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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神州国土 2022-03-12

成文日期:2021年9月2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决策程序和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

(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下列事项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1.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县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

2.编制县各类专项行动计划,县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棚改计划,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政府投资计划等重要计划;

3.编制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草案,调整财政体制;

4.制定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与管理、“三农”领域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全县性机构改革方案、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重大改革措施政策;

6.确定和调整实行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7.作出县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安排;

8.确定县本级引进的特殊行业或者超出普惠政策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9.决定实施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或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500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0.决定县属国资国企重大改革和因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致使县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事项;

11.制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600户及以上的房屋征收、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政策和措施;

12.决定在县政府职权范围内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不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依照有关应急管理法律规定执行。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城市社区管委会,下同)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与公开

1.目录编制。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于每年的3月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对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事项,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事项;每年3月31日前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明确每个事项的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目录编制应当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2.目录公布。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委同意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3.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年度事项目录公布后,确需调整的,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流程

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遵循决策启动(调研拟订草案)、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和解读(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的程序决策。符合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但没有列入目录的,也应该遵循上述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组织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遵循《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具体流程(标注★的流程系符合条件才需履行的流程)为:

(一)决策启动(拟订决策草案)

1.调研并拟订决策草案。县政府决定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或行业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梳理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后初拟决策草案,确保草案依法依规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2.公平竞争审查。

⑴适用范围。拟订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⑵开展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单位法律顾问和相关业务骨干专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⑶成果运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3.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⑴适用范围。拟订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⑵开展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单位法律顾问和商业贸易领域专家等按照国家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⑶成果运用。审查认为不符合贸易政策规定的,应当修改完善,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出台。

4.成本效益分析预测。

⑴适用范围。决策事项涉及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

⑵开展方式。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调查走访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分析预测,权衡决策的利弊,并形成书面报告。

⑶相关要求。成本效益分析预测应当通过比较等方法,对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5.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和协调。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决策事项涉及的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理由和依据。

(二)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方式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说明、决策依据理由等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解释说明。

方式二: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听取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

方式三:组织听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决策草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⑴公开发布听证信息。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⑵提前提供资料。听证会举行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等内容,并同时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⑶遵循听证程序。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⑷制作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三)组织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1.专家论证方式。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

2.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3.必要保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4.论证意见及采纳。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四)开展风险评估

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1.评估主体。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2.评估内容。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和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政策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评估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和时限。可以通过公示、问卷调查、座谈咨询、数据分析、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排查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论证工作同步组织。

4.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5.评估结果运用和备案。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做出决策。对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要形成卷宗,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五)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草案调研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应当将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决策草案送审稿,报县政府批转进行合法性审查。

1.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启动决策程序材料、相关法律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批转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合法性审查要点和时限。决策草案交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权限、内容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决策事项履行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对没有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组织听证会和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报至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决策承办单位。

3.修改完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县政府集体审议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将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材料、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汇总形成请示材料报县政府研究。

1.收文审查。县政府办公室收文处理时,应当按照要求,结合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报送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材料有缺项遗漏或存在问题的要求补充完善或者做退文处理。

2.会前审核。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机制,对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进行审核,对未经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禁止提交上会研究;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等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应当在风险评估后提交会议研究。

3.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按规定应当向县委请示报告或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公开和解读

1.决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县政府公报、县政府网站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2.决策解读。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及时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宣传解读等工作。解读内容应当全面、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等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网络问政、在线访谈、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了采取文字形式,可以采取数字、图表、视频和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

(一)决策实施

1.全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或牵头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或者决策实施的需要,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2.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二)决策后评估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并承担相关组织、督促工作。

1.评估对象。县政府办公室对满足下列情况的决策事项,

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⑴决策后执行满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⑵决策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⑶标注“试行”、“暂行”的县政府决策事项,期限届满后可能仍需执行的,在期限届满前开展决策后评估;

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⑸县政府认为有其他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决策事项。

2.评估实施主体。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对专业性强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进行评估。

3.评估方式。评估工作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开展。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4.评估内容。

⑴对重大改革、公共政策和措施决策实施后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上位法和政策规定是否修改;政治、经济形势是否变化;项目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项目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项目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项目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项目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其他评估内容。

⑵对重大项目决策实施后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对项目决策的目的、实施过程、效益、使用和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评价,主要包括:通过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及时有效信息反馈,为解决该项目实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可确定其他评估内容。

5.评估程序。评估时,决策评估单位要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客观分析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按程序开展以下工作: 

⑴收集整理决策基本情况、履行报批程序情况、决策实施成本和效益、决策执行情况等等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资料信息、报表数据。

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群体对行政决策或者项目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 

⑶依据收集的相关资料信息、报表数据,与决策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⑷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评审。

6.评估报告。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和方式、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等。

(三)决策调整

1.调整事由。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情形的决策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情况紧急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先决定中止执行。

2.调整程序。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3.调整依据。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4.相关要求。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重大调整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

(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形成的所有文件、信息和材料等都进行记录的行为。

1.全过程记录范围。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启动、草案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解读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

2.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承担的职责,对相应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记录。

3.方式方法。记录使用文字和电子设备记录等。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二)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在承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记录材料应该及时、完整的保存并整理归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2.决策方案的拟订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或贸易政策合规审查资料,成本效益分析预测报告,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3.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4.集体讨论和决定档案:包括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5.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后评估档案材料。

(三)归档责任主体与分工

1.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启动、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估等阶段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收集。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统一收集,联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部门递交原件并留存副本。决策承办单位办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应当将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原件向县政府办报送,并留存副本。

2.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审查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和材料收集,在办理完结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文件资料原件并留存副本。

3.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作为县政府办公室的一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县档案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四)归档和移交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指派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2.集中管理档案。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统一收集,并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3.归档时限。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办结3个月内,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整理并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完成后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4.移交档案时限。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1年之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已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机构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10年后,向县档案管理机关移交已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金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程。

附件:1.金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图

2.金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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