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苏农 一 “苏州人最喜好打官司了”。说出这句话的人,是一个名叫沈起凤的苏州吴县人。 沈起凤(1741-1802)字桐威,号赘渔,又号红心词客,清朝乾隆年间的举人,曾经在安徽省内担任过祁门县训导,出任过全椒县教谕,但他主要的成就在于戏曲方面,有《薲渔四种曲》等作品传世,是清代著名的词曲家和文言小说家。 他的原话是:“江以南多健讼者,而吴下为最。”这句话还被他一板一眼地写进了一本名叫《谐铎》的书中。 也许有人会认为《谐铎》一书,是一本模拟《聊斋志异》的笔记小说。所谓小说者,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既认不得真也作不得数。 其实不然,在《清史稿》中,也多处有类似的记载,如列传三十四《方国栋传》中就有“吴俗健讼,喜投缿告密,国栋辄不问,即有所案,亦从宽。”再如列传二百六十三《廖冀亨传》中也有“初,冀亨莅任时,有吴人语之曰:‘吴俗健讼’。”说的都是苏州人喜欢打官司,这种风气习惯在当时已经闻名于天下。 根据晚清小说家徐哲身写的《绍兴师爷佚事》一书,可知此风最盛也最为典型的是昆山县,包括从昆山县西北部划分出来的新阳县,在清朝道光年间,当地有“六门五讼师,天天打官司”的俗语,说的就是昆山人最喜好打官司了。 认真说起来,最早说出这个意思的人却是明代戏曲家、戏曲理论家常熟人徐复祚,他在《花当阁丛谈》书中,说“吴人之健讼也”。 二 健讼到什么程度呢? 在同样是明朝人沈德符所写的《万历野获编》中,有一则《县令处分人命》,开头就说“吴俗最嚣”。说的是明朝万历年间,在苏州地界上,就是连事关人命的官司,也有人敢伪造证据陷害他人,而且这种弄虚作假的诬告行为蔚然成风。接任长洲知县的邓云霄,针对诬告者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打击,然而结果却是“邓莅任七年,此弊顿绝,甫去而刁风仍炽矣。”也就是说吴地喜欢打官司甚至诬告的风气禁而不绝,在长洲知县邓云霄离任后,不但死灰复燃,而且更加甚嚣尘上。 既然“吴俗健讼”,那么健讼的苏州人,为了赢得诉讼,当然就需要专门有人在幕后为他出谋划策,这种人就是在社会上名声不佳的所谓讼师。 徐复祚进而又说道“俗既健讼,故讼师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状元,最低者曰大麦。”居然将讼师的业务水平,以罕见的状元、常见的大麦作比喻,用这些所见之物的稀缺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接着他用简洁的文字,对号称“状元”的讼师水平,进行了白描般的形容:“余识一张状元,昆山人,忘其名。每与筹计一事,辄指天画地,有悬河建瓴之势,可令死者生,生者死。”说讼师中的状元水平,不但说话是天花乱坠、振振有词,而且还能翻雨覆云把人说死说活。 清代人王有光写了一本《吴下谚联》的书,这是一部地域色彩极其浓厚的吴语谚语词典,专门收集了清朝嘉庆年间,流传在苏南吴地一带的民间俗语、谚语、歇后语、惯用语等。该书中有不少关于诉讼的民间俗语,内容大多是少儿不宜。不过其中一条叫“死干证”的俗语,却很形象的说明了“吴俗健讼”的底气所在。 这条俗语是这样解释的:“词讼必用干证,却有死活之分。凡邻佑居间人等,活干证也。惟亲手笔迹,用印契票,在案卷宗,被刺字迹等项,乃死干证也。活干证有畏威而不敢直言者,有徇情而不欲直言者,有贪贿而不为直言者,不如死干证多矣。”意思是将证人证言称之为活干证,书面物证称之为死干证,并且特别指出证人证言,因为存在多种的人为原因,相比于书证物证具有很大的不可靠性。所以特别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死干证”证据的重要性。 三 在清朝人俞蛟《乡曲枝辞》一书中,有一篇《讼师果报记》,文中写到:“又吴江郦允恭,刀笔利,经其谋讼,无不胜。”记录了吴江县一个名叫郦允恭的讼师,经过一番出谋划策后,运用所谓的“死干证”,为被告儿子打赢官司的故事: 当地有一个老爸,为了一件琐事,出手打了他的儿子。谁知这个儿子竟然不买账,也用拳头回击他的老爸,并将他老爸口中的两颗牙齿打掉了。这个老爸一气之下,马上就跑到吴江县衙门里去,状告他这个儿子不孝和犯上。儿子知道县太爷要传讯他的消息后,十分害怕也十分后悔,赶紧拿着一大笔钱,急忙去找著名讼师郦允恭,恳请他出手相助。