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社保、劳动关系那些事,小伙伴们是不是非常需要专业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列节目,为你送上丰富的人社知识大礼包。 节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也不妨参考借鉴,具体问题欢迎拨打12333咨询解答哦! 人社随身听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女职工怀孕没有及时提交假条,但依然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随便解聘的案例。今天,我们再介绍一个经常发生在大家身边,但却容易被大家忽视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个人没有提出年休假申请,可以获得补偿吗? 案例 孔先生在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他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时,孔先生提出,在公司的两年间,因工作繁忙,没有休带薪年休假,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而公司认为,孔先生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员工,属于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相关的补偿。那么,公司说得对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本案中,孔先生虽然没有提出休年休假,但一没有证据表明是个人原因,二没有通过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相违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公司仍然应当支付对孔先生的补偿。 大家弄清楚了吗?不是由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并且没有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申请,那么劳动者都有获得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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