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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常见税务问题你知道多少?

 板桥胡同37号 2019-05-09

常见问题的分类

1


营业税

2


所得补充税

3


职业税

4


房屋税

5


不动产转移印花税

6


移动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

1
营业税

1.1 何时需办理开业申报? 

- 在预算开业日期三十日前。

1.2 何处可办理开业申报? 

- 可於财政局大楼内之第二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1.3 如何办理开业申报? 

- 递交填妥之一式两份的'营业税 M/1格式 '开业/更改申报表';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1.4 何时需办理结业申报? 

- 需於结束业务日起计十五日内办理。

1.5 何处可办理结业申报? 

- 可於财政局大楼内之第二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1.6 如何办理结业申报? 

- 填妥一式两份营业税 M/1格式 '开业/更改申报表';

- 填妥一式两份所得补充税 M/1格式 '收益申报书';

- 填妥一式两份职业税 M3/M4格式 '僱员或散工名表';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1.7 何时缴纳营业税? 

- 依照财政局发出M/8 格式 '营业税-缴税凭单'上指定之缴纳月份缴交,即二月或三月份期间缴纳当年度的税款。

1.8 逾期缴纳营业税税款有何后果? 

- 如在纳税月份内不支付税款,则在纳税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加徵迟延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

- 倘在上述期限届满六十日后仍未清缴有关款项,即进行强制徵收,并依法处以罚款。

1.9 在甚麼情况下需作出更改资料的申报?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递交营业税 M/1格式 '开业/更改申报表':

     · 增加公司资本; 

     · 更改公司名称或商号名称;

     · 更改纳税人住址或经营地点; 

     · 开始从事事先无作营业税登记的行业; 

     · 全部或局部停止已作营业税登记的行业; 

     · 经营行业之店号所进行的装修或扩充工程完毕时; 

     · 依商法典第193条暂停业务【只适用於法人(公司)】。

2
所得补充税

2.1 何时需申报所得补充税? 

- A组纳税人须於每年四月至六月份申报上年度收益;

- B组纳税人须於每年二至三月份申报上年度收益;

- 公司上年度经营无论亏蚀与否,均须按时递交收益申报书。

2.2 何处可办理所得补充税申报? 

- A组纳税人可於财政局大楼内澳门财税厅属下之第二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 B组纳税人可於财政局大楼内澳门财税厅属下之第二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2.3 如何办理申报所得补充税? 

- A组纳税人须填妥一式两份的所得补充税 M/1 格式 '收益申报书 - A组';

- B组纳税人须填妥一式两份的所得补充税 M/1 格式 '收益申报书 - B组';。

2.4 何时缴纳所得补充税? 

- 纳税人应依照财政局发出之M/6 格式 '所得补充税 - 徵税凭单'上指定缴纳月份内交税。

- 如所得补充税应缴税款超过澳门币三千元者,将在九月及十一月份平分两期缴纳;

- 如所得补充税应缴税款不超过澳门币三千元者,应在九月份内一次过缴交。

2.5 逾期缴纳所得补充税有何后果? 

- 所得补充税之任何一期或总额,倘在缴纳月份内未缴纳时,则於期满后六十日内加徵过期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

- 第一期的不缴纳,将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

- 倘在上述期限届满六十日后仍未清缴有关款项,即进行强制徵收,并依法处以罚款。

2.6 何时及如何申驳所得补充税? 

- 应自接获所得补充税 M/5格式 '收益评定通知书'日起计十五天内提出申驳;

- 申驳期限应自掛号通知书上之邮戳日期后之第五日开始计算。若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为著邮寄的效力星期六被视为工作日;

- 申驳以书面形式向所得补充税复评委员会提出,(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通知书 M/5之副本及信封须附於申驳函件内;

-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之申驳有暂缓执行的效力,且直至接获复评委员会决议为止;

- 复评委员会就申驳之决议将以书面通知申驳人;

- 如申驳全部不得值时,复评委员会可按个别情况提增最多为税款之5%作为手续费。

3
职业税

3.1 何时及如何办理申请成为职业税纳税人? 

- 第一组纳税人 (替他人服务人士) 于受聘后15天内,僱主须递交经僱员填妥并签署的职业税M/2 格式 '登记表'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第二组纳税人 (自由及专业人士) 须于开业前递交职业税M/1格式“开业申报书”。

3.2 何时需申报职业税? 

