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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功为什么在某些地方不受待见

 风雨寒秋 2019-05-12

请给三等功一个说法

在部队立功是一件很荣耀的事儿,立功者光荣家里也光荣。可这光荣毕竟是一种名义上的光荣,不让立功者本人或立功者家里得到一些实惠,那就削减了老百姓送子女当兵的劲头,削减了军人在部队的干劲。笔者在部队也立过三等功,也曾为此光荣过一段。然而,这个光环并没有给笔者带来什么好处,尤其是到地方,没人认可,没人重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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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高调一点,当兵立功是为了保家卫国,是军人应尽的义务。然而,当地方的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在涨工资,提高退休金等方面得到一些待遇时,笔者就为在部队立过功的人感到有些不平,失落感油然而生。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是为地方做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立三等功者是军人在部队保家卫国时得到的荣誉,两者有什么不同吗?为什么在待遇方面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很耐人寻味。

军人的功劳应当得到重视,不管是一等功也好,三等功也好,总要给个说法。一味的推脱,不解决,将会伤了千千万万从部队回到地方的复转军人的心。就拿三等功来说,没有一个说法,没一点待遇,它就是一张废纸。这样的废纸还能起到鼓舞士气的作用吗?都说奖惩严明,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在部队立三等功者只是奖励一张纸给一枚勋章是远远不够的,它应当和地方某种荣誉相比照,给立功者以一丝心安理得的安慰。

打开某些网站的网页,您就会看到,很多复转军人都向有关部门咨询过反映过,军人在部队立功后回到地方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他们的依据大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 ([1981]39号1981年10月13日)。可惜,地方有关部门并没有搭理这个文件,给予的答复基本都是一个口径,这个文件关于立功待遇问题是针对军队退休干部规定的,对复转军人好像无此一说。

这样的答复很让人生气生疑,笔者想就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里有关立功待遇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复转军人的依据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还望明人明释。该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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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该规定并不是特殊性规定,也不是限制性规定,而是对具有普遍意义的军功问题在特殊场合作出的规定,这个特殊场合就是恰好利用军队干部退休的机会对军队立功人员的待遇问题做出了规定。如果该条款是特殊规定或限制性规定,作为一个国务院、军委一级的重要文件,绝不会写出模棱两可的语句让人摸不着头脑,他一定会在该条款后边用括弧标明,该条款只适用军队退休干部。

笔者认为,该条款虽然在军队干部退休时对军人军功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它不是特殊性规定,也不是限制性规定,所以它不能只是绝对地适用于军队的退休干部,它还应当适用于在军队立过功劳的广大的复转军人。其实,对军队复转军人的军功待遇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有关部门都不去执行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也不是所有的地方有关部门都对军队复转军人的军功待遇问题束之高阁,敬而远之,有些地方确实是积极地解决了复转军人的军功待遇问题。

如江西省赣州市在赣人字【2006】174号《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的文件里就做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百分之五。这样的文件,这样的有关部门让人看了感到欣慰,笔者要为它点个赞。可惜,这样的文件,这样的有关部门实在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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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地方有关部门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存在着误解,也可能是地方有关部门压根儿就没把军人的军功问题放在眼里,觉得和平时期,军人的功劳不重要,给不给待遇无所谓。正是这种误解和蔑视,才使得众多的从军队复转回来的军功人员的待遇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应该知道,功劳就是功劳,没人可以抹杀。就三等功来说,其档次也可能低于地方劳模的地位,但它也是军人服兵役的成果,不是用玩笑开出来的。

三等功虽然在批准权限上有所不同,但它的荣誉和地位是相等的。2002年6月7日,总政治部给宋万云同志的答复函件中强调:“军队实施奖励的权限是根据奖励的等级和受奖者职务高低确定的,无论哪一级批准的同一等级奖励,其功值是相等的。因此,军委批准的三等功和团级批准的三等功具有同样的功值,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军队的文件,军队的领导都对军功待遇问题说的很明白,只是地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装糊涂。这糊涂装的有点伤人,难免会给众多的立过军功的复转军人留下一丝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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