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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怪不怪?一起各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的塔机倾覆事故

 菊花廿六 2019-05-15

为何“隐患”整治在每个把控环节上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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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汉中市政府网公布了《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2月10日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原因分析终于有了官方的正式文件。但是,看到这份调查报告后感慨万千,几乎在塔机安全管理上的每个环节都失效!这不是这一起事故和这一个地区的问题,它反映了我们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失控现象!

报告中提及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简称166号令),有人说只要按照166号令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故,真的是这样吗?

先从塔吊购置来看,就存在造假现象。据报告透露,胜建公司(可能是产权单位)购买的塔吊就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他们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隐患。

在出租方面,润达公司(理应是租赁单位)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可能是塔吊的使用单位),且塔吊进场安装前未依规提交自检合格证明。

在设备安装方面,成豪公司(理应是安装单位)未在安装前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编制《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塔吊安装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将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交给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施工;塔吊安装完成后,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的项目、内容进行自检,结论失实。

问题来了!按照166号令,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分别都有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可是在这份报告中我们很难分清谁是租赁单位、谁是安装单位、谁是产权单位?管理职责完全交叉、混淆!报告中称成豪公司(理应是安装单位)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编制《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可是又称胜建公司(可能是产权单位)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也就是说不是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而是在整个塔机安全管理中《安装使用说明书》只是装个门面用的,实际上根本不能起到安装指导作用的。

再仔细分析:

润达公司(理应是租赁单位)出租塔吊进场安装前未依规提交自检合格证明,可是报告却称胜建公司(可能是产权单位)违规出租,到底谁是租赁单位?

又称胜建公司(可能是产权单位)违规安装,那么成豪公司(理应是安装单位)的安装职责又到哪里去了?

再看下去称胜建公司(可能是产权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那么应当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四川标升公司(可能是塔吊的使用单位)职责又到哪里去了?

塔机还没到施工现场,这些责任单位职责就混乱不清!

走进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安装检验更是职责不清。

正和公司(理应是检测单位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按《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填写《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检测单位严重失职。

中兴公司(理应是总承包单位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圣美嘉公司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

实际上按照166号令,就是要管好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和安装前的安全管理,所以出现了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说法,但在这个案例中给人们的印象是混乱的管理结构,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都未很好履行。

就算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能很好履行,166号令又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把关,提出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等诸多要求,但在这起事故案例中也就全部失效。最值得关注的是报告称: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制度存在漏洞,造成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没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使用登记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流程,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真实性承诺为借口,不认真审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不核对备案资料与实物的符合性,不核查设备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备案登记工作流于形式。

——监管完全失控!

其原因呢?

报告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未有效落实。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没有认真学习领会166及其配套规范要求,不认真分析研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按部就班,得过且过,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建筑施工安全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且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相适应。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都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的专业知识,单位也很少给予进修、培训的机会,再加之个人不注重业务学习,很多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一批严重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监管人员在监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太不可思议了!!!

从本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中我们不难发现:

几乎所有的塔机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严重的隐患,不!是“明患”!!!因为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几乎在其他地区、企业和施工现场都能看到,是大家公认的“隐患”!

到此结束了吗?没有!

从整个事故处理来看,没有真正触及到问题根源,只是就事论事,且就事论事也没有很好解决,“四不放过”在这里远远没有很好落实。这就给今后塔机安全管理再次埋下隐患。

仅从责任追究来看,涉事塔机司机李某就受到不公正的指责,如报告称李某4#楼塔吊司机,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违章作业,导致塔吊倾覆坍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请问:

1、由于现场安装塔机或维护保养过程中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作为一名塔机司机(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能否知晓在事故工况点起吊物严重超载、塔吊处于严重超负荷运行状态?

2、据悉,在吊装的时候还有两名塔机吊装的信号工,他们在吊装时是发现吊载总量或在指挥起吊?报告没有提及他两的责任。

3、安装时平衡臂短了1m,配重少了920kg,塔吊附着以上自由端高度达25.5m,超过《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达13.33%,塔身自由端稳定性下降,据悉塔吊断裂处还出现严重的裂纹,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到哪里去了?

4、塔机本身就是就来历不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伪造塔吊产品,连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都没有对塔机的以上问题发现,如何让塔机司机来承担责任?!!!

......

人死了,“死无对证”吗?

我们有关部门为何能够忍心让死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像这样认定责任的事故报告很多,动不动一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来搪塞。

虽说有关报道称汉中圣桦国际城工地塔吊倒塌致3人亡,30多人被追责!”,但许多追责是不疼不痒的,不少是应付而已,如取消度评先评优资格、行通报批评或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向上级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在约谈和写出书面检讨时往往出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向区县、区县向市,如果事故再严重的会出现市向省、省向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约谈和作出书面检讨的情况,其中必定出现被约谈人或作检讨人有可能也是约谈他人、听取他人检讨是否深刻的上级领导。可见这种约谈和检讨有多大意义,这种形式能算处罚和责任追究吗?

即使是处罚,也是一棍子打下去,或处罚标准不明确。本起事故中,胜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注销《营业执照》、没收涉事塔吊;润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成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和公司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吊销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四川标升公司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圣美嘉公司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里所称“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以及“一定责任”概念是不请的,特别是由多家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往往就很难区分责任的主次,在处罚金额上,凡是吊销证书的都未提及处罚金额,可能会出现企业被吊销资质又在另个地方换名成立新的公司,这样的企业在经济上反而损失较小。未吊销资质的,不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也就是说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隐患多多,在发生事故后的处置方式方法也出现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置事故或不科学地实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隐患”,这些“隐患”使得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成为不可能,是隐患之隐患,所以我们见到的同类事故不断发生的现象。

总而言之,目前所谓的“隐患”整治几乎在每个把控环节上都失效了,这应当是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大的隐患或最大的风险,但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本次安全月活动的主题是“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为何“隐患”整治失效的真正原因上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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