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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应听取公众意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不利的,应风险评估...

 迈克木清 2019-05-16

司法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应听取公众意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不利的,应风险评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直播实录。

中国日报记者:

本次《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个法定程序,《条例》中是怎样具体体现的?而且这五个法定程序有没有一个固定的顺序?

2019-05-16 10:39:03

李明征:

谢谢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刚才讲,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为关键的程序制度,也是《条例》的一个主要内容。总体来看,一个是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时间不能少于30天,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明确送请审查需要的材料、时间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权限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也就是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还有决策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这个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的意见,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也就是对会议形式作了规定。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出这五大程序是不是有顺序。可以这么讲,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专家论证,这就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在审查意见中建议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时候,报送的材料里也得说清楚履行前面四个程序的情况,也就是刚才讲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会议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这是我对刚才这位记者朋友的一个简单回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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