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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打出四年刑 | 评女乘客掌掴司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菊花廿六 2019-05-15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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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炯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速度二十迈/心情是自由自在/打完司机好畅快/我的终点是海口汽车西站/让你问我多要一块钱……”这首改编的歌词说的是这样一件事。去年底,海口一女乘客因质疑公交司机多收1元车费与司机发生争执,在公交车正常行驶期间掌掴司机,造成车辆轻微偏离,险成悲剧。后司机依规妥善处置(将车辆靠边停稳并报警),幸未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前不久,该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女乘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见《海口日报》)据悉,这是《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以来,海口市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这收不回的一巴掌,打在公交司机的脸上,也将女乘客自己打进了监狱。四年牢狱,一生印记。想必这些惨痛代价,比打在任何身体部位都要疼,庭审现场该女乘客也是流下了悔恨泪水。然而,此案一经报道,网友却纷纷表示,“看到这个结果我就放心”“判决内容引发极度舒适”。一时冲动一时爽,1巴掌=365天×4。

对此,本文将围绕该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客观评析该案判决的合理之处与商榷之处。并籍此透视当下妨碍安全驾驶现象的症结所在,就公共出行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略抒已见。

目次
一、没有哪辆公交车不想平安抵达终点
二、这是不是“普通”的一巴掌? 
三、别人四年读完大学,你却在那计算刑期
四、真
·保驾:法律都能做什么?
五、谁都能抢方向盘:这届乘客不行?
六、警惕“弱者思维”:谁是真正的老司机?
七、装门、配人、黑名单:法律配套措施的尝试
八、最不期待的更新:《公交车抢方向盘合集》第二季?


没有哪辆公交车

不想平安抵达终点

在众多公共交通方式中,公交车因其经济、便捷成为不少乘客的首选,同时也能践行绿色出行、减少拥堵等理念。因此,公交出行比也是反映一国交通出行状况的重要指数。尽管与其他国家(如日本)的高位占比相比,当下我国的公交出行比未必值得称道,但庞大的“公交一族”基数、早/晚高峰的“挤公交”体验却是不容回避的现实。

如据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公共汽电车60.86万辆。而2017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则达到79.13万公里。这意味着,在上万线路上行驶的上万车辆,担负着上万家庭的安全出行重任。从出家门到上车门,再从下车门到进家门,平安是每个司机和乘客共同的心愿。

就此而言,没有哪辆公交车不想平安抵达终点。

因而,保障“从起点到终点”的公共出行安全尤为重要。然而,一些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惨烈者如去年10月28日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事后真相虽然水落石出,但鲜活生命却永沉江底,渝F27085号也成为一辆永远无法平安抵达终点的公交车。

这是不是“普通”的一巴掌?

同样,就在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短短两月之后,海口这位80后女乘客将手掌挥向了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脸上。监控录像中,无端的谩骂没有解除她的丝毫怨气,反而让她失去了情绪自救能力,终于还是诉诸于她自认为最解气的方式——掌掴。我们不知道打完这一巴掌的她,在此之前有没有看过重庆公交坠江的新闻报道?但我们完全可以猜测,当看到被打公交司机一脸懵圈却又只能“打不还手”时,她的内心可能是涌上过一阵快意的。

然而,她殊不知的是,等待她的终点将是手铐、监狱与被改变的命运。这是不是“普通”的一巴掌呢?从力度上来说,想必平平无奇,再也普通不过,但从性质上来说,则完全不是。表面上是打在公交司机脸上,实则打在公共安全的脸上,是打在每个乘客的出行安危这一“七寸”上。

千万不要小看这一巴掌。也许就是这一巴掌,可能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车辆可能失控,事故可能产生,乘客可能伤亡。在该案中,女乘客的掌掴行为看似侵犯司机个体安全,实则危及的是公共安全。在公交车这一高速流动的封闭空间中,任何影响司机安全驾驶操作的行为都事关每个乘客的安危。轻则刮蹭挂彩,重则车毁人亡。

