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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油司机偷油,吸烟引燃烧死自己,家属向运油公司索赔,合理吗?

 护法人 2019-05-16

张某和刘某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俩人都在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相关运输工作。张某与刘某开车从天津回公司,途经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长阳出口时,经同公司的另一司机联系,合谋偷出油罐车中运输的危险货物 “芳烃油”,卖给一收油的商户。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张某在偷“芳烃油”过程中,因堵阀门操作不当,一些“芳烃油”喷射到二人身上,接油的桶也被踢翻。很多“芳烃油”泄漏到道路上,二人担心路政罚款,就急忙驾车离开。

运油司机偷油,吸烟引燃烧死自己,家属向运油公司索赔,合理吗?

在车上,张某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因偷油时一些“芳烃油”喷到他身上,遇火之后,“砰”的一下,张某全身开始冒火。刘某赶紧停车,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未找到张某,随后匆忙驾车离开。

到达公司后,刘某将着火情况告知张某的哥哥。经过寻找,张某全身多处被烧黑,已没了呼吸。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被烧死。

张某家属认为,招录张某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的于某及其挂靠的某商贸公司没有对张某进行相关培训,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救助张某,导致张某死亡。上述人员及公司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1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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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呢?张某家属141万元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芳烃油,是石油化工的基本产品和基础原料之一,主要包括苯、甲苯和二甲苯、乙苯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刘某与张某本次运输的正是“芳烃油”。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及四十九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

本案,刘某与张某在运输途中不仅随意停车,还在道路上偷“芳烃油”,致很多“芳烃油”泄漏在道路上,刘某和张某均未采取应及处置措施,未向相关单位及时报告,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除此之外,两人作为危险物品运输人员,明知“芳烃油”具有易燃易爆属性,竟在运输车上点火吸烟,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等义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至张某一人死亡,构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当然,本案张某已经死亡,无法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张某的死亡赔偿,由谁承担呢?

首先,张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刘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烃油”,但因操作不当,导致油罐车内“芳烃油”泄漏,喷到自己身上。本应及时报告相关机关并及时处理,他却再次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驾驶室内点烟,致使自己被点燃,张某本人对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作为与张某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某卖油。当张某在运输车内点火吸烟时,没有进行制止,且在张某身体起火后,也没有积极救助,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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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雇主于某并无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资质,以挂靠方式使用某商贸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与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事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某商贸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的于某,并允许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可见,在挂靠关系中,因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相关资质,对于使用后果也应一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赔偿5.2万余元。于某作为雇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比例为20%,赔偿10万余元,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像本案的张某,如果不是因为偷油喷到自己身上,而后在运输车上点火吸烟,就不会烧死自己。某商贸公司如果不是把企业资质交给于某挂靠使用,也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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