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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区别(附判决)|聚法案例

 释然无相 2019-05-21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案情简介

宁夏机关事务局认为《意向书》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银川规划设计院认为《意向书》是委托代建合同性质。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等,其中,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本案中,《意向书》约定,银川规划设计院将开发建设的“银设·唐堤慧苑”1#楼出售给宁夏机关事务局,并在取得预售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销售总金额暂定49400万元、房屋总建筑面积暂定98800平方米,单价5000元/平方米,2011年项目开工前付总房款20%定金,在《意向书》签订后银川规划设计院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该《意向书》符合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应属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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