值得注意的是,单纯考察掌掴行为的暴力性、剧烈性程度,似有别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类型。但如果同时考虑公共交通工具搭载不特定乘客,正在道路上行驶,其安全行驶关系到车内及车外道路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因素,实施类似攻击性妨害行为,其危险性就远远超出了行为本身的危害,而具有扩散性、不可控性,驾驶人员、公众难以抵御防范和控制其危害范围,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易引发实际安全事故。

所以,女乘客的这一巴掌属于《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其破坏力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等其他行为。

巴掌虽小,安全事大。

与刑法的第一次亲密接触,恐怕是这女乘客万万没想到的。究其原因,实则是其冲动行为的咎由自取。为1元车费该收不该收而动手掌掴公交司机,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摊上大事,就一个字,该!

别人四年读完大学,

你却在那计算刑期

一个巴掌,四年赔光。本案中,女乘客最终获刑四年。四年时间,足以让一个懵懂青年读完大学走上社会。而该女乘客为了一时痛快,将要面临整整四年的刑期代价。韶华易逝,难再追回。

但也有一种声音提出,一个巴掌就四年,是不是有点太狠了?在类似案件的网友评论中,也多将此案作为标杆,对案件判决结果有了更高期待。这就涉及本案的量刑问题。

可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兜底罪名,在制定之初,其出厂配置就不是“轻罪”,起刑即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甚至可处死刑。立法者正是希望通过高额的刑度配置,震慑那些胆敢以身试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之徒。但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将司乘纠纷上升到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有些过重,该女乘客也是撞到了枪口。

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统计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其中三年至五年的约占47.37%,一年到三年的约占38.95%。

不容否认的,《意见》颁布之后口子收得更紧,量刑也更加趋严。而在此之前,不少类似案例多判有缓刑。也许正是屡禁不止、处罚疲软之故,刑罚加码的呼声才最终得到了立法的回应。除非肇事乘客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否则三年有期徒刑打底已成定数。

笔者收集的案例中,也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居多。因此,本案若是刚好“擦线”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辩护意见也持这一观点),想必争议不会太大。“同案不同判”的质疑声音也会减弱许多。故,在此引发争议的是这一巴掌的危害程度是否真正做到了罪刑均衡(起刑基准上浮一年)。

对此,《意见》指出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驾驶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行为人妨害驾驶行为的现实危险及其危害程度,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判。

也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提供了以下量刑考量因素:“被告人拉扯司机力度、打击部位,司机受到干扰后整个人的状态,案发时的车上人数、车下道路的人车密集度、公交车车速以及危害后果,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害人的谅解情况。”

具体至本案,根据现有公开材料(包括庭审直播),女乘客的犯罪行为虽不符合《意见》所列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但以下情节可能是其获刑为何看似更重的原因:

第一,其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不仅仅体现为掌掴这一单一动作上。该女乘客到站后经公交司机提醒仍不下车,而是一意孤行继续乘坐至临近本车终点再实施殴打行为。故不排除其有赌气、较劲的成分,认为投了2元就要坐到终点。其上车投币之后,因车费问题未获满意答复,便开始使用手机拍摄,声称要投诉公交司机,并试图用手勾取工作胸牌。

从这时起,其行为已经严重分散司机的驾驶专注力,已经构成对安全驾驶行为的妨碍或威胁。而行至人民天桥站时,公交司机趁等红灯时还就此事与女乘客进行了沟通,而沟通无效。后女乘客再次与公交司机理论,不听劝阻,最终以掌掴公交司机作为其持续性妨碍行为的结束。从整个妨碍行为时间持续长度来看,期间其犯罪动机一直伴随左右,可谓是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第二,其掌掴行为极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事发地点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至世纪大桥间的主路段,终点站附近即为海南大学,其人流车流密度较大。一旦车辆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这从公交司机的表述中也可看出,“由于前车上下客时间较长,大约等待4分钟后才进站。”

