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 因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被称为“马路杀手” 尽管监管部门启动重拳整治行动 但因生产经营企业玩“躲猫猫” 其街头蔓延趋势仍未有效遏制 一位职业打假人打的这场官司 或许能对有关企业产生震慑 0 1 一职业打假人 购买15辆超标小鸟电动自行车 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鸟公司“退一赔三” 2016年11月,职业打假人、太原市民邢志红在该市一车行购买了由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公司)生产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15辆,型号为TDT293Z(萌萌哒M-2D),每辆单价为4100元,价款共计61500元。车行开具了“小鸟电动车专用票”。 涉案小鸟电动自行车随车附带有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助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等,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执行标准GB17761-1999”,说明书上技术参数指标都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从外观可以看出,涉案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骑行装置。 其后,邢志红单方委托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最高车速、整车重量、蓄电池标称电压、制动性能等项目不合格。 2017年7月25日,邢志红以所购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合理危险,实为典型的“马路杀手车”,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为由,将小鸟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鸟公司退还货款61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81500元。 0 2 电话咨询小鸟售后 对方明确告知 几秒钟就能解除限速 起诉后,2017年9月28日,邢志红针对车速问题通过电话咨询了小鸟电动车售后服务人员。 售后人员明确告知了如何解除限速的方法,即:先关闭电源,捏住一个刹车手柄,捏到底;然后打开电源,5到8秒中之后松开手柄,就解锁成功。 以下为电话录音:
调速后的自行车 邢志红又将解除限速装置后的电动车送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整车重量、蓄电池标称电压、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高出执行标准GB17761-1999,尤其是否决项目最高车速、制动性能严重超标。 0 3 法院认定涉案电动车 超速超重存在安全隐患 支持“知假买假” 判令小鸟公司“退一赔三”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志红将上述录音也作为证据向法院进行了提交。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鸟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缺陷,存在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且在生产经营电动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被告所生产的电动车预留有提高车辆速度的限速装置的行为,法院认为也违反了国家《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规定。该情形从原告与其售后人员通话中得到佐证。解除限速装置后整车速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增加了驾驶者的危险。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鸟公司以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提出了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涉案电动车是为了进行转卖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即使原告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关于原告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鸟公司退还原告货款61500元,原告向小鸟公司退还所购电动车;小鸟公司赔偿原告184500元。 0 4 小鸟公司提起上诉太原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 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再次判令“退一赔三” 小鸟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小鸟公司不服,向太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26日,太原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本案中,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缺陷,小鸟公司在销售中是否存在欺诈;邢志红多次购买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否用于消费还是其他,邢志红是否属于《消费》中的消费者,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再次认定:涉案小鸟电动车存在安全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在设计上、生产上存在一定缺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据被告小鸟公司提交的由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来看,检验样品均符合GB17761-1999标准规定的要求。但检验报告中也对整车重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以及电动车后反射器、侧反射器、脚踏反射器等项评定为不合格。 据原告邢志红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电动车在解除限速装置后,最高车速、整车重量、蓄电池标称电压、制动性能均超过国家标准,无疑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损害扩大风险。 ▐ 小鸟公司在销售中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鸟公司生产的电动车最高车速、整车重量、蓄电池标称电压、制动性能均超过国家标准,且与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不符。特别是故意隐瞒电动车预留有提高整车速度装置的事实,在经过消费者咨询后,即可获得解除装置得方法,大大增加了消费者驾驶时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被告没有采取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反而故意隐瞒,存在虚假宣传,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还需要强调的是,销售者欺诈购买者是销售者的单方行为,购买者是否知悉,并不影响销售者欺诈行为的构成。 ▐ 原告属于消费者 法院审理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规定,也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不能因为职业打假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职业打假者的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法院保护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行为提起诉讼,都会或多或少的促使生产销售者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4月26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依然支持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鸟公司退还原告货款61500元,原告向小鸟公司退还所购电动车;小鸟公司赔偿原告184500元。 5月13日下午,邢志红的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向《中国消费者报》表示,他刚刚从万柏林区法院获知,小鸟公司已就该案再次提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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