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交易双方若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买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以完成交付购房款,及约定必要的过户条件,因为法律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人就可以拒绝交付或办理过户。对于买方来说,可能会出现卖方在收到购房款后,拒不过户,并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样买方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买方可以同时要求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必须要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 【案情】 张先生2007年在北京通州区某小区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2008年因自己做生意需要部分资金,于是张先生考虑将房屋卖出去。其亲属王某正好要购买房屋结婚,于是和张先生协商能不能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私下里交给张先生60万元作为购房款,以此规避税费。张先生仔细琢磨了一下,要是按照当时的价格计算确实是要缴纳好多税费,如果按照赠与的话可以省下好多费用。于是答应了王某的要求,与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办理公证手续后王某迟迟不交购房款,王某告知张先生赠与协议已经生效,自己无须支付购房款。王某在2009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某已经签订了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进行了公证,王某在没有《合同法》规定的丧失取得赠与权的情况下,张先生应该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该赠与协议已经做了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该赠与协议不能撤销,张先生应该按照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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