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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产权到期将自动续费补偿是住宅的三倍?真相来了!

 昵称65450 2019-05-20

最近朋友圈都在疯转下面这张图不动产登记已正生效啦!商业三倍补偿感觉好像中了一个亿!记者随便一搜,发现很多自媒体也在争相报道这件事商业补偿真的是住宅的3倍吗?

我们看到原文是这样说的:

不动产登记已正式生效啦!

不用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关于补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

现在大家不要纠结40年50年和70年的产品,商业产权,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

第一,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第二,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虚虚实实,真假互现有一定迷惑性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其实,不动产登记早已生效。早在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2016年3月16日,河南省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在许昌发放。下面就针对图中的红线部分,逐一分析一下:

假消息:

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

分析:

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王广华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如果处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的说法非常明确,是住宅。并非商业。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以上两条具体的法规里,也没有任何关于商业地产的描述。

假消息:

补年限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

分析:

这个说法没有标明出处,也查不到出处,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15.6—9999元/平米,但是没说明这是补多少年的费用,是几十年还是永久?由此可以断定,这是一则不靠谱的臆断。而且9999元/平米,现在看也算一个比较惊人的数字了。

假消息:

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分析:

拆迁补偿,各地的政策和标准有差异。《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30%的自行安置费,非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自行安置费。

商业产权房屋拆迁,和住宅的标准确实有差异,但是没有补偿是住宅的三倍的说法,信阳市目前的补偿标准,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据实核定),给予货币补偿。如果按照现在市房地产销售行情,有一些商业地产的价格甚至低于同区域的住宅。

综上基本可以断定,网传这条消息,是为推销商业地产项目而精心编纂的传言。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说法很明确,但是商业地产等非住宅产权到期后究竟如何处理,目前只能等待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后,再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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