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7年11月,中基协资管业务报送平台新增“产品重大变更”模块,这对于基金层面的各类变更提供了便利化操作。一年多时间过去,产品重大变更工作有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本文拟对目前产品重大变更的规则、操作、注意事项、争议点等,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 以下内容总结了几个常见的产品重大变更事项。包括:管理人变更、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 需要最新版协会《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之产品备案》PPT的小伙伴可以转发此文到朋友圈,截图至积募微信后台领取。 本文写作参考材料来源如下,特此感谢。 股权实务、中国基金业协会、中伦世界、积募&积募群优秀的小伙伴们、私募工坊、i易私募、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目录: 1、管理人变更 2、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 3、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 4、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 5、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6、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 7、出资者信息更新 8、热点反馈 01 管理人变更 由于集团业务调整合并管理人、失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再适合管理本基金导致基金产品更换管理人的情况原因及具体实操步骤我们之前都有给大家梳理过。 一、致使管理人变更的原因 原因一:管理人失联 据经济观察报数据显示,私募基金首例更换管理人属于中隆华夏(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该机构2018年4月1日被协会列为失联名单,之后又被注销,导致投资人已购买的“尧舜禹基金”无法兑付。 由于投资人和包括基金托管方、项目方、担保方均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因为失联缺位的话,投资人后续处理基金项目事宜会非常困难。因此当务之急需要选一位新的管理人。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 《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大家都知道在变更系统操作时是需要原管理人登录系统的,在原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通过以上方法(国内首例),所有资料都准备齐全后报给中国基金业协会,协会当时也予以了通过。 而在顺利更换基金管理人后,按照约定,新的基金管理人开始有序进行清算、追缴基金财产、进行诉讼仲裁等事务。 原因二:集团业务规划调整 积募也询问了一些在同一集团旗下的管理人互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集团业务调整,合并同类管理人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可能有两家同类型的管理人(现在基本已经不行),因此之前有多登记的情形,为了业务的整合,会减少一些同一类型的管理人,因此更换管理人。 2、第二种情况是,专业化经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例如,有些股权类的管理人可能会把一些债权的项目转移到其他类管理人的名下以符合协会的要求。 此种情况下,由于原来的管理人还在,所以可以由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需要出具相关同意变更函。积募了解,有部分管理人为了公证、公开、公平的特别全程请了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原因三:管理人破产 在破产制度较为完善的各个国家的破产程序中,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作为更换主体。例如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了联邦受托人可以解任破产管理人,法院在举行听证会之后也可以解任破产管理人。日本《破产法》也规定了法院可以依职权撤换破产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撤换破产管理人。 我国在2007年颁布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具体选任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了随机选任、竞争选任、清算组转任以及主管部门推荐四种方式。具体的在这里不再赘述。 二、管理人变更的材料 1、原管理人与托管协商确认同意变更函 2、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征询意见函》) 3、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4、新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全套适当性募集流程文档 5、原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 6、《变更事项生效公告》 三、管理人变更的流程 *举例为原管理人在线的情况,如果是失联的情况请参照我们之前梳理的步骤。 注:文中“预计时间”仅做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发起变更 确认变更意向后,原管理人根据原《基金合同》约定发起变更流程。 例如:原《基金合同》约定“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须先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则分为两步处理: 1、原管理人与托管协商,确认同意变更; 2、原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大会并签署决议文件;或者,由原管理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至所有份额持有人,再有所有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同意。 涉及材料: 1、托管同意变更管理人书面确认函 2、托管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盖章版 预计时间:3个工作日 二、重新签署基金合同 管理人变更涉及到《基金合同》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基金投资人与新的管理人重新签署《基金合同》。新的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完成适当性募集流程与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工作。 