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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连发3张罚单:香港保险不是想卖就卖

 天悔大哥cqm 2019-05-30

  5月27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发3张罚单,其中,两张监管罚单开给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原因是未经许可变更营业场所,共计被罚20万元。

  无论是私自卖境外保险产品,还是不打招呼就搬了营业地点,监管层通通严肃处理。

  5月27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发3张罚单,其中,两张监管罚单开给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地财险”)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原因是未经许可变更营业场所,共计被罚20万元。

  另一张开给了上海奋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奋威保代”),原因是宣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被罚1万元。

  “疏忽大意”,引来20万罚单

  3张罚单中有两张进了大地财险的口袋。

  1张给了大地财险营业部,事情起因是未经许可变更营业场所,监管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1张给了大地财险营业部总经理,需对上述不合规行为负责,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两项相加总计罚款金额20万元。

  此次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现,若保险公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比照来看,大地财险收到的罚款为最高上限金额,情节不轻。

  对此,大地财险相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该次被罚的确是公司疏忽所致,会加快落实对公司上下的合规培训,积极主动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小惩大诫,私自宣传境外保险被罚

  奋威保代因宣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被给予警告、罚款金额1万元,处罚日期为5月21日。

  监管层表示,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早在2016年5月11日,原保监会就发布过《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随后,原保监会在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开展了打击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行为专项行动。

  2017年6月16日,原保监会发布了严厉打击境内机构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行为的典型案例,并表示,近年来,境内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的行为日益增多,既扰乱境内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消费者被误导和维权成本增加,又干扰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造成资产外流甚至黑钱清洗。

  “之后将持续关注境内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行为,特别是对为香港保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销售或促成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原保监会方面称。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金融报记者 唐烨)

作者:唐烨

(责任编辑: 李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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