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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课堂第7期 | 合规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四)

 丁丁猫猫6i0ucd 2019-05-28

【本期简介】

在前面的课程中我们认识到,合规管理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获得快速发展,甚至成为犯罪预防的措施之一,作为形式与实质兼备的有效手段,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引起这种变革最根本的原因是1991年《联邦量刑指南》中关于组织的条例。在该条例中详细列举了正确实行合规管理制度的必要条件,并根据违法企业实施合规管理的不同程度处以不同的罚金刑,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促使企业导入合规管理体制。换言之,人们从罚金激励体制中看到的合规管理制度的美好前景,最终来源于刑事司法领域。在合规管理制度取得良好评价的背景下,美国法学界试图在研究中更上一层楼,寻找合规管理体制存在的法律意义。

那么,美国的研究者眼中的合规管理制度,有怎样的法律性意义呢?本期开始,我们将通过对《合规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一文的梳理,探讨合规管理制度与企业过失责任下的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将其作为了解法律性意义的一个引子。

本文作者为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川崎友巳,译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

量刑裁量与合规管理制度的联系

起诉阶段的考量

企业中的职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若是以为法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则原则上适用对法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使是在两要件兼备的情况下,大多数时候关于是否执行起诉的问题仍然取决于法律执行机关的裁量。通常,即使在明确的法律依据还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执行机关就会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考虑该企业法人所实施的合规管理制度因素。具体数字上,在1989年一年里,在73家企业中有164起企业法人较法律执行机关先发现职员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加以公示的案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即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在这164个案件中,有155项未被起诉。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在起诉裁量中考虑合规管理制度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例如,五角大楼舞弊案发生后,自1986年起,对采购应标的企业被要求必须实施合规管理制度,为实现不法行为的自行公示打下良好基础。美国司法部在1987年8月发表了题为《关于国防部采购企业自愿公示程序的指导意见》,将企业是否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实施了公示等一系列程序作为裁定违法事件发生时,是否对其起诉的重要标准之一。实务中所采取的具体程序如下:当关于国防部采购协议中发生弄虚作假之类的违法行为时,决定是否起诉应标企业法人的标准为:

第一,自行公示制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适时性,以及制度的详略程度。

第二,是否存在旨在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合规管理制度,以及它的适用范围。

第三,违法行为本身的具体内容。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或被认为实施违法行为的职员地位高低。

第五,企业法人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事后盘查的配合程度。

不仅如此,美国司法部还在1991年7月发布了题为《涉及重要的自发合规管理行为或公示行为的违反环境法现象的起诉考量要素》的声明。该声明列举了在企业违反环境法的起诉考量中,有利于企业的数个关于有效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形:

第一,自行公示。

第二,协助调查。

第三,建立犯罪预防制度。

第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内部处罚。

第六,发现违法行为后,法人主体是否加强内部守法、遵法活动。

上述几点可以用于判定企业法人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合规管理。

在此以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与美国环保署分别在1993年和1995年在针对违反《反托拉斯法》与环保法令的起诉考量中明确将合规管理制度作为考量中对企业的有利情节之一。2003年,通过美国司法部部长拉里·汤姆森备忘录的形式,在企业法人起诉制度的基本方针总结中,穿插了关于确认对实施有效合规管理的企业法人与作为自然人的职员可适用宽松的起诉条件的政策。这一系列行动逐渐将“在起诉考量阶段考虑合规管理制度”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基本方略。

所以,我们可以预见到,今后法律执行机关将会把这一基本方略执行下去。但是,鉴于这一基本方略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考虑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依赖法律执行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有的评论认为其并不能真正保障法人权利


量刑阶段的考量

1991年关于企业组织的《联邦量刑指南》规定中指出,合规管理制度可作为罚金数额判定中的减轻情节。前文中已经提到,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建立防止犯罪、发现犯罪与报告犯罪的有效内部机制”。

《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的计算罚金数额程序如下:

第一,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决定“基本罚金”。

第二,以“罪过评分基准”为依据判定法人罪行严重程度。

第三,根据实际得分情况,决定基本罚金的上下限,并计算适用的罚金数额范围。

第四,在适用范围内决定具体罚金数额。

在其中,合规管理制度主要在第二阶段决定法人罪过程度时发挥作用。实务中,若其他条件相同,则实施了合规管理制度的企业可能较未实施的企业少缴纳30%至83%的罚金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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