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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利息损失能否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半刀博客 2019-05-14

比是或非的答案更重要的是,答案背后的法理依据。

本案中,最高法院不支持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一并主张。法理依据在于: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又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情况下,另行主张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

在非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中,利息给付往往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利息应视为当事人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所受的利息损失。一般而言,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存。

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最终违约金额的大小确定与实际损失密切相关。本案中,利息损失作为受让人损失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大小的标准,此时不能简单叠加使用。

案例名称:西藏唐蕃投资有限公司、曲珍与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并存的合同约定

2013年12月1日,唐蕃公司(甲方)与嘉龙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1000.00万元,作为乙方未履行义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若不按时移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资料,以及不配合乙方提供标的企业工商变更所必需甲方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的违约金;但由于非甲方自身原因所造成工商变更不能完成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嘉龙公司作为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唐蕃公司和曲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2310.00万元首付款、支付资金占有损失13327467.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全部返还本金为止的利息损失。

二、西藏高院支持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并存

西藏高院一审认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首先,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第十条中不仅约定了违约金,同时还约定了“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等内容,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

其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00.00万元不足合同标的额6500.00余万元的16%,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依照民法原理,违约金请求权的存在并不排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二者是相互独立、可以并存的。本院按照实际损失即嘉龙公司的直接损失为已付款2300.00万元的资金占有利息予以确认。

三、最高法院不支持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并存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嘉龙公司主张唐蕃公司及曲珍支付其违约金1000万元,有合同依据。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又有赔偿性,嘉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在1000万元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嘉龙公司主张唐蕃公司及曲珍除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外,另行赔偿其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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