。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缺失、内部控制不健全、合同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差、信息技术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通常阻碍了中小微企业取得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机会。为此,建议开展中小微企业管理制度“扶贫”工程,帮助中小微企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理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会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3. 给予信托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一定的政策扶持

信托公司目前发展供应链金融仍以应收账款信托为主,主动管理的规模和能力尚不够强,核心竞争力较弱,商业模式不够清晰。在大资管混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与银行是直面竞争,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资金成本、资金获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而信托公司的资金获取成本较高,并且资金获取难度越来越高,同时还面临着严格的投资人监管要求。如信托产品的投资人首先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同时,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 人。

基于以上困境,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在统一的大资管监管框架下,对于信托公司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供应链金融信托投资者的监管要求,降低发行端门槛;在税收缴纳等方面给予信托公司发展供应链金融信托一定的优惠。

4. 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管理制度及配套设施完善

商业承兑汇票是生产型企业、贸易类企业中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对于供应链条上的中小企业来说,往往因为回收资金为商业承兑汇票,且账期较长,而出现流动资金紧张,产生融资需求。而信用等级高的大企业签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回款能力较强。同时,人民银行对1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须采用电子票据的管理规定,也极大地降低了因伪造、变造票据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目前信托公司在操作商业承兑汇票上存在诸多障碍。比如,在合规性上,直接受让商业承兑汇票,有可能触及《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 号)关于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 受让业务的监管规定,因此,目前与票据相关的证券化产品均没有出现以票据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况;再比如,信托公司接受票据质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现有票据系统不能接受信托公司成为质权人。这些障碍直接影响信托公司所有涉及到票据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交易结构和风险控制手段的设计,也间接导致许多手持商业承兑汇票的中小微企业无法取得信托融资。

基于以上障碍,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监管层面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参与主体的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可以参与实体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投融资业务,以及因此类业务而与开票行发生的合作都属于合规的业务范围;第二,在立法上完善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同时建立和完善能够确定应收账款与商业票据之间联系的公示制度,避免出现一物二卖的可能性;第三,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功能建设,使信托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能够合法作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在该系统中实现操作来体现。

5. 健全存货担保融资相关登记制度及配套设施完善

2013 年的上海钢贸诈骗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震动较大,数家主力监管企业都出现风险事件。之后涉及大宗商品存货质押的供应链业务大幅收缩,至今各家金融机构仍不敢轻易介入。同时,中小型的民营仓储公司迅速发展,中小型的担保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陆续进入这一领域,虽然数量较多,但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担保存货管理的问题集中暴露,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存货担保融资的相关登记制度,明确要求存货担保融资应当登记公示,并要求在担保存货管理合同专门规定。第二,建立担保存货管理的专业性的统一标准,对担保存货的仓库技术、仓储作业、仓储服务与仓储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标准,满足管理担保存货的要求。第三,对担保存货管理这一特殊仓储业态设立监管部门,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备案制度,对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划定明确的资质条件要求。

6. 推动信托公司建设与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匹配的业务系统

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与实体企业具体运营关系密切,无论是交易结构中的风险控制手段设计还是业务中后期的运行管理均与信托公司传统的投融资类业务有所不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这种深入实体经济运营的业务带来的挑战还在于不同的行业,其运作方式和规则不同,同一个行业的不同企业,其管理和控制水平不一。

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面对多种多样且充满活力的实体经济,信托公司应当深耕与自身风险偏好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行业,培育或引进相关人才,在特定领域做深做透;第二,面对科技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信托公司应当拥抱新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企业管理系统等完善资产筛选及中后期管理手段;第三,面对实体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附加值。

(课题牵头单位: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摘自:《2018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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