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是中国传统药物的总称,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品。具体一点说,就是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加工形成的中药材。大部分中药材来源于植物,药用部位有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皮等。药用动物来自于动物的骨骼、胆、结石、皮、肉、脏器、粪便等。矿物类药材包括可供药用的天然矿物、矿物加工品种以及动物的化石等,如朱砂、石膏、芒硝、自然铜、雄黄等。 来自于天地之间的金石草木鸟兽鱼虫等分属于矿物、植物、动物的自然物,是如何成为具有一定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病症的中药的呢? 历史上长期流行的观点是“神农尝百草”——神农尝出了小麦、谷子、大豆等能充饥,就叫臣民把种子带回去,让黎民百姓种植,这就是后来的五谷。同时,在寻找食物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365种植物、动物、矿物的医疗功效,写成《神农本草经》,叫臣民带回去,为天下百姓治病。 目前最为流行的观点是“饥不择食”的“中毒识药”说:“原始人最初在寻找食物充饥的过程中,在饥不择食的情况下,自然会误食某些有毒的植物,因而发生呕吐、腹泻、昏迷,甚至死亡等情况,经过无数次的尝试,人们逐渐发现某些植物对人体有益,某些植物对人体有害,某些植物可以治病。这样便初步积累了一些关于植物药的知识。”[1] 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中医学人,都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当今时代,所有的专家、学者从小即接受“科学”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熏陶,他们思考任何一个问题,通常都是基于“科学的态度”和从“唯物史观”出发来考察,无怪乎会得出人类对自然界中动物、植物、矿物的治疗作用的认识,都是来源于生活、生产实践的结论,即吃了某种东西之后,不仅能够充饥,而且“偶合幸中”地发现了其具有某种治疗作用,由此而逐渐认识了草根树皮的药用效果。 之所以被普遍、广泛地接受,是因为不仅符合“知识来源于经验”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而且这种说法已经流传了近百年,老师是这样讲的,教科书也是说的,已然成为不可置疑的“定论”了,即使对中医讽刺挖苦、谩骂有加的大文学家——鲁迅,也认同这种观点:“大约古人一有病,最初只好这样尝一点,那样尝一点,吃了毒的就死,吃了不相干的就无效,有的竟吃到了对证的,就好起来,于是知道这是对于某一种病痛的药。这样地积累下去,乃有草药的记载,后来渐成为庞大的书,如《本草纲目》就是。”[2] 但是,只要稍微动动脑子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种改造“神农尝百草”而成的“中毒识药说”存在着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 首先,动物在选择食物时,总是先用嗅觉去辨别一下,对有特殊气味的东西,绝不放入口中,这种现象不仅见于一般动物,也同样表现在哺乳的婴儿身上。也是说,味道不好、难以下咽的东西,连动物也不会吃!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会吃吗? 其次,大部分的植物药都有不被人喜爱的特殊气味,如半夏、附子等天南星科植物,动物都不吃;这类药物麻嘴辣喉的难过滋味也只会给人留下“此物不可食”的经验,更不用说有目的地去探讨其治病应用了。 △上图为:饥饿的小猫不食附子 而据专家考证,我国见于文字记载的第一种药物正是乌头。甲骨文中有“堇”字,表面的意思是“天降的灾难”,但汉代贾逵《春秋左氏传解诂》说:“堇,即乌头也。”可见,这种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套”出来的关于药物起源的“中毒识药说”的“正统”说法,是不正确的。 作为其佐证,《尚书·说命》说:“若药弗瞑眩,厥疾弗瘳。”这句话也见于《孟子·滕文公》及《国语·楚语上》,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假如吃了药而达不到使人头晕目眩的程度,就不易治好病。”《周礼·天官冢宰》说:“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郑玄注释说:“药之物,恒多毒。”可见,最初的药物是指“有毒之物”,不称“药”而称“毒”或“毒药”,所以《易经·无妄卦》才说:“无妄之药,不可试也。”《论语·乡党》也说:“康子馈药,拜而受之。曰:丘未达,不敢尝。”意思是说:药不可轻试,不了解药性时,不敢轻易尝试。正是因为药“恒多毒”,因而才有“药食先尝于卑,然后及于贵”(《太平御览》引《说苑》)、“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礼记》)的规定及“有病不治,常得中医”(《汉书·艺文志》)的谚语。 中药一般被通俗的称为百草,我们想当然的认为中药全是来源于植物,但实际上有一类中药也被称为“血肉有情之品”,它们是什么?欲知详情,且听下回分解。 [1]北京中医学院主编.中国医学史讲义.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3. [2]鲁迅.南腔北调集.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111~112. 《药匣子周刊》专栏作家:张效霞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