可见,在该站点上、下车人较之其他站点更多,路况情况也更加复杂。虽当时车速不到60迈,但车辆正在加速前进,稍有闪失便可能诱发交通事故。虽同车乘客不足10人,但其中3名是80岁以上的老人。而据被打公交司机回忆,当时被打后一时间懵懵的,精神意识恍惚不足以进行安全驾车操作。加之本罪为危险犯,不以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等实际后果为构罪要件,因此在起刑基准上浮一年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第三,其事后行为不构成自首等情节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本案中公交司机报警后,女乘客不是主动投案,而是受限于车门未开而被动投案。虽一开始接受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但其在庭审现场当场翻供的行为说明其也不具有真诚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并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另,根据《意见》要求从严控制缓刑适用的精神,本案不宜适用缓刑。同时,公交司机个人出具的谅解书也不能成为轻判的理由。

当然,本案中也可能存在“首案效应”,也有网友对此持“撞枪口”“蹭热点”等负面评价。

基此,本文收集近期几例其他省市首案的判决结果后发现,如山东首案为三年(泰安市东平县),云南首案为四年零六个月(曲靖市麒麟区),江西首案为三年(上饶市婺源县)。而几乎与本案同期宣判的还有哈尔滨首案。5月8日上午,哈尔滨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的吕某有期徒刑六年。

可见,同为首例案件,比本案轻者有之,比本案重者亦有之。前者姑且不论,而细究缘由,后者重也有重的道理。如云南首案中该犯系累犯,而在哈市首案中,“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每小时,正处于乘客乘坐的高峰时段,车内乘客较多,醉酒乘客吕某的行为对公共交通的安全已经造成高度的危险,”显然较之本案更为严重。

结合本案前述的隐性从重情节,上浮一年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妥之处,并无刻意打造标杆形成导向之意。同时,本案中,公诉方出具的书面量刑建议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也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

当然,即便从警示教育与示范效应来说,如此量刑也有一定道理。此类犯罪实施成本低,更具有易复制性。若任由发展,不加严惩,大有泛滥蔓延之势。如就在今年4月11日,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4月4日)不久,海口54路公交又爆出女乘客殴打公交司机的新闻,且在停车后企图跳窗逃窜。

足见此风不可长,此罪宜严惩。

·保驾:

法律都能做什么?

谈及法律的功能,经常用到“保驾护航”一词。跳出其比喻修辞意义,在公共出行安全领域,法律如何保障驾驶安全是实打实的保驾重任。因此,法律如何扮演好保驾的角色,意义尤为重大。对此,我国立法在这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大部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专门联合出台专门性司法解释,即前述《意见》。

如《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意见》规定对于上述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严厉程度可想而知。

也正是认识到公交运营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近期司法部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九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考虑到惩治的精准性与预防的有效性,也不排除通过增设新罪的方式予以应对。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就认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此建议颇有理论洞见与实践意义。

谁都能抢方向盘:

这届乘客不行?

关于抢夺方向盘进而妨碍安全驾驶的案件,各地几乎都有报道,一幕幕公交惊魂的悲剧惨剧不时上演。由于缺乏必要防护隔离措施,对乘客来说也触手可及的方向盘,一时间好像变成了微信红包,谁都能抢。在这些案件中,乘客因素是主要因素。

其中,抢方向盘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在这些大闹车厢的肇事乘客中,有的是错过站,有的是投错钱,还有的是证件不符被司机询问后无理取闹,有的则可能是在司机的语言沟通中产生不快体验而心生报复(奇葩者有因被叫老年人而暴怒)。如据披露,一半的案件是乘客要求在非站点下车引发。说来说去,也都是些鸡毛蒜皮的琐事纷争。

