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纸品、文化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有色金属、工艺礼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动工具、电子产品的销售、建筑劳务(凭证经营)。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5、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公司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办理设立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7 、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如下:
第十一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季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全体股东必须同意,若发生分歧,以执行董事意见为准。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若发生分歧,以执行董事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第四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东出任。执行董事每居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主持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主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主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主持拟订公司合井、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主持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9、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人选、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提出报告; 11、签署公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五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可以由股东会成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股东、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公司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 8、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对股东会和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向股东会和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3、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划经营资金; 4、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5、接受监事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第七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当地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均须参加工会组织,享受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国家关于劳动人员的规定管理公司劳动、人事、工资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按政策和制度招收或辞退职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政策和制度决定职工的工资水平、支付方式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 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金,并上交劳动部门。 第九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交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资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章 公司的终止事宣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破产; 2、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5、公司违犯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关闭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原因解散的,应根据《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后由后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列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未按公司规定清偿前,不得发配给股东。 第四十七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改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随同其他变更文件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涉及事项变更的,应随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并及时依法定程序修订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以外事项按公司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与本章程具备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制定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通过,并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执行。 制定日期: 股东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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