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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获得确权登记的情形

 骄阳飞雪 2019-06-02

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大部分地方已完成,现实中,肯定有不少农村宅基地无法完成确权登记,根据相关政策来看,这些无法获得登记确权的农村宅基地,肯定是有法定原因的。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乡下农村的宅基地在确权登记时,工作人员不予给我登记,即不同意向我签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我能不能去打官司?”

吴律师:“工作人员告诉你不能办理确权登记是什么原因了吗?”

咨询者:“工作人员认为我那是小产权房,说中央现在严禁小产权房合法化,严禁进行确权登记。请问,我这种情形可以去法院民告官吗?”

吴律师:“如果,您的房屋确实属于小产权房性质,那么肯定是不予进行确权登记,因为中央人民政府在其网站,和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严禁小产权房合法化登记。并且,这些文件的出台与颁布,均是严格依法作出的。”

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

①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违反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②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但是依法继承的例外;

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者。如果,依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产权者(含外地村民),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必须在登记本上附注“非本经济组织成员”字样。

④宅基地权属问题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⑤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意思是获得批准后,必须及时将房子建成;

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较为常见的如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这是肯定无法获得确权登记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

第三,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以及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第四,各省、自台区、直辖市均根据上述文件制订有针对本地情况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吴跃飞律师于2019年5月31日于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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