- 第一组纳税人 (替他人服务人士,并从多于一个僱主获取报酬) 须于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内以M/5 格式 '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取的报酬或收益;

- 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自由及专业人士) 须于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内以M/5 格式 '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取的报酬或收益;

-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 (自由及专业人士) 可延至四月十五日以M/5 格式 '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取的报酬或收益。

3.3 哪些职业税的申报需要僱主办理? 

- 僱主须于每年一月至二月份,递交一式两份职业税 M3/M4 格式 '僱员或散工名表',并于表内列明各工作人员上年度所取得的报酬或收益。   

3.4 何处可申报职业税收益? 

- 可于财政局大楼阁楼职业税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3.5 何时缴纳职业税? 

- 纳税人应依照财政局发出之M/12 格式 '职业税 - 徵税凭单'于十月份内缴交。 

3.6 逾期缴纳职业税有何后果? 

- 倘在缴纳月份内仍未缴付时,则在应缴期期满后六十日内加徵过期利息及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三;

- 倘在上述期限届满六十日后仍未清缴有关款项,即进行强制徵收,并依法处以罚款。

3.7 如何申驳职业税? 

- 自接获职业税 M/16 格式 '收益评定通知书'日起计十五天内提出申驳;

- 申驳期限应自挂号通知书上之邮戳日期后之第五日开始计算。若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为著邮寄的效力星期六被视为工作日;

- 申驳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税複评委员会提出,签名认証可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在财政局办理;

- 通知书 M/16之副本及信封须附于申驳函件内;

-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之申驳有暂缓执行的效力,且直至接获複评委员会决议为止;

- 複评委员会对申驳之决议将以书面通知申驳人。

3.8 在什么情况下需递交申报? 

-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第二组纳税人须递交M/1A格式“修改声明书”:

 · 纳税人在更改住址或业务地址后30天内递交声明书; 

 · 在开展以前并无进行职业税登记的业务后30天内递交声明书;

 · 终止从事已作登记的业务。

- 第一组纳税人如对之前M/2 格式 '登记表'上的资料有任何更改,由发生日起计十五天内递交M/2 格式 '登记表'。

- 倘有僱员或散工离职,雇主应填报M/2A格式“离职申报表”。

4
房屋税

4.1 何时应办理楼宇出租通知? 

- 透过公证书或记录簿册以外之公证文书所订立之租赁合同,纳税人须自订立租赁合同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申报书;   

- 非上述所指的情况,纳税人须自租赁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申报书。 

4.2 如何办理楼宇出租通知? 

- 透过公证书或记录簿册以外之公证文书所订立之租赁合同,纳税人须递交M/4格式「租赁通知」,并附同租约影印本;

- 非上述所指的情况,纳税人须递交M/4A格式「租赁声明」,并附同租约影印本。   

4.3 何处办理楼宇出租通知? 

- 可于财政局大楼第一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4.4 何时应办理租约取消通知? 

- 房屋终止租赁时应儘速向本局申报,递交房屋税 M/10 格式 '杂项通知'。   

4.5 什么是房屋税之可课税收益? 

- 出租房屋 – 租金*;

- 无出租房屋 – 估定租值,係指估价委员会根据自由缔约制度下,评定之一年租金*; 

* 当核定房屋之可课税收益时,倘有保养及维修费时,可扣除年租金或估定租值10%。

- 上述费用须于每年一月份内分别按每一单位或房屋,透过向财政局大楼内第一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递交M/7 格式 '维修及管理费用'表格申报。   

4.6 何时应缴纳房屋税? 

- 纳税人应按财政局发出M/8 格式 '房屋税-徵税凭单'上指定之缴纳月份内交税,即六月、七月或八月。   

4.7 当房屋税豁免期终止后,何时应缴纳房屋税? 

- 当房屋税豁免期终止后,财政局估价后将向纳税人发出M/12 格式'租值之评定通知书'。纳税人应于翌年按M/8 格式 '房屋税-徵税凭单'上之指定月份内,即六月、七月或八月份缴交房屋税。   

4.8 倘逾期缴纳房屋税有何后果? 

- 如在纳税月份内不支付税项,则在自愿纳税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加徵迟延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

- 纳税人倘在应缴期的徵收期限满六十日后仍未清缴有关款项,即进行强制徵收,并依法处以罚款。   

4.9 是否可以要求第二次估价? 

