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营业外支出”金额占比较大被查!这样“避税”有风险

 尤里蒙提 2019-05-11

案例

税务机关到A化妆品公司检查,通过对该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简单比对发现该企业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于是将营业外支出锁定为风险点。

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营业外支出中金额大的原因是报损金额较大,且报损产品种类集中在三四种产品,报损时间集中在春节和中秋节。财务人员对此解释为:报损的产品集中在三四个品种,是因为这几个品种的生产量大、销量大,自然报损额大;每个月的报损是平时正常对过期产品进行的处理,春节和中秋节报损额特别大是因为进行了两次全面盘点。

这个解释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检查人员发现公司每次报废的理由均为“过期”。从生产、销售产品的周期来说周转很快,库存也没有积压,不应该会有过期产品,即使有也不应该这么大金额。

检查人员了解到,公司在过节会给员工发本公司化妆品,领导也时常拿着本公司化妆品礼盒送人。但是A公司账面上反映的产品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销售的情形,全年的累计金额仅9000多元。于是检查人员怀疑企业为了偷逃税款,将视同销售的产品以报损的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

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财务经理无法解释,只好承认事实真相。原来A公司经常要将生产的化妆品特别是新产品作为礼品对外赠送和发放给员工作福利品,由于全部视同销售税负很高,就只将一小部分做了视同销售,而大多数则以报损的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从而偷逃了大量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起看似合理的”报损避税“,实际上却是偷逃税款的风险案例,企业以为可通过产品报损这种”恰当“的处理方式,并编造”正当“的理由躲避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导致”营业外支出“占比较高引起注意,最终无法自圆其说,承认逃税事实。

风险分析

1. 产品对外赠送和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中A公司将生产的化妆品作为礼品对外赠送或作为福利品发放给员工,增值税上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按销售货物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产品赠送或作为职工福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也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将产品作为员工福利或对外赠送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属于员工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相关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企业作为支付人,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对外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 计入营业外支出占比过高的风险

假报固定资产盘亏、虚列产品报损支出,将非营业外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这种处理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相关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占比相对同行业太高,很容易因为该评估指标过于异常,从而成为稽查重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其他营业外支出占比过高将会出现风险提示,如果直接申报的话很可能成为税局的重点关注对象。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所有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都可以税前扣除,比如行政性罚款支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支出等,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增。

建议

1. 企业应清楚无偿赠送相关的涉税事项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无偿赠送或者作为职工福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需做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其次,如果赠送对象为个人,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注意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核算内容

会计上规定,营业外支出,反映的是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如果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则要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并且要遵循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3.赠送给客户礼品,可以考虑采用“买一赠一“的形式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如果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既达到了促销的目的,也减少了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4.明确合理避税和逃避税款的区别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迟延、减轻或者免除税负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一切行为。但避税”不等于“偷税”,避税没有违反法律,而逃避税款缴纳(如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则是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风险很大。正如案例所示,一些看似“合理”的“避税”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5.如果确实存在产品报损,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企业确实存在报损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等认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产品的自然损耗,可以不做进项转出。同时,要将相关的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