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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秩序不容挑衅——南通中院发布《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行为应对指南》

 神州国土 2019-05-26

转自:南通行政审判

应对指南

扰乱庭审秩序行为,不但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更降低了法院在民众心中的威严,削弱了司法公信力。为有效规制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行为,保障行政审判庭审活动正常进行,近日,南通市中院行政庭发布《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行为应对指南》。

《指南》说了啥,小编带你看明白

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行为?

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实施的干扰、破坏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当言论或举动。按照行为情节、危害程度,可以区分为违反法庭纪律行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危及法庭安全行为三类。

似懂非懂,能说的更具体些吗?

违反法庭纪律行为: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未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其他人员着装不文明的;

(二)坐姿不雅、吸烟、进食等有违司法礼仪的;

(三)鼓掌、喧哗、随意站立、走动的;

(四)手机未关机或调整为静音状态的;

(五)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

(六)用语不文明或者使用诋毁、侮辱、诽谤等言辞的;

(七)提出更换法庭、更换显示屏等不合理要求的;

(八)未经审判员许可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审判员、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提问,或发表与案件无关意见且不服从审判员指挥的;

(九)无正当理由反复纠缠管辖权、回避事项等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Get重点了,像戴帽子,穿拖鞋,坐姿不雅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不能接电话,不能吃东西。。。嗯。。不能做的事情还不少。。。。骂人就更不对了总结一句,就是遵守司法礼仪,服从法官的指挥就不会违反法庭纪律了

那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它和违反纪律有啥区别?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制止、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

(二)诋毁、侮辱、诽谤、威胁审判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法庭纪律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明白了,就是情节更严重的,如辱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之类或者多次违反纪律还屡教不改的。

第三类是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不用你说,我明白,危及法庭安全,太可怕了,这种行为不太会发生吧?

对,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或其他具有危害性的物品;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审判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的;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这些行为较少发生,但不等于不会发生,还是要做好预防。如果有人胆大妄为,必须高悬利剑,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坐牢呢!


那法官面对这些行为该怎么办?

这么多情形,感觉要有三头六臂才应付的过来。

其实也不难,指南写的清清楚楚呢!

庭前

    法官从立案、送达、庭前接待、阅卷等途径掌握矛盾纠纷程度、妨害庭审秩序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开庭

开庭前应当宣布庭审纪律,保证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充分了解法庭规则。

庭审中对庭审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应当注重引导、教育、释明,处置适当,遵循由轻及重的原则,在警告、训诫等较轻的处置措施能够有效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时,不应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庭审活动后续开展。但对于“屡教不听”,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处置果断,维护司法权威。

举例说明

旁听人员有擅自发言、交谈、喧哗、鼓掌、随意走动、接听手机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经审判员警告、训诫后仍然再次违反的,应当责令其退出法庭;

当事人提出更换法庭等不合理要求,或反复纠缠管辖等事项,经审判员释明、二次警告并明确法律后果,仍不改正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公民代理人滥用申请回避权或使用诋毁、侮辱、诽谤等言辞,不服从审判员指挥,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令其退出法庭,律师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意见。

闭庭

宣布休庭或闭庭前:要求旁听人员退出法庭;仍然滞留法庭的,由法警将旁听人员疏散出法庭。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指南全文抢先看

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行为应对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制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行为,保障行政审判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秩序是任何参与到人民法院审理活动中的人员都应当遵守的强制性规则。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

审判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第五条 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实施的干扰、破坏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当言论或举动。

第二章 妨害庭审秩序行为

第六条 根据行为情节、危害程度,妨害行政诉讼庭审秩序行为可以分为违反法庭纪律行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危及法庭安全行为三类。

第七条 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按照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处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危及法庭安全行为处理。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未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其他人员着装不文明的;

(二)坐姿不雅、吸烟、进食等有违司法礼仪的;

(三)鼓掌、喧哗、随意站立、走动的;

(四)手机未关机或调整为静音状态的;

(五)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

(六)用语不文明或者使用诋毁、侮辱、诽谤等言辞的;

(七)提出更换法庭、更换显示屏等不合理要求的;

(八)未经审判员许可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审判员、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提问,或发表与案件无关意见且不服从审判员指挥的;

(九)无正当理由反复纠缠管辖权、回避事项等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制止、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

(二)诋毁、侮辱、诽谤、威胁审判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法庭纪律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其他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的;

(二)哄闹、冲击法庭的;

(三)殴打审判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的;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第三章 应对方法

第十一条 审判员应从立案、送达、庭前接待、阅卷等途径掌握矛盾纠纷程度、妨害庭审秩序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开庭前应当宣布庭审纪律,保证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充分了解法庭规则。

第十三条 在宣布休庭或者闭庭之前,应当要求旁听人员退出法庭;仍然滞留法庭的,由法警将旁听人员疏散出法庭。

第十四条 审判员对庭审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应当注重引导、教育、释明,处置适当,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应当予以警告,警告应明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行为性质,提醒行为人法庭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不听从警告的,应当予以训诫。训诫应简明扼要,明确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庭审秩序造成的损害,并责令行为人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十七条 训诫无效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拒不退出法庭的,由司法警察强行带出法庭。

抗拒司法警察执行维护法庭秩序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第八条第(五)项的行为,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并责令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第八条第()项的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具结悔过,行为人拒不具结悔过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第八条第(七)(九)项的行为,应及时释明相关规定,并警告行为人再次违反的不利后果,经二次警告,行为人仍不纠正,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代理人滥用申请回避权、使用诋毁、侮辱、诽谤等言辞,不服从审判员指挥,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令其退出法庭。

律师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扰乱法庭秩序和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可以对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吴彩丽 审核:杨德华 主编: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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