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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上的辉煌(二)--商朝的政治军事

 林响溪 2019-05-22

商王朝是中国第二个朝代,其势力范围较夏朝扩大了不少,除了夏朝原有的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山西、京津和江苏、陕西部分地区,又拓展至陕西、江苏剩余地区和辽宁、甘肃、湖南、浙江、四川的部分地区。

这里之所以说"势力范围",而不是疆域面积,是因为商王朝和夏朝的国体类似,是以商国(族)千里王畿(甸服)为核心,以王畿之外四服(侯服、绥服、要服和荒服)的方国、部落联盟为基础的奴隶制世袭王朝,由天子与诸侯分而治之。严格意义上讲,夏商周三代均不存在明晰的疆域边界,所以只能称为势力范围。

21.1商朝形势图

不少作者喜欢引用《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中"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的语句来描述商朝的疆域大小,实际上这片区域只是商王朝的王畿范围,包括河南、山西、河北和山东西部,是商王朝的核心区域。

商朝建立后,商汤及其继任者通过总结夏朝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夏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商王朝的政权机构,形成了由行政管理机构、军队系统及司法系统为主体的政权结构,保障了商王朝的稳定。

21.2《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商朝的君王自称为"帝"(夏称"后"、周称"天子"),商帝常将自己的儿子及功臣分封到都城之外的王畿地区,在甲骨文中就有侯、伯、男、田等封号。这种分封制有利于商族控制和保卫王畿地区,减少王室、王族内部的争斗,平衡王室贵族群体的利益。

同时商帝赐予外服(王畿之外非中央直接控制地区,有盟约或被征服)诸侯即各臣属方国、部落的首领以封号,与他们保持同盟关系,商帝是这一同盟的盟主,名义上对各个方国部落都拥有管辖权。

商朝的国家机构功能已经比较完备,有各种职官和常备的武装,有典章制度、刑狱法规等,官吏的启用采用世官制度。

21.3伊尹指导太甲治国理政

一、行政官制

商王朝的行政机构及官员编制都设置得十分庞杂。从功能上看,商朝的行政机构主要有帮助商王管理政事的政务机关(卿事寮)和主持祭祀占卜的宗教机关(太史寮)两大机构。

政务机关的职官又分为朝中任职的内服官和受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外服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伯,有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卫边境的卫。

内服官在商朝政权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内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外廷政务官中最高职级的是协助商王决策的"相",有时尹、师保也可任首辅,另有"三公"之职因人而设,是一种尊贵职称、并不常设,这些高级官吏统称为卿士。商帝在决策国家大事前,一般都会与主要的卿士官员进行商议。

21.4一代贤相、厨师祖师--伊尹

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主要有总管王室日常事务的"宰"(宰相一词源自商朝)和亲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百工之长的"司工",掌粮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猎的"兽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车的"车正",为商帝御车的"服(又称仆、御)",侍卫武官"亚",卫士"亚旅",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等。

其他低级官职还有小臣(少臣)、史工等,在内外廷中均有设置。

商朝主持祭祀占卜的太史寮下设有:掌祭祀、占卜记载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祷鬼神的"祝",掌事务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又称守藏史、内史)",乐工之长的"太师、少师"等。

21.5商周时期祭祀场景复原像

因为商朝的政治理念受神权影响极大,所以商朝任何的国家大事都必须经过占卜吉凶,才能付诸行动,因此从事占卜活动的神职人员在商朝政权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对国家的决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非决策力),神权和王权的共存同治是商朝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商朝是神权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最强盛的时期,之后神权在中国再无取得如此辉煌的政治地位。

(注:因为有文字记录,商朝的官制比较清晰。夏朝有《政典》一书讲述夏之官制和办公规范,但原书散轶,具体内容无从考证。)

二、土地税制

1、土地制度

商殷时期实行井田制,这是一种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制并行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每一名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到自己的份地。因为分配的份地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中有"同养公田"的说法,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或奴隶)来集体耕种。

21.6井田劳作复原像

因为商朝时一切土地名义上都属于君王所有,份田亦然,所以公田上的所有产出都属于商帝及其所代表的(奴隶主)贵族阶层。

2、税收制度

商朝的主要税收来源是农业税,有两大来源:一是"公田"上的收获物全部归(奴隶主)贵族所有,贵族再按比例向商帝交纳税赋;二是贵族派人自垦土地,交由奴隶耕种(非法占有国有土地且偷逃税款),只需极低成本养活奴隶,就可以获得自垦土地上的所有收获物,这部分税收并不会交予商帝,被贵族们占有。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赵岐在《孟子注》中注解:"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夏商周人均耕种面积的增加,并不是因为生产力的提升,而是夏商周三代的田亩面积标准不一,其实三代的生产力水平相差不大,总体税赋水平都在十税一的税率。

