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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站在律师的对立面,律师没有敌人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5-09

作者:赵子耀

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当大家都在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时,有些人却主动的站到了法治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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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则法官在庭审时粗暴影响律师履职的事件,在法律圈引发了很大的反响,一则是《强势女法官呵斥律师:你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一则是《法官让两个律师滚出法庭,律师该咋办》。

不了解法律行业的人看到这样的资讯可能会很诧异:怎么饱读法条的工作人员的水平比普通人都不如?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尊重怎么都没有呢?但对于我们这些行业从业人员来讲,对这种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了,但庆幸的是,这类人毕竟还是少数。

2

当我在工作中遇到这类人时,也是实在不明白权力为什么会让一个人变得如此骄横。就在几天前,我去某地办理一起强迫交易罪的刑事案件,地名就不讲了,给大家都留个面子,只就事论事。该案目前属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亲属找到我时,当事人已经被控制起来近半个月了。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这里面的两个常识要普及一下:一是强迫交易罪,顶刑是3年,是刑法四百多个罪名中,少数的几个轻罪之一。二是监视居住,作为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一般适用于不适合逮捕条件或者不适合取保候审的。

所以,我所办理的这起案件,尽管是轻罪,但是在公安机关看来,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这是法律背景,就这样一起案件,我却在会见这个环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由于案件背景特殊,就不介绍了,总之就是社会影响很大,大到当地办案部门对于律师会见都设置了重重障碍,具体招数如下:

01

强制措施用“监视居住”

如果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安全更容易得到保障,而律师会见的话,也很容易,手续齐全就能安排。但“监视居住”就不一样了,要想会见,就必须先联系到承办人,但想约见承办人,并不容易,他们太忙啦。

02

指定辩护律师

指定辩护的本意在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一般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因经济困难等类型案件。但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由于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只能聘请2位律师做辩护人,所以通过指定当地律师,就可以先将名额抢占,进而将家属委托的律师排除在案件外。

03

当事人拒绝请律师

如果说前两种情况,还顾及一下法律法规所设置的红线。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完全的不择手段了。

为了不让律师能会见,让当事人亲自打电话给亲属,明确要求一定不要请律师。当事人有权拒绝请律师,但在办案人员的安排下这么做,个中缘由就不得而知了。

应该说,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三招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但都是在曲解法律。而可怕之处也在于此,他们不仅懂法,而且还懂得如何通过曲解法律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什么怕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目的在于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提供支持和保障。可他们给律师会见设置障碍,甚至是阻止律师会见,动机何在?目的何在?就不用细说了吧。

3

公检法和律师,虽然顶着法律的光环,说到底都是在从事一份职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但不同的是,律师履行职责,除了是份工作,更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更关乎司法公正是否得到实现。因为律师代理案件中(风险代理除外),尤其是刑事案件,律师是没有切身利益在里面的,不像公检法,案子办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升职提干,甚至政治前途。 

因此,律师没有自己的立场,是以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为立场。谁将律师放到对立面,谁就是将自己也置身于法治建设的对立面。这不是说律师代表的就是法治,律师只是代表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已。将律师放到对立面,就可能会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试问,这种根本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的人,能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办案吗?他们往往不是在为人民群众办事,他们是在为自己的职务、自己的乌纱帽办事。

结语

个案背后所展现出来的种种现象值得重视,我们不希望这样对付律师的经验将来被推广,如果这种现象持续蔓延下去,那我们法治建设的多年成果,可能又将产生重大损失。

我们律师在工作中充满了真诚与善意,我们是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不会主动站到某些人员的对立面,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不得不去抗争。

我们律师是没有对立面的,律师守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权益和当事人给予律师的信任,就是我们最大的靠山。所以,即使有人主动站在律师的对立面,站在法治的对立面,我们对此只会不屑一笑,且毫无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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