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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察:老王卖瓜,必然自夸,务必警惕投资风险!

 PE法智 2019-05-21

导读

很多财富管理公司的理财顾问都会给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投资者出于对公司实力及理财师专业的信任,往往会在不了解理财产品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就签署认购合同。当理财产品无法兑付时,投资者才会想起来要追责财富管理公司及理财顾问,此时才发现推介理财产品这一行为本身是不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

案情简介:

天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湖公司”)系全国知名的高端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主营业务是为高净值个人及家庭提供财富专业定制财富管理与咨询服务,为每位客户配备专业的理财顾问。

小李是天湖公司指派给投资人王先生的理财顾问,专门为王先生提供理财服务,自2012年开始,王先生开始在小李的推介下购买理财产品,出于对大公司及理财顾问专业性的信任,王先生基本不会对小李推介的项目进行考察。

2014年3月25日、2016年3月28日,经理财顾问小李推介,王先生分别购买了大方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大方公司”)的两份私募基金产品,并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4月15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大方基金·惠民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该合同约定王先生的基金认购金额分别为177万元和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4%,认购起始分别为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赎回及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赎回。王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大方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账户汇款177万元和100万元。但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5日赎回日合同期限届满时,大方公司无法按约定兑付王先生本金及收益。

王先生无奈,将天湖公司及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天湖公司及小李赔偿投资本金及收益。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如下:

1、小李系天湖公司的理财顾问,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是为客户推介理财产品, 在王先生购买大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交易中,小李仅起到推介的作用,王先生无法证明其利益损失系天湖公司及小李引起的,王先生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王先生与大方公司系签署《基金合同》的合同主体,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大方公司账户支付基金认购款,二者系合同的相对方。购买投资基金本身具有风险,王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谨慎购买并对所购基金进行调研了解,而王先生基于对天湖公司及小李的信任在未对其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签署《基金合同》、并确认合同中的风险申明,明确表示自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现投资风险出现后,王先生应以签订的基金认购合同为依据,依合同确定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王先生要求天湖公司及小李返还其投资款及收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PE法智点评:

1、本案中,王先生的经历绝非特例,很多投资者认为其选择的财富管理公司规模大,理财顾问很专业,认为他们可以帮助自己过滤并把控风险,自己只需要按照约定投资即可。

PE法智认为,当你打算投资一款金融产品的时候,你一定要对该产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因为大部分财富管理公司和理财顾问都会着重介绍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让你感觉仿佛高额的收益正在向你招手一样。这种感觉容易让投资者忽视投资行为的风险。

2、除了仔细调研投资产品之外,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实出售理财产品公司的情况,必要时要越过理财顾问直接向其所属的公司核实产品情况,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因理财顾问违反行业规定进行“飞单”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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