21.7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推测的井田制

十税一的税率仅限于王畿千里范围,外服方国、部落根据离都城的远近有不同的税率标准,向中央交纳的税赋远远低于王畿地区。外服的首领或贵族收取本领地的税赋后,先度支自身方国或部落之所需,其余部分以贡品的方式送至商王都,这就是"贡赋"一词的来历,诸侯的贡赋标准并不统一,大致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成正比,中央强势贡赋就多,中央弱势贡赋就会减少,中央极度衰弱控制力不足,甚至会出现诸侯不贡不朝的情况。

商朝并未收取商税,中国最早的商税出现在西周初年,主要征收对象就是商朝灭亡后仍从事商业活动的商族人,故名"商税"。目前尚未找到有关商朝手工业税率的资料,对商朝手工业作坊的(公私)所有制也不甚清晰,这方面的信息只能期待商朝考古工作实现突破后再补充。

三、军事武备

商朝时已建立比较成熟的常备军制度,商帝是最高军事统帅,高级军事将领职务由贵族大臣和方国首领担任,他们平时治民,战时领兵。商朝是历史上极少数允许女性为将征战的朝代,如商帝武丁的妻子妇好就曾多次率军出征。

21.8记录商朝军队编制“王作自(师)”的甲骨卜辞

商朝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是师,每师约为1万人,最高长官叫师长,最小作战单位为100人,300人为中级作战单位,各级作战单位有右、中、左之分。在商朝中期军队编制中就出现了"左中右三师"的记录,推测此时商朝常备军至少保持三万人以上的规模,加上辅兵、杂役,人数已在五万人以上。

常备军中低层军官由贵族和平民(农民、手工业者)充当,士卒由平民和隶农(承租他人土地但有公民权的佃户、赘婿、商人)充当,奴隶多担任杂役(商朝中后期奴隶兵成为士卒主力)。常备军平时需要练习劈杀、格挡、射、御等技能,并以田猎的形式进行演习。

21.9商朝战车复原图

商朝军队的兵种主要由步卒和战车组成,步卒占军队的绝大多数,是作战的主要力量;而战车部队是商朝征战天下的精锐机动部队。商朝的战车均为两轮独辕,每车至少架两匹马,车上有甲士3人,1人御车,1人持戈或矛,1人持弓箭,作战时步兵跟随在战车之后配合攻击。

商朝军队的武器装备主要有战车、弓、箭、戈、矛、刀、斧、钺、干盾、矢镞、头盔、甲胄等,其中武器、矢镞、头盔等多为青铜制,甲为皮制,盾为木制或铜包木制。

21.10商朝青铜矢簇

商朝除王室拥有强大的常备军外,各方国、部落也掌握相当数量的军队,商帝对方国、部落的军队具有指挥权。另商朝已经有战时的"登人(征兵)法",根据战争规模需要,可以一次征发1000-10000人不等。到商朝后期预估常备军人数约12-15万(人口约500-700万)。

四、法治刑名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所以商朝法治特别强调惩罚罪恶是上帝和鬼神的意思,为商朝法律制度蒙上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

21.11记录有《汤刑》内容的甲骨片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都是以"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其主要法典是《汤刑》,另外《甘誓》、《盘庚》、《伊训》等也都是商朝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的记述,看来后世法律多向商法借鉴,从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已经比较成熟。

商朝的刑罚措施非常残忍,其种类有死刑、肉刑、流刑以及徒刑等,其中死刑名目繁多,有族诛(灭门)、斩(分斩头、腰斩等)、戮(有侮辱性质的死刑)、炮烙、醢(hǎi,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晾成肉干)、剖心等。

21.12商朝最残忍的酷刑之一--醢

商朝尚处于国家形态的早期阶段,存在着行政机构设置庞杂、军事力量过剩、法律制度严苛等问题。但通过多种行政手段并举,商王朝牢牢控制着帝国的每一个角落,长达五百多年,有效地管理着幅员辽阔的土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文明。

(下一章请关注《商朝的经济文化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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