从年龄结构来说,有青壮小伙,有妙龄女子,有中年大妈,也有耄耋老人。特别是对后三类乘客来说,不管上车之前是多么的老弱病残,抢夺方向盘时却个个战斗力爆表。有条件要抢,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抢,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在他们被劣质情绪(或暴怒,或不满)冲昏的头脑中,为了一己私利可以完全置他人安危于不顾,拿车上其他乘客及道路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谁控制了方向盘,谁就是胜利者,谁就是the king of the bus,哪怕拼得鱼死网破,你死我活。“必须”“马上”“立刻”,拿下方向盘,全车归我管,俨然成为他们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然而, 这方向盘不是你想抢,想抢就能抢。这公交司机,也不是你想“盘”,想“盘”就能“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行车无小事。你错过的一站,别人错过的可能是一生;你动手的一瞬,别人失去的可能是全部。何况对于肇事乘客自身来说,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能,以自己的身家性命来“绑架”全车人的安危,换来的却是锒铛入狱,身陷囹圄。再想大口呼吸自由的空气,坐上公交欣赏沿途美景,怕是要通过时间与刑罚的双重考验。

如此算来,又是何必?得不偿失,又是何苦?

当然,除了肇事乘客之外,对于同车乘客来说,应否“该出手时就出手”?正如伏尔泰所说,“在一场雪崩中,没有一片雪花觉得是有责任的。”国人普遍奉行的“少管闲事”的看客心态,也往往造成类似案件中的“集体沉默”。正是这样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默许了事态的激化升级,纵容了他人的胡作非为,到头来也是自咽苦果。

虽然我们不能苛责这样的无动于衷,更不奢求挺身而出的盖世英雄,但需要明白的一个道理是,公共驾驶安全与乘客个体安全息息相关。对他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纵容,就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漠视,对他人违反规则、践踏规则的默许,就是把自己的命运拱手相让,任由他人主宰。虽然“历史不能假设”,但如果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同车乘客能够“试着勇敢一点”,或许结局可能就完全不一样。

考虑同车乘客可能存有“管了没用、不敢去管”的后顾之忧,我国法律也在积极努力为其撑腰、打气。如《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意见》也指出,“要坚持弘扬社会正气,选择及时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见义勇为事例进行褒扬。”

可见,我们也需要更多一些“试着勇敢一点”的同车乘客。

警惕“弱者思维”:

谁是真正的老司机?

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似乎公交司机都“太委屈”。不仅负有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义务(握着方向盘,就得好好开),还要面临来自肇事乘客故意制造的事端(好好开着车,却挨一顿骂/打)。对此,职业素养与工作规范都要求,公交司机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甚至有的公交公司专门设置“委屈奖”安慰司机受伤的心。

但即便如此,相信不少公交司机的内心OS是:“路况本就乱,乘客还添乱,若非职责在,真想跟他干!”那么,被骂被打的公交司机是不是就绝对意义上的弱者呢?是不是要求法律必须给予其倾斜保护?

实际上类似的弱者思维在我国立法中多有体现。

如“医闹”入刑便是典型。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巴掌打出来”的“王贵芬条款”( 见郑逸哲:《啥也没修的“修法”闹剧——简评医疗法新第106条“王贵芬条款”》)。但是不是“我弱我有理,我弱法律爱”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实际上,在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的案件中,部分公交司机也存有一定的过错。严重过错者如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司机与乘客厮打在一起,轻微过错者如某公交司机在面对某过站乘客停车的无理要求时回了一句“哑巴都会按铃要求下车”。

所幸的是,对此,我国立法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被“弱者思维”所绑架,并未一味偏袒那些“不太委屈”的公交司机。而对于那些“真干起来”的公交司机更是不容于法,也同样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是因为,作为车辆的唯一控制人,面对施暴乘客的挑衅、殴打,公交司机无论如何也不应置车辆运行于高度危险之中而愤起反击,双手松开的方向盘也绝对不能成为其作为弱者的抗争武器。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能够时刻把行车安全与乘客安危放在第一位的司机才是真正的老司机。

