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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设户外广告和店招门楣,不准!中心城区拆除杂乱户外招牌5900余处,面积4.5万余平米

 梦想童年594 2019-05-29


户外招牌是城市街区的“脸面”,关乎城市的形象和品位,为切实提升中心城区户外招牌的整体的水平,市城管局及“四区一县”(信州区、广丰区、经开区、高铁实验区、上饶县)同步开展乱设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整治工作。对未批私设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残缺破损、品位低下、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的户外招牌进行集中整治,并在集中整治的同时,全面完善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备案)手续,切实做到整治一片,规范一片。

摸 底 排 查
在集中整治的初期,市城管局及“四区一县”相关责任部门联合街道社区,对各自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进行逐路、逐巷的摸底排查,并填写《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排查登记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残缺破损、品位低下、影响市容市貌的等问题的户外招牌进行拍照取证,向其权属人发放《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并督促限期整改。在摸底排查的同时,城管人员还积极向户外招牌权属人宣传户外招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告知权属人相关标准,以及未按标准整改到位,将要依法受到的相关处罚,通过宣传教育来取得广大市民,尤其是户外招牌权属人的理解和配合,自行按规范标准整改到位。

集 中 整 治
对未在限期内自行整改到位,城管队员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因缺乏拆除工具而未整改拆除的情况,城管部门代为拆除;而针对少部分未批乱设,且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态度恶劣、坚决不予整改的户外招牌权属人,城管部门不仅依法拆除其户外招牌,还依照《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据统计,3月中旬至今,市城管局及“四区一县”共计拆除违规杂乱的户外广告、店招门楣5900余处,拆除面积4.5万余平米,并依法处罚未批乱设户外招牌826起。

持 续 深 化

在集中整治的同时,有计划地对拆除户外招牌后的墙面、立面进行修复,美化亮化,并逐步地对品位低下、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分路段、分片区进行集中改造提升。城管队员将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定人、定时、定岗,并与街道社区建立密切联系,及时发现处置各类不规范设置的户外招牌,切实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户外广告质量,努力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01
案例一
//

某公司未批私设充气式广告装置(彩虹门),被处2000元罚款


3月15日上午,城管执法队员巡查至叶挺大道的翡翠华庭销售中心附近时,发现惠好广告公司在该销售中心门口设置充气式广告装置(彩虹门),影响了城市容貌。经城管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未经任何的备案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属违法行为,为此,城管执法队员依照《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李某作出2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自行清除充气式广告装置(彩虹门)。

当事人在限期内清除了充气式广告装置(彩虹门),并交纳了罚款。

2
案例二
//
李某未批私置户外广告,被处500元罚款

4月2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上饶大道凡尔赛小区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擅自设置品质低下,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立即清除,并根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李某作出500元的处罚。

在限期内,当事人李某自觉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03
案例三
//
陈某未批私置户外广告,被处500元罚款

4月18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信州区友邦明叔路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约150平方米,影响了城市容貌,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陈某立即清除,并根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陈某作出500元的处罚。

在限期内,当事人陈某自觉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04
案例四
//
杨某未批私置户外广告,被处200元罚款

4月19日,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上饶大道时,发现沿街某店铺外墙设置了一块面积约10平米的户外广告,该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违反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杨某立即改正,并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杨某作出200元的处罚。

在限期内,当事人杨某自觉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

1、城市管理部门

(1)提出设置规范,含类型、材质、规格、色调等。

(2)委托第三方评估阵地使用价值(租金)和阵地公共空间价值。

(3)委托第三方以评估价为控制价,组织出让。

2、申请设置人提供

(1)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出让合同》

(2)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资质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阵地位置关系图、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设置施工图、设施使用权证明;

(4)代理人须提供委托授权书。

3、城市管理部门堪查核实,提出意见。

4、批准设置。

5、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公共阵地,应当向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

1、产权所有人向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城市管理部门

(1)提出设置规范,含类型、材质、规格、色调等。

(2)委托第三方评估阵地公共空间价值。

(3)委托第三方以评估价为控制价,组织出让或协议出让。

3、申请设置人提供

(1)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出让合同》

(2)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资质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阵地位置关系图、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设置施工图、设施使用权证明;

(4)代理人须提供委托授权书。

4、城市管理部门勘查核实,提出意见。

5、批准设置。


店招门楣设置申请备案程序如下 ☟☟☟

备案程序

店招门楣

备案程序步走,

市民只需走步!