涉及材料: 1、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2、签署变更管理人协议 预计时间:5个工作日 三、提交系统 1、 原管理人登录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在“产品备案”栏目下选择“产品重大变更”,点击“基金业务变更”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产品,进入修改页面。 2、在“管理人信息”页签点击“变更”按钮,点击“新增管理人”按钮添加新管理人,并将新管理人设置为信息填报人,并在页签末填写变更时间、简述变更内容,点击“下一步”。 温馨提示:我们发现在该步骤,协会系统会自动校验产品类型与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匹配,若该基金为证券类产品,而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为股权、创业类,则无法进行下一步。 我们之前举例为股权类中债权产品转到其他类是可以的,证券类转到股权类就很明显不能胜任是无法实现转换的,这个请大家注意。 另外红色字体说明也说得挺明白了大家留意: 1、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2、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通过与新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请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3、请将涉及管理人变更的决议文件上传至“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 发起基金业务变更申请的管理人应通知变更后的管理人(既包括新增的新管理人、也包括删除的原管理人)登录系统,通过“产品备案”项下的“管理人变更接受”功能确认变更信息。协会将在变更后的管理人全部确认后开始受理本次变更申请。 3、在“相关上传附件”页签点击“变更”按钮,在“基金合同”处上传投资人与新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在“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上传同意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与托管出具的书面回执,在“信息变更承诺函”处上传原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 4、如基金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也需在对应的页签下进行修改。填写所有变更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有提示根据提示内容修改再提交。 5、新管理人登录本机构ambers平台,进入“产品备案”项下“管理人变更接收”,点击“接收”按钮。 6、 管理人均在系统中接收变更事项后,申请将成功提交至基金业协会后台办理。 预计时间:1个工作日 四、等待审核,通过后出具生效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重大变更事项,协会后台审核时间可能耗时较长,管理人需要耐心等待。审核期间,如果有需要补正的材料,协会也会通过系统反馈,管理人应当留意,时常登录系统查看。 协会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新管理人的系统中查询到该基金的信息了。此时“产品重大变更”栏目显示状态如下: 2、协会审核通过后,新管理人应出具《变更事项生效公告》说明变更生效日期与相关事项,并发送给投资人与托管、外包机构。 预计时间:10~15个工作日 五、费用结清 变更事项生效后,托管机构的基金会计根据生效日期划断新旧管理人管理费、增值税金额,将生效日前的管理费与增值税划付给原管理人。生效日起,计提的管理费归属与新管理人,计提的增值税应该由新管理人进行代缴。 预计时间:1个工作日 六、账户变更 1、托管户变更 目前在券商托管开立托管账户多以托管机构的证件信息申请,若变更管理人的过程中托管不变,则无需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可以省略该步骤。 如若基金的托管账户是使用管理人的证件信息申请开立的(银行托管时常采用),则需联络托管户的开户行办理账户主体变更手续,或者更换托管户。 更换托管户期间会影响到交易,基金持有仓位必须全部平仓,再将所有基金资产转移到新的托管户上。 预计时间:5个工作日 2、股东卡、交易账户变更 完成托管户变更手续后,新管理人就可以凭新的产品备案函联系证券、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账户的信息变更了。在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变更前,应先联系托管办理股东卡的信息变更,凭变更后的回单才能进行证券资金账户变更。目前产品户股东卡的信息变更需要去中证登临柜办理(临柜目前仅限上海、深圳、北京),建议管理人提前与托管机构协商人员的安排。 预计时间:股东卡变更 5个工作日;交易账户变更 2个工作日 3、三方关联 将新的交易账户与托管户进行三方关联。 预计时间:1~2个工作日 七、变更完成 完成以上所有流程后,新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运作基金了。 整个周期1.5个月-3个月不等,一般是一个月左右。 四、其他问题 1、有小伙伴遇到变更前管理人一共就两支产品且是自有资金投资的不存在外部投资者,所以变更到新的管理人名下。 协会可能会反馈两个问题:1.请说清两家管理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且为何换到新的管理人的情况说明;2.针对其中未清盘的产品出具基金合同变更说明函。 2、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的重大变更事项,我们在此提醒变更管理人应慎重考虑,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而非出于保壳目的。 举个例子,管理人业务类型变更为股权创业类后不能继续管理证券类基金,根据协会要求,业务类型不符的产品在存续期内只能办理赎回不能进行申购,且原合同到期后无法延期。此时,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的,将产品变更至关联的证券类管理人名下以便基金长期运作、扩大规模,属于正当理由。 3、办理变更管理人的整个流程耗时较长,建议管理人提前与相关方协调,合理安排时间。尤其是在办理账户变更时可能导致短期无法交易,影响产品收益,管理人应与投资人提前做好沟通。 4、曾有管理人问笔者,如果在变更管理人同时想换托管如何处理? 笔者的建议是如果时间较为紧张,可以采用将原产品做清盘处理并发行一只新产品,两个流程同步进行或许可以节省更多时间。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 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将产品变更给新注册的管理人,可以算作该公司首发产品吗? 根据协会的“产品重大事项变更承诺函”中内容:产品重大事项变更需承诺不变更给未发行首支产品的管理人。 所以是不行的,首发产品必须是管理人自己发行,做顾问的产品也是不行的。 至于大家常问的,首发过产品之后对于之后间隔多久再发产品有没有时间要求,答案是:目前还没有正式的规定文件出台。 根据协会的“产品重大事项变更承诺函”中内容:产品重大事项变更需承诺不变更给未发行首支产品的管理人。 02 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 常常会有小伙伴问:“基金合同修改哪些地方,需要做产品重大事项变更?” 