郦允恭装出无奈的样子对他说:“你这个是死罪啊,是要杀头的。目前看只有死路一条,没有什么办法好想的。”因为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律》的规定,殴打或谋杀父母等长辈的行为是“恶逆”行为,属于“十恶”之罪。在大清《刑律》中更是明确规定“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这个儿子听了郦允恭的话后,长跪在地哀嚎不已。 郦允恭看了看桌上堆着的一大堆钱,叹了一口气,然后对着这个儿子招招手,示意要和他说悄悄话。等到他把耳朵凑上来时,郦允恭突然咬住了他的耳朵,致使他血流满面。就在他十分诧异之时,郦允恭对他说了一番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的话。 这个儿子听完后,急忙跑到县衙去见县官自首,他一面痛哭流涕,一面请求县官定自己死罪。 县官在审讯中问他事情经过。 这个儿子回答说:“我做错了事被父亲打骂,父亲在打骂过程中,用嘴咬住了我的耳朵。我因为疼痛难忍,在挣脱时不当心撞掉了父亲的牙齿。” 县官就指着这个人的父亲说:“你儿子有错,骂几下打几下,教训教训也就算了。你怎么可以咬他的耳朵呢?你又不是吃人的豺狼。”父亲无法解释他儿子耳朵上的伤不是他咬的。最后这个儿子免去了死罪,被从轻发落了事。 幸亏这个儿子不是生活在隔壁的浙江省,如果根据浙江省的土政策《治浙成规》,也就是清朝乾隆年间,当时主政浙江省的地方大员发布的地方性成文规章,其中“父子为天性至亲,以父控子,断无屈抑。故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再为审讯也”的规定,在不经审讯的情况下,就是有10个郦允恭,也救不了这个儿子的命。 四 《清稗类钞》是清朝人徐珂写的一本关于清代掌故遗闻的书。在这本书中,徐珂写了一个“苏州有讼师曰陈社甫”的故事,陈社甫也是运用所谓的“死干证”赢得了官司: 苏州有个讼师叫陈社甫,他有个同乡王某是一个财主,家里很有钱但为人生性怯懦。王某曾经把钱借给一个寡妇,但到了约定归还的期限,寡妇却没有还钱给他。在讨要多次都没有要到钱的情况下,他有一天派了个佣人把这个寡妇叫过来,当面说了她一顿不是。 谁知道这个寡妇自尊心极强,深深地为还不起钱被人斥责而羞愧,竟然在这天的半夜里,在这个王姓财主家的门前上吊自杀了。由于这天晚上雨势很大,而且雷电交加,所以一直到天亮,才被王家人发现这件事情。 接到报告的王某,感到十分害怕,就心急慌忙的去找了讼师陈社甫。陈社甫在收取了500两银子的酬金后,对他说了一个应对办法,这个办法只有5个字“速为之易履”,你快点回家去吧,快点为这个寡妇换一双干净的鞋子。做好了这一切的王财主,将陈讼师写好的书状交给了吴县知县。 县官认为讼词里的写的“八尺门高,一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两足何以无泥?”两句话很有道理。想想也是的,这个女子能够一个人在这么高的门框上吊自杀吗?而且夜里还下着大雨,为什么这个女子脚上的鞋子上,没有泥土没有雨水呢? 县官因此认为王姓财主得罪人了,所以被人栽赃“移尸图害”。最后判决王某赔一副棺材钱给这个寡妇的家人了事。 五 苏州讼师名气的传播,先是有赖于一个名叫吴麟瑞的清朝人,他以白话的文字、小说家的笔法、和章回体的形式,写了一本名叫《中国四大恶讼师传奇》的书,不过根据今人叶黎侬先生的考证,该书原名是《四大恶讼演义》。书中提到的四大恶讼师,都是晚清时期的苏州府人,细而言之,谢方樽是常熟辛庄人、诸福宝是吴县人、杨瑟严是崇明人、冯执中是昆山人。此后,苏州讼师之名气又借助于鸳鸯蝴蝶派作家平襟亚的推波助澜得以更广传播,他将不少苏州籍的讼师,一一都编纂进了《中国恶讼师》《新编评注刀笔精华》的书中,这些书在民国时期风靡一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新编评注刀笔精华》一书中,还附录了吴县讼师诸福宝所写的《解铃人语》,分别从诉讼准备、状词书写、以及诉讼中注意事项的角度,言简意赅地将自己做讼师多年的心得体会,用语录体一一写出来。 由此可见,苏州讼师的水平是很高的,一点也不逊色绍兴师爷锻炼文字的功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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