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封闭楼梯间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可否只计算室内任意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由《建规》5.4.11可知,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封闭楼梯间是否属于直通室外的出口”。从《建规》3.7.3、3.8.3、5.5.9、6.4.14等条文可知,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疏散楼梯间,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的出口”。 依此,二层的疏散距离可以只计算室内任意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二、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只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注:应适当控制延伸部份的长度,具体可依各地方规定。
三、商业服务网点可否用于办公、物业等场所?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火灾风险不高于以上场所的普通办公、物业用房等,不影响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要不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同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也应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建规》8.4.2),商业服务网点可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份”。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也应鼓励参照《建规》8.3.4.2和8.4.1.3的商店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可不可以合并?或者在这两个单元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合并? 不可以合并,除非两个相邻单元合并以后,所有网点单元仍旧完全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否则,任意两个分隔单元合并后,本建筑不再属于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涉及的问题很多,仅仅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不能解决问题。
六、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单元,相邻单元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 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七、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八、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九、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规》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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