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的类型 (一)、实际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法定损失 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 法定损失应当在企业自行判断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共同点:都强调“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也就是说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 不同点: 1、实际损失是已经实际发生,而法定损失是指可能并未发生,只是符合法定损失条件。 2、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二、法定损失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区分 (一)、法定损失是指是税收口径,是指符合《通知》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口径,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职业判断得出。 注: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除特殊行业外,均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在会计处理为确认资产损失才可能税前扣除。 2、如计提坏帐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帐准备,此时不得税前扣除; 3、确认坏帐损失时,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此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三、按照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要求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一)、按照清单申报方式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情形: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按照专项申报方式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情形 除清单申报的方式外,其它资产损失应属于专项申报的方式。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 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准备资料,不得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四、必须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五种情形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 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 注: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原来“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现在不强制出具鉴证报告,改为“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65号公告也改为不再需要出具。 只是原25号公告中,并未指定哪些属于“特定损失”,因此不建议适。 五、资料报送改留存备查 (一)、从2017年度汇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停止报送相关资料后,年度申报表的A105090 资产损失及调整表的填写更为重要,虽然没明确说是“以表代备”或“以表代申报”,但实际上有类似作用。 (三)、纳税人需要注意是,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仅申报汇算清缴明细表)、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注:资料报送改留存备查后,资产损失鉴证报告依然需要出具,作为资料之一留存备查。 六、为什么建议所有资产损失,都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实行取消报送损失的证明资料,虽然从申报手续来看是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实际来说,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纳税人也是增加了税收风险的,主要: (一)、备查的资料和内容是否符合税收上的规定,失去了一次免费帮助把关的机会。 (二)、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会计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移交显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 (三)、报送资料给税局审核或者让税局同意,实际上虽然可能在办理时有点复杂,但是办理后相对来说,存在一种显得税局“默认”的味道,特别是一些项目是经过税局审核同意后进行扣除,就意味着基本进入了“保险箱”。 (四)、改为自行保管备查后,之后的税务检查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需要自己的判断,无形中给纳税人财务人员的压力更大,对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因此,本事务所建议,对于一些资产损失确实难以收集齐全或者说难以收集到足够清晰证明事实的资料时,还是有必要找中介机构作个鉴定为好,至少可以减少一点税务风险,一旦发生税企争议时,或许就可以增加证明力。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依据 (一)、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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