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中心城区(东至问政山,南至西干山、紫阳桥,西至二环路,北至县经济开发区二桥)。 (十一)歙县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区); (十二)雄村村、许村村、棠樾村等国保省保集中成片的国家传统村落和瞻淇村、昌溪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命名文件作为纳入依据)。 二、除上述区域外,全县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时间。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及时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2018年2月1日试行的《歙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中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来源:歙县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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