- 如纳税人不同意估价可申请第二次估价;

- 自接获M/12 格式'租值之评定通知书'起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 通知书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出后的第五日视为被通知。倘第五日并非工作日,期限则改为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著邮递效力星期六被视为工作日;

- 填妥M/6 格式 '特别估价申请'表格,于财政局大楼内第一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递交;

- 如第二次估价之估定租值较先前评定或申请书所提出价值超出百分之二十五时,纳税人有责任缴付新可课税收益百分之三的款项,以偿付所引致的支出。

5
不动产转移印花税

5.1 何时须申报结算不动产移转印花税? 

- 在涉及不动产移转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作出日起三十日内。

5.2 申请结算税款时须递交何种表格及文件? 

- 印花税 M/1格式 '有偿或无偿方式作出财产之移转'申报书;

- 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 

5.3 何处递交上述表格及文件? 

- 可于财政局大楼第一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办理。 

5.4 如何计算不动产移转印花税? 

- 税项是以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上载明的获取价值以累进税率计算;

- 如纳税人申报价值与房屋纪录所载之价值有差异时,则以较高价值者作结算;

- 倘将中间移转转为确定移转,税率则为累进税率与中间移转适用税率(0.5%)之差额;

- 以无偿方式移转不动产或其他须作登记及金额超过澳门币50,000元的财产,税率为5%;

- 此外,税项须附加5%凭单印花税。

累进税率

可课税金额税率
至$2,000,000

1%11

由$2,000,001至 $4,000,000

2%

$4,000,000以上

3%


5.5 如何缴纳不动产移转之印花税? 

- 纳税人持本局发出印花税 M/2格式 '缴纳凭单'及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于凭单所定之期限内,到财政局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之收纳处缴交税款。

5.6 倘欠缴已结算之不动产移转印花税有何后果? 

- 欠款将移交税务执行处催徵,并依法处以罚款。

5.7 何时及如何申驳不动产移转印花税之依职权结算或附加结算? 

- 自结算通知日起计十五日内提出申驳;

- 申驳期限应自挂号通知书上之邮戳日期后之第五日开始计算。若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为著邮寄的效力星期六被视为工作日;

-申驳以书面形式向複评委员会提出,(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纳税人或由其指定的一名秉公人会成为複评委员会的成员;

- 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之申驳有暂缓执行的效力,且直至接获複评委员会决议为止;

- 複评委员会之决议将以书面通知纳税人;

- 如最后複评结果与原评定价值两者之差额少于5%,会以收费名义增加税额5%。

6
移动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文字

6.1 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是否移转任何物业都需要缴纳特别印花税? 

经第15/2012号法律修改特别印花税法律规定,在其生效后取得现楼、兴建中或正在规划兴建中的住宅、商舖、写字楼或车位,并在印花税结算日或豁免证明文件发出日起计两年内转售,需缴纳特别印花税。

另外,未曾就取得所移转的物业缴纳印花税,且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移转有关物业,亦需缴纳特别印花税。

6.2 哪些人需要履行缴纳特别印花税的义务? 

物业的卖家需要履行缴纳特别印花税的义务。另外,法律还规定倘卖家未有履行缴税义务时,则买家负有缴税的补充责任。

6.3 结算及缴纳特别印花税手续怎样? 

卖家须于涉及不动产移转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作出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局递交已填妥的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申报书M/3格式,并附同有关文件作结算及缴纳特别印花税税款。

6.4 特别印花税採用哪个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在一般情况下,以买卖物业的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上载明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然而,倘房屋记录价值较高时,则使用房屋记录价值;另外,倘发现房屋记录价值与申报价值均不符合该不动产的真实价值,则以不动产估价委员会对其估价作为计税基础。

6.5 何时适用特别印花税的税率? 

特别印花税分为两个税率,分别为20%和10%,两个税率的适用情况如下:

     20%税率适用于:

     - 印花税-缴纳凭单(M/2)上结算日期起计一年内之移转;

     - 获豁免缴纳住宅物业首澳门币三百万元可课税金额之印花税证明文件(印花税-缴纳凭单(M/2))上发出日期起计一年内之移

       转;

     - 从未就取得物业缴纳印花税,且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之移转。

     10%税率适用于:

     - 印花税-缴纳凭单(M/2)上结算日期起计第二年内之移转;

     - 获豁免缴纳住宅物业首澳门币三百万元可课税金额之印花税证明文件(印花税-缴纳凭单(M/2))上发出日期起计第二年内之

       移转。

6.6 哪些符合豁免特别印花税的移转行为需要作出确认申请?申请程序为何? 

向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和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作出的移转,需要向财政局局长作出确认豁免的申请,并应自有关移转文件、文书或行为作出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财政局递交已填妥的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申报书M/3格式作出申请。

6.7 逾期结算或缴纳「特别印花税」有什麽后果? 

