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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昵称6145370 201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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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
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有如下特征:
  1、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
  2、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3、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限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政企责职分开
  是指政府的职能和企业的职能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一)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是将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分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实施。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资产监督管理的责职: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2)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
体系。
  (3)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5)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国资产监督管理的责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财政等行政工作的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
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二)分工监督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1)对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
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罚。
  (3)向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国务院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报审手续。
  (4)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2、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的监督职责
  (1)对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
和奖罚。
  (3)向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4)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指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的组织。
  2、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成员的条件
  (二)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1、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等。具体为四项: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著的财务报告,监督、评
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
人员提出询问。
  (3)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
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励建议。
  (4)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2、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五、企业法人财产权
  (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企业法人财产权,也称企业财产权。是指国有企业依法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企业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利
  企业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利是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
  (三)企业应承担的财产义务
  1、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
值责任
  2、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及产权变动时,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企业应接受国家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
  4、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
  六、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
  1、监督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监督机构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审批企业产权变动部门的法律责任
  1、审批企业产权变动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审批企业产权变动部门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监事会及监事的法律责任
  1、监事会及监事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监事会及监事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企业的法律责任
  1、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企业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
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
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
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界定清楚那些资产归国家所有;
二是要界定清楚这些由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落实给谁。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以的资产进行评
议估价。
  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涵: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二是评
估过程是真实的;三是提供的评估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
  2、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
  3、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即是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被法律所承认,就是说其
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其范围包括: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视不同情况分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两
种情况。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资产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由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监督部门、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部门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三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二)国有资产评估组织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
  四、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评议估算出资产的现行价值。
  (四)验证确认 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肯定的结论。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限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
加得出评估基准日得现值,以此估算自从价值得方法。
  (二)重置成本法
  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得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得实体性贬值、功能
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
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
法。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产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
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五)其他方法
  六、法律责任
  (一)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
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依法履行六个方面的职责:一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的归属关系;二是掌握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是监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四是检
查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是监督企业出资行为;六是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
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只要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
关系办理。
  统一政策,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针、政策由中央统一规定,全国执行。
  分级管理,即要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管理。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天内,向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
著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实
行年度检查制度。
  三、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企业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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