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要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一般经过三个重要基本程序。 第一:集体土地转用审批程序,完成此程序,集体土地从性质上已变为国有土地; 第二:地方政府完成补偿安置职责程序,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标准,或者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地方政府单方面将补偿款存入公证处,完成此程序,相当于地方政府补偿安置职责已全部落实到位; 第三:责令被征地拆迁人交出集体土地行为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一并与被征地拆迁人学习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之法律实务,以便被征地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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