积募提示:只要是修改了产品的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就需要做产品重大变更。除非是之前填报错误了,那就选择填报错误修正。 1、基金产品名称、到期日等信息发生变更 点击“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投资者发生变更 首先,投资者变更是否需要做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主要取决于产品的组织形式。 如果是契约型产品,就只需要在每次季度更新时上传最新的投资者明细和风险揭示书即可; 如果是合伙型或者公司型的产品,就需要按照协会的系统提示,将最新的材料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的“基金业务变更”模块进行上传更新。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罗列一下针对不同的投资者变化,分别需要进行哪几步操作,上传哪些材料(以合伙型为例,公司型情况类似)。 实操流程 至于合伙人退伙的情形的变更,因极少发生,此处不另行说明。但也需要做产品重大变更, 投资者有变化就需要做变更。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营业执照发生变更 应上传新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将涉及相关事项变更的变更决议(例如合伙人会议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基协2018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但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仍然可以不用强制按照该规则命名。 03 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 私募基金的分级杠杆比例要求 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采用分级杠杆方式扩大募集规模是较为常见的杠杆使用方式,尤其是在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等领域有非常广泛的运用。针对市场上常见的分级杠杆操作方式,《资管意见》根据资管产品的类型分别作出了较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资管意见》规定,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的分级杠杆倍数限制情况如下: ![]() 与《新八条底线》相比,针对的产品分类标准并不一致,难以一一对应。比如,《新八条底线》主要针对股票类产品设定杠杆比例,不涉及股权类产品,而《资管意见》界定的权益类既包括股票类,也包括股权类,杠杆比例统一适用。另外,混合类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则扩大为2:1。 今后,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分级杠杆比例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资管意见》特别强调,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尤其是以往操作中,主要由劣后级投资人主导设立的私募基金,今后在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将更多体现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避免出现劣后级投资人主导或过多直接参与基金管理的情形。此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这是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硬性要求。 实操要点: 点击“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将涉及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04 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 1、更换或新增委托募集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添加至“基金销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基金销售协议)。 由于与原委托募集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转为自行募集的,不必上传基金销售协议。 将涉及委托募集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3、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发生变更 将新签署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处(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监督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监督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05 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如有管理人变更的同时也涉及到托管变更,可以一起变更缩短办理周期。 1、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点击“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非契约型基金更换或新增托管人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托管协议添加至“托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托管协议)。(如果涉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变更,请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 由于与原托管人解约等原因基金转为无托管基金的,请点击“变更”按钮,上传'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将涉及托管人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此前没有托管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如果现在操作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基协要求应由具备独立托管资质的托管人进行托管。 自“阜兴事件”后,中基协要求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同时,如果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涉及到失联基金的7家托管行,或者是产品结构涉及到单一投资标的、名股实债等,协会还有可能会要求托管机构针对所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函。