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核查内容 在新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工作内容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0号令)、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和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安监函〔2017〕23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一、核查“三同时”评审过程及人员等 通过影像资料、书面材料、人员问询、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过程及人员合规性、真实性核查,主要核查内容: 1.是否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主持会议; 2.参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聘请的专家数量、专业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出具评审意见;是否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是否按要求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 二、核查评审及验收结果 (一)预评价评审结果的合规性核查: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否准确、全面; 2.是否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是否提出对策措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划分是否正确; 5.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是否正确; 6.是否有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结果的合规性核查: 1.是否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设计内容是否全面; 2.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未采纳是否作论证说明; 3.是否正确给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 4.是否有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控制效果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结果的合规性、真实性核查: 1.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7)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8)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11)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2)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是否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未落实专篇设计是否充分论证说明; 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7)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4.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照验收意见完成整改; 5.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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