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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9级,现在解除合同与2年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赔偿金是一样吗?

 大成净化图书馆 2019-05-15

针对题主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表述清楚明白的,因此无法给你一个明确的回答,只能分具体情况来逐一为你解答。

一、从题主“工伤九级”来看,题主应该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应当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吧!

如果是这样,那题主所说的“赔偿金”是不准确的,应该是补助金问题,“赔偿金”的问题后面我再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题主可以得到一次性9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法理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你工伤鉴定完成并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在60天内把补助金发放到相应帐户,或者是以单位转发到个人手中!

而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的补助金,只能是一次性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多少,由各地省或相当于省级政府规定,因此会有一定的差异!

例如: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所以,建议你最好是先到当地社保中心去了解一下当地的这个补助金放发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二、终止劳动合同,有些时候主动权并不是在劳动者手中!

因为这里面存在一个不确定因素,那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如果这个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较高,那用人单位是会有可能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会让你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例如有的是5年期限,那补助金差距就大了!

因此题主所说的现在终止劳动合同还是2年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看这个补助金肯定是有差异的!一旦这个差距过大,公司有可能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避免为员工支付更多的补助金!

所以这个合同的终止,真还不一定是劳动者所能左右的!因为企业也会计算其劳动力成本支出!

三、如果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2倍赔偿金。

例如,假如你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只要公司强制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则公司至少应向你支付6个月的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通知你,则将再为你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

所以题主所说的赔偿金,只能是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终止未到期的合同时,企业才可能为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的赔偿!

否则你是不可能得到赔偿金的!祝你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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