逾期结算及缴纳全部或部份税款,除须缴纳所欠税款和利息外,还会被科处最高等于所欠税款一半的罚款。 

例子1:特别印花税生效后,陈女士签署楼宇买卖合同,购买一个价值澳门币$3,500,000的住宅单位,并在一週后结算印花税及缴纳了税款,30日后又签署楼宇买卖合同,以澳门币$3,600,000出售了该住宅单位。 

陈女士出售的住宅单位是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购买,且在购买两年内出售有关住宅单位,符合缴纳特别印花税的条件,故陈女士须缴纳特别印花税。按照结算印花税之日起计,至出售有关住宅单位,属一年内转售,故适用20%的特别印花税税率,而应缴纳的特别印花税为:

$3,600,000 x 20% = $720,000

例子2: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李先生签署楼宇买卖合同,购买一个价值澳门币$3,700,000的住宅单位,一週后结算印花税及缴纳了税款。并在购买一年半后再签署楼宇买卖合同,以澳门币$3,300,000出售了该住宅单位。 

李先生出售的住宅单位是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购买,且在购买两年内出售有关住宅单位,符合缴纳特别印花税的条件,故李先生须缴纳特别印花税。按照结算印花税之日起计,至出售有关住宅单位,属在第二年内转售,故适用10%的特别印花税税率,而应缴纳的特别印花税为:

$3,300,000 x 10% = $330,000

例子3: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梁小姐已签署楼宇买卖合同,购买一个价值澳门币$200,000的车位,并已依法结算及缴纳印花税。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梁小姐又签署楼宇买卖合同,以澳门币$500,000出售了该车位。 

梁小姐出售的车位是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购买,且已依期结算及缴纳印花税,根据法律规定梁小姐在出售有关车位时不须缴纳特别印花税。 

例子4: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郭先生已签署楼宇买卖合同,购买了一个价值澳门币$2,700,000的商场舖位,但一直都没有缴纳印花税,并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两个月后他再签署楼宇买卖合同,以澳门币$2,850,000出售了该舖位。(假设补偿性利息的法定利率为年息9.75%及应缴印花税的依职权结算日至出售日期间为182天) 

虽然郭先生出售的商场舖位是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购买,但由于一直都没有结算印花税,故郭先生在出售有关舖位时除须补缴印花税外,还须缴纳以20%的税率计算的特别印花税。有关郭先生应缴税金额如下:

补缴印花税

印花税税款:($2,000,000 x 1% + $700,000 x 2%) = $34,000

凭单印花税:$34,000 x 5% = $1,700

补偿性利息:【($34,000+$1,700) x 182 / 365 x 9.75%】 = $1,736

总补缴印花税 $37,436

特别印花税 $2,850,000 x 20% = $570,000

例子5: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黄女士将其于有关法律生效前购入的一个工业用途单位转售予其姪儿黄先生。 

黄女士将其名下物业出售予其姪儿,不属于特别印花税有关亲属间移转的豁免范围,然而,出售工业用途单位因不是特别印花税的徵税标的,所以黄女士不须缴纳特别印花税。 

例子6: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张先生就豁免缴纳涉及住宅物业首澳门币三百万元可课税金额之印花税向财政局作出申请,并接获申请被接纳的通知,而张先生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购买了一个价值澳门币$2,500,000住宅单位,并获财政局发出豁免印花税的缴纳凭单(M/2)。翌年初,他以澳门币$2,700,000出售了该住宅单位。 

由于张先生在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前已获财政局发出豁免印花税的缴纳凭单(M/2),故张先生在出售其名下住宅单位时不须缴纳特别印花税。 

例子7:特别印花税法律生效后,蔡先生出售了一住宅单位,并须为此缴纳特别印花税澳门币$600,000,但蔡先生在有关买卖文件作出日后的90天,才申报结算及缴纳。 

蔡先生在法定缴纳期间届满后超过六十天才缴纳税款,除须缴交特别印花税外,还被科处所欠税款二分之一的罚款,即须缴交的总金额除特别印花税税款$600,000及罚款$300,000 ($600,000 + $600,000 x 1 / 2 = $900,000)外、还须缴交补偿性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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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斌女士

世诚国际(澳门)COO

会计学学士及工商管理学硕士

澳门注册会计师

澳门税务学会理事


  

叶元枢先生

世诚卓越咨询顾问

市场营销专业

熟悉离岸地区公司法律

     siam@siamtru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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