对于公交司机来说,老道的不是高超的驾驶技术,而是临危不乱的应对经验。不仅仅是处理路面突发情况的经验,更在于处理车厢内部紧急情况的职业理性与技术能力。   

因此,对于公交司机来说,“先熄火,不发火”,视为上策;“先熄火,后发火,”仅为中策;“不熄火,就发火”,实乃下策。且若真行此下策,不但得不偿失,更有犯罪之虞。正所谓,“有理虽在先,善恶一念间,车辆若倾翻,弱者也投监。”

装门、配人、黑名单:

法律配套措施的尝试

方向盘之所以像微信红包一样想抢就抢,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防护不严,触手可及,威慑不足,抢也没事。由此可见,不仅需要法律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助推与配合。对此,有以下几招可供参考。

招式一:装门

即安装驾驶区安全防护措施,让驾驶区成为安全区。从犯罪情景预防理论角度视之,这也是技防思路的体现。所幸的是,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即《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标准标号:JT/T 1240-2019),并自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对所有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电车,设置驾驶员防护隔离设施,均要求通过标准中规定的测量装置检验,即设置在乘客站立区域的测量装置的活动臂无法碰到驾驶员身体任何部位和转向盘。

如此一来,便可保护驾驶员不受肇事乘客直接攻击,肇事乘客也不能直接接触方向盘,进而妨碍安全驾驶。同时,标准规定防护隔离设施后围或其他醒目位置上应设置“影响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涉嫌违法犯罪”等警示标识。此外,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也可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招式二:配人

即配备一定数量的公交安全员,专司公交行车安全。不能强求同车乘客必须挺身而出,但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人防措施。通过设立公交安全员的方式,有助于跟车服务乘客、维护乘车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保效果。但凡肇事乘客有妨碍驾驶安全之举时,公交安全员这位特殊“乘客”就需义不容辞地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对此,北京公交已经全面启动“乘务管理员制度”(截至2018年,共配置4万名),其效果也初步彰显。可以说,一个认真负责的公交安全员就是一趟公交线路的安全守护。而其他省市也都纷纷建章立制,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

招式三:黑名单

即在一定期间内限制涉嫌妨碍安全驾驶的乘客的乘车资格,让黑名单制度成为规约乘客非正常行为的一道紧箍咒。对此,可参考民航拒载不文明乘客的黑名单做法,并将其纳入征信体系。

实际上,2015年4月7日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就提到,“游客在旅游途中,若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而在英国,根据《反社会行为法令》(ASBO)规定,肇事乘客至少两年不能乘坐公共汽车。

最不期待的更新:

《公交车抢方向盘合集》第二季?

文明乘车、安全驾驶,远离伤害,共创美好,是每个司机和乘客的共同心愿。当我们在社交媒体上看到题为《公交车抢方向盘合集》视频时,尤其是那些已经酿成惨剧悲剧的视频,实际上我们的内心是无比的揪心,也无比的沉痛。

对于制造事端的肇事乘客,我们愤概声讨;对于依规处置的公交司机,我们同情声援;对于无动于衷的同车乘客,我们扼腕叹息;对于见义勇为的同车乘客,我们颂扬点赞。但仅仅依靠这些是完全不够的。

唯有坚持依法治理,辅以配套措施,多管齐下,齐抓共建,严厉打击妨碍公共驾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方向盘在公交司机手中握得牢牢的,才能带给广大人民群众最真实、最厚重的出行安全感。让肇事者担法责,给驾驶者定心丸,共同构建和谐的司乘关系。这既是来自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我们对平安出行的呼声。

所以,我们并不期望有更多这样引发舒适的判决内容,而更希望这样的“舒适感”是在公共出行安全中被不断强化和稳步提升的。因此,这样的视频合集,最好没有续集,且最好永远不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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