如果遇到托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函的情况,就可能导致产品备案搁置。 ![]() 如果大家遇到相关的产品发行难的问题,积募已经帮大家调研完成了大部分的托管和募集监督机构,需要联系的小伙伴可以添加“ jmxjl666 积募小积灵 ”来咨询。 相关阅读:是不是所有私募基金产品都必须托管? 3、更换或新增外包服务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添加至“外包服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外包服务协议)。 由于与原外包服务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运行无外包服务机构的,不必上传外包服务协议。 将涉及外包服务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投资顾问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添加至“投资顾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投资顾问协议)。 由于与原投资顾问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无投资顾问的,不必上传投资顾问协议。 将涉及投资顾问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06 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 点击“变更”按钮,将涉及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变更决议”处。 07 出资者信息更新 对GP或LP信息的变更,可以在“产品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或“产品重大变更-填报错误修正”模块进行投资者信息修改。 1、契约型产品 需要上传最新的投资者明细和风险揭示书到“产品季度更新”; 2、合伙型或者公司型产品 需要将最新的材料上传至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的“基金业务变更”。包括:新《合伙协议》或新《公司章程》、新营业执照、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更新后的投资者明细、新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受让方转账给出让方的银行回单(如果是新增投资者则为打款给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银行回单)、信息变更承诺函、工商受理函(如有)。 08 热点反馈 产品重大变更反馈一: 单一标的 风险揭示书 补充意见:本基金仅投资单一标的,请上传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披露单一标的的具体信息。 产品重大变更反馈二: 补充意见:附函说明是否符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的交易条件,请披露交易对手方。 投资范围加场外需要提交承诺函,明确交易对手方:仅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对手的场外期权。 产品重大变更反馈三: 补充意见:请附函说明展期原因。 给大家分享两个来自积募群优秀的小伙伴写的展期原因及说明。 尊敬的基金业协会领导: 由我司做为管理人、XXX作为托管人的产品xxx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品”)持有的xx债/xx股/xx项目未能按期支付xx本金。该xx的发行主体xx于20xx年x月x日发布《xxx的公告》,拟将xx持有人本金展期xx个月分期兑付(或者其他方式)。 鉴于该xx已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交易所停盘/xx其他,我司会及时与发行主体联系及时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但是如果是证券类定增的产品,就建议不要挣扎了,积募小伙伴反应此前已有托管给予如下反馈: 本基金投资于定增,且为风险缓释型产品,根据协会的最新要求,定增属于股权类产品投资范围,且协会目前已暂停风险缓释的产品备案,建议本基金到期即终止。 初始募集完成及后续募集计划说明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一、计划募集总额 根据《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约定,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xxx”)计划募集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 二、募集期认购情况 在募集期内,xxx共计募集人民币xxx万元整,共计2名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明细如下: 1、xxxx认购人民币xx万元 2、xxxx认购人民币xxx万元 至此,募集期已结束,并于2019年x月x日成立, 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xx产品的管理人于2019年x月x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后续募集计划 根据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中,“封闭期”约定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xx天,“开放日”约定为封闭期结束后每自然月份的xx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我司承诺并保证:我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后续开放日仅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办理申购和赎回事宜。 同时,我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基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及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 我司作为xxx的管理人,将以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规范运作,审慎处理本基金相关事务以上,特此说明。 落款 盖章 日期 【结语】私募基金产品重大变更应当按照合法合规、流程完整、文件齐备的原则进行,从实务操作中可以看出,一份条款设置合理且各项流程约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有助于后续相关事务的高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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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36937536 > 《投融资(含私募)项目实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