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 名的限制。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 身份证、户口薄; 结婚证; 单位证明; 健康证明; 弃婴证明; 旁证公证书; 寻亲公告; 无子女证明; 保证协议书; 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的证明; 病残证明; 意愿书; 照片。 三、收费标准: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四、办理地点:各县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