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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流程研究

 jys1008 2017-04-13

2016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6号)要求,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对五级以下企业进行清理整合,将投资决策权向三级以上企业集中,积极推进管控模式与组织架构调整、流程再造,构建功能定位明确、责权关系清晰、层级设置合理的管控体系。


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都在大力落实上述国务院的政策,然而具体怎么落实,流程怎么操作,广深港法律智库对此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若想了解更详细的操作方式,可联系我们:13352980519)。

 一、操作流程目录

 (一)企业内部决策及准备相关材料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决策后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资产审计和评估

清产核资→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四)挂牌申报、审核和推介程序(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例)

转让方提交交易申请和项目材料→交易所审核→网站和报刊信息披露→接受意向方报名和咨询→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竞价流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发布成交公示→交易价款和费用结算→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五)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六)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具体以企业注册地的工商变更注销登记规定为准

 

   二、具体流程及相关法律依据

1.转让方可行性研究并根据内部章程和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制定《转让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提交材料给负责审批机构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评估,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

(1)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资产审计、评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5.在规定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

产权交易程序根据转让方选择的具体产权交易所的流程确定。但基本上包括

受让方资格确认、竞价流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交付协议和交易费用款项、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等。

6.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7.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以企业注册地的工商变更注销登记规定为准。



主要步骤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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