01

设置人申请(市民)

设置人在门楣店招设置备案前,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便可“一次办好”。

1、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附着设施现状图、户外招牌效果图、设施使用权证明;

3、代理人须提供委托授权书。

4、此申请表相关内容列入信息公开,如有涉及安全、隐私等不便于公开的,在填写《上饶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

02

网上或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第二步进行网上或窗口受理,对设置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办理申请登记时,由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对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上饶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03

现场勘测(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后,受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或告知专业科室进行现场踏勘,现场勘测时说明可以或不能设置的意见,如不能设置的,一次性告知相关理由。

04

审核回复(工作人员)

自设置人申请日开始,直至审核回复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上饶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如下 ☟☟☟

上饶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场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单位或建筑物的名称、字商号、标识、门楣店招或者牌、匾、LED 灯、灯箱、字体符号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招牌按照设置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宇、大厦、公寓、广场等)和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墙面式招牌和落地式招牌,墙面式招牌分为平行式招牌和外挑式招牌;按设置形式分独立式招牌和组合式招牌。

第五条 招牌的形状、规格、色彩、风格等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适合位置设置风格、大小一致的招牌,原则上设置最多不超过两块。

(二)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

(三)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统一,招牌底版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

(四)一楼门面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有裙楼的商住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裙楼外墙面上;无裙楼的,原则上只能设置在一楼。

(五)招牌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六)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发布推介产品、经营服务信息和电话号码等。

(七)设置招牌不得影响采光、通风、通行、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招牌设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八)新建临街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立面设计方案应统筹规划建筑物牌匾、标识的设置,预留招牌位置,并征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第七条 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

(一)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以外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

(二)建筑物玻璃门(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内。

(三)建筑物楼顶。

(四)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设置。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损毁行道树、绿地的。

(六)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专用设施设置。

(七)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

(八)在临街户外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

(九)使用 LED 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八条 除临街一层门店外,同一建筑物内多个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范要求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九条 建筑物一楼户外招牌无预留招牌位置的,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并应与门楣下端齐平;上端不得高出二楼窗户下沿;厚度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第十条 房产销售中心、汽车品牌专营店、加油(气)站、商业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经批准,可在其建设使用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招牌。

竖向落地式招牌牌面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

横向落地式招牌宜采取景观文化石、镂空字体等形式设置,招牌规格、字体及颜色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在商业裙楼位置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设置在预留的招牌位置;如无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本导则要求在裙楼外墙上适当的位置整体规划设置,原则上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宾馆酒店的户外招牌设置可按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银行及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户外招牌设置,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块。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的内容应合法。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简称。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的位置,文字大小比例适当,字体的高度不得超过招牌高度的2/3。

第十四条 设置在主次干道的户外招牌应当按照明要求配置夜景光源。

第十五条 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牢固安全,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消防、电气等安全要求。

户外招牌的制作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十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位置所有者、使用者是户外招牌安全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检查。每年应当对户外招牌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户外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及时清洗、维修。除一层门店招牌以外的各类户外招牌等设施应当投保户外招牌相关的公众责任险。

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使用者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户外招牌设置位置所有者、使用者应当确保户外招牌的安全,并做好美化工作或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

第十七条 户外招牌申请、备案、施工管理和验收

申请材料: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附着设施现状图、广告招牌效果图,设施使用权证明。代理人须提供委托授权书。

备案:户外招牌设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全后,经城市管理广告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管理:户外招牌设置要做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验收:户外招牌设置完成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照申请设置户外招牌的设计图纸、规格尺寸以及色彩色调等进行现场比对验收。

第十八条 本导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并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公益广告设置发布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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