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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2-12-21 发布于北京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 琚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现实生活中,因子女的经济能力有限,不能独自承担高昂的房价,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实践中,对于出资款项的法律性质争议比较大,父母为子女出资的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裁判要旨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父母主张出资款为借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款系借款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基本案情

1. 原告王某和舒某为被告王小某的父母,2013年,被告王小某、代某相识,并于2014年底筹备结婚事宜。

2. 2014年12月9日,王小某以其本人名义与案外人金某签订购房协议,房屋价款200多万元。购房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4.6万元,均由父亲王某于当日支付。

3. 2014年12月20日,王小某与代某登记结婚。

4. 2015年2月2日,被告王小某、代某与金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用于正式网签。当日,原告王某支付剩余房款、契税、营业税及物业、供暖、水电暖等费用。

5. 2018年6月28日,被告王小某、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6. 2019年5月5日,法院判决购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代某分得房屋价值60%的折价款300万元。

7. 原告王某、舒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小某、代某偿还购房款20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代某给付王某、舒某借款120多万元。

8. 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中代某向王某、舒某支付借款120万元的判项。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263号】

法院裁判要点

在子女与配偶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涉案房屋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王某、舒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某、舒某于本案一审诉讼中并未提交借条,且仅王小某认可涉案出资款为借款。此外,王某曾向代某表示,“我当时要不是为了你们俩好,当时就不写你的名字”,表明王某为二人婚姻幸福考虑,知晓且赞同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小某、代某名下,一方面印证该房屋出资款为赠予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可表明受赠人为王小某、代某二人。王小某与代某离婚诉讼中,王某与王小某均未表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王小某认可存在借贷关系的时间是在其与代某离婚之后,结合子女与父母的特殊身份关系,难以认定王小某、代某具有共同的借款合意。据此,王某、舒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涉案出资款的性质难以认定为借贷。王某、舒某要求代某偿还案涉房屋出资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争议很大,父母及子女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款性质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倾向于保护老人,认定出资性质为借款,有的法院则认定出资为赠与。

《民法典》出台后,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款项性质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出资性质为赠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实务经验总结


生活中,很多父母倾其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安居乐业,但是如果没有规划好财富给付方式,很可能子女的一场婚变会导致自己一生的积蓄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半,为了保护和传承家庭财富,给含辛茹苦的父母们如下建议:

1、能婚前买房尽量婚前买,婚前父母出资视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产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房产,只要婚后子女没有在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子女的配偶方无法分得房产份额。

2、婚后父母出首付款购房,应明确约定出资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只有约定为借款才能认定出资性质为借款,且举证责任在父母方;没有约定出资为借贷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之前,与子女约定好,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3.婚后出资购房,如果父母仅仅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建议做赠与公证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没有约定借贷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为了让自己的子女占有房产份额多一点,可以声明出资仅仅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与配偶无关。父母可以去公证处做一个赠与公证,公证书自己留好,如果子女婚姻很幸福,没有离婚风险,那么为了家庭和睦,赠与公证书永远不要拿出来。如果子女真面临离婚财产分割了,父母再拿出来赠与公证,即保护自己子女方的房产权益,又可以防止家庭财富流失。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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