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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破记 l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如何清理债务人的应收债权(下)

 吻你鸭先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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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3284字,阅读全文大约需要9分钟。

“应收债权”是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之一,应收债权的清理也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依法、依规的完成应收债权清理工作,是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的重要保障,更是各级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管理人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由于破产程序中的应收债权清理与债务人存续期间应收债权的清收在程序和实现目的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就破产程序中应收债权的清理问题做以下简要论述,供参考。

四、应收债权清理的具体步骤

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债务人应收债权的具体清理方式等做出规定,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应收债权清理步骤如下:

(一)制定工作计划及日程表

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应收债权的数量、债务人人员的配合情况及人民法院、债务人上级主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等因素,预先制定债务人应收债权的清理工作计划和日程表,对清理工作的人员安排、时间计划等作出规划,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工作计划及日程表做出后交由专人进行监督排查,按时确定已完成的工作和尚未在期限内完成的工作,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工作日程进行调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制定日程表。

(二)界定应收债权清理范围

管理人按照本文第一部分论述的内容对债务人应收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制作截至接管基准日的债务人《应收债权清册》,作为债权清理的基础。

(三)访谈调查

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负责或知情人员等进行访谈调查,了解应收债权中债务人的状况、具体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等,并同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调查结果,对债权进行初步整体分类,列出重点清收债权的范围。

(四)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

管理人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或公证邮寄等方式向有确切联系方式的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清偿债务的要求、清偿债务的期限、不按期清偿的法律责任、提出异议的期限等。同时制作《偿还债务通知书送达情况一览表》,对《偿还债务通知书》的送达情况和反馈情况及时做出记录和汇总。

(五)财务查证及其他相关调查取证

管理人以《应收债权清册》为基础,对债权逐笔进行财务查证,根据债务人财务帐制作《财务查证表》,反映债权形成过程中每笔业务的发生时间及内容;并调取(复制)债权中每笔业务的原始财务凭证,作为主张债权的依据;同时根据财务查证的情况,调取与债权形成相关的合同、涉诉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六)法律尽调

管理人通过调取工商档案、房地产、车辆登记、自然人身份信息等,对应收债权的债务人现状、财产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就重大债权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七)建档立卷

将以上调查搜集的资料、证据等汇集归档,一案(一笔债权)一卷分别建档立卷,以备查阅。

(八)分类确定债权清理方案

根据已搜集的证据资料及《偿还债务通知书》发出后的反馈情况,对应收债权进行分析、分类,并按照债权的不同类型制定债权清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审议。

(九)审查债务人提出的异议

债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在限期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有证据证实异议人提出的主张成立,债权或部分债权金额确不存在的,应出具相应审查意见,并提请债权人审议。

2、对异议人提出债权金额不符的,安排人员与异议人核对账目,签署《对账协议》确定债权金额及还款方式,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债权人会议。

(十)协商清收债权

管理人通过催收等方式,收回属于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债权清理过程中,个别债务人因偿债能力有限等原因,提出减免部分债务后一次性或分期清偿的,由管理人报请债权人会议同意后,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

(十一)提起诉讼

以下几种情况下,由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以债务人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应债权:

1、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主张不成立的;

2、收到《偿还债务通知书》后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清偿义务的;

3、未按照《对账协议》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的。

(十二)强制执行

债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由管理人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管理人配合执行机构收回债权。

(十三)对债权清理情况的登记、总结

1、债权清收进度跟踪登记

按照债权清册顺序,制作《债权清收进度情况登记表》,及时将每笔债权清理的进展情况作动态登记,以备查询,并为债权清理情况汇总和结案奠定基础。

2、逐笔制作债权清理结案报告

每笔债权清理完毕均出具《债权清理结案报告》,装订入卷。

3、债权清理情况总结

债权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后,制作整体债权清理结案报告,提请债权人审议,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交由管理人财务作相应财务处理。

五、三种破产程序中应收债权清理的区别

现行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程序有三种: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因三种程序最终达成的结果不同,应收债权的清理方式和结果亦不相同: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收债权的清理

    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债务人主体注销,债务人的应收债权无人承继,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的应收债权进行彻底地清理,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最终的清理结果,除非应收债权通过转让或分配的方式完成清理,债权继续由受让人或受分配的债权人享有并追收,但债权主体已发生变更。

(二)重整程序中应收债权的清理

重整程序中,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调整出资人、债权人的权益,可以与重整投资人协商债务人资产重组、剥离的方案等,故债务人应收债权的清理方案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根据重整方案的需要,在征得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做出相应处理,如可以由重整后的企业继续享有和追收、可以债权资产的形式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可以分类剥离处置等。故在重整程序中,未必需要将应收债权彻底清理完毕,但对应收债权范围的界定、债权情况的调查等工作必须完成。

(三)和解程序中应收债权的清理

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债务人主体继续延续并持续经营,债务人对享有的应收债权继续负责追收,故在和解程序中由债务人按照企业正常存续状态清收债权,管理人承担监管责任。

六、“债权人意思自治”对应收债权清理的影响

在前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清算程序还是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对债务人应收债权的清理方案及清理结果的确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破产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的目的即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债权人意思自治”是破产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故,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应收债权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应收债权的处置方案尤其是放弃追收债权势必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故必须取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以避免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论述中阐述的相关意见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邝习勤( 发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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