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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积极自由

 Tomsp360lib 2019-06-03

作者简介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1958年,伯林当选为牛津大学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在就职仪式上,伯林做了题为《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在这一演讲中,伯林对自由的观念史进行了考察,并且提出应该对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加以区分:一种是消极自由概念,另一种是积极自由概念。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伯林将爱比克泰德、卢梭、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家归入积极自由理论阵营,并重点对爱比克泰德和卢梭的自由理论进行批判。伯林认为,消极自由体现了自由主义自由概念的核心思想,而积极自由概念自身存在着不可解决的悖论,是导致现实政治中极权主义政治的思想根源。伯林阐述了积极自由理论的三种含义,并且指出积极自由理论向内的发展会导致“幸福的奴隶”悖论,而积极自由理论向外的发展则会导致“强迫自由”悖论。本文将伯林所批评的积极自由理论称为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并且试图在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对积极自由的解释——新积极自由理论。新积极自由理论在自由的障碍和自由与道德的关系两个方面,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存在根本分歧。改进后的新积极自由理论能够很好地规避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的两个悖论,也不会再成为专制统治的理论工具。

一、伯林对积极自由理论的批评

伯林对自由概念的讨论是从定义消极自由开始的。伯林延续了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将消极自由定义成“一个人可以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伯林认为所谓的消极自由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在伯林看来:首先,消极自由是针对他人或公共权力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或阻碍来说的;其次,所谓的消极自由就是要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维护个人行动的自由空间。从这一意义出发,伯林也将消极自由概念称为“免于……的自由”,意思是“自由就是免于干涉”,而干涉是来自于他人和政府。也正是因为这一概念是从干涉着眼进行定义的,是一个否定形式的概念,所以思想史上才将其称作消极自由概念。

伯林在讨论积极自由概念时,将人们对积极自由这一概念的“直觉”和对它进行理论建构的“初衷”做了精彩而准确的描述。伯林写道:“‘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积极自由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在不同思想流派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含义。伯林在其演讲中先后提到了积极自由的三种含义,而伯林自己对此并没有给出清楚的说明。

第一,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是对“是什么(或谁)在控制我的行动”这一问题的回答。伯林认为,在政治生活中,“我(个人)”应该参与决定我自己的生活。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伯林将积极自由理解为公民参与政治统治的平等权利。这样,我们得到积极自由的第一个含义:自由是指公民平等地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这一定义与贡斯当所讨论的“古代人的自由”是一致的。

1819年,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邦雅明·贡斯当做了题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演讲。在这一演讲中,贡斯当极富洞察力地发现,古代人对自由的理解与现代人对自由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他论述道:“我们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的自由了,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我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相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在贡斯当看来,古代人的自由与古希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制度关系密切,其本质上是公民对民主权力的分享,这种自由是一种公共领域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则是私人生活的快乐,是人们不受干涉地行动的可能性。由此可见,伯林所阐述的积极自由的第一层含义对应于贡斯当所理解的“古代人的自由”,而伯林所阐述的消极自由则对应于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

第二,在对积极自由的概念做进一步的探讨时,伯林论述说,积极自由还包括这样的想法——“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既不是他人的奴隶,也不是我自身欲望的奴隶”,而这就要求“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目标行动”,做最好的自己。这时,伯林阐述的是积极自由概念的第二个含义。积极自由的这一含义建立在“自我划分”和“自我评价”基础上,与斯多葛学派哲学家爱比克泰德所阐发的“内心自由”的含义是一致的。

爱比克泰德是斯多葛学派的奴隶哲学家,他的哲学观点收录在其学生编撰的《爱比克泰德论说文集》中。在爱比克泰德看来,自由不在于欲望的实现,而在于欲望的消除。人们只有摒弃那些非理性的、无法实现的欲望,退回到自我的内心当中,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伯林对这种逃避外在世界、退回内心之中寻找自由的理论进路极为反感,将其斥为“退居内心堡垒”。伯林论述说,这就好像是“我开始时欲求幸福、权力、知识或获得某些特定的对象。但是我无法把握它们。我选择避免挫折与损失的办法,因此对于我不能肯定地得到的东西绝不强求。……我就仿佛做出了一个战略性的退却,退回到我的内在城堡——我的理性、我的灵魂、我的‘不朽’自我中,不管是外部自然的盲目的力量,还是人类的恶意,都无法靠近”。在伯林看来,斯多葛派的这种自我解放之法,“不折不扣地是一种酸葡萄学说”;想通过“退居内心堡垒”而获得自由的逻辑,其结果就是成为奴隶,甚至是自杀。这与自由的本意是直接矛盾的。

伯林进一步认为,爱比克泰德所阐述的“内心自由”在政治实践上还为专制主义提供了借口。如果暴君想要使他的臣民放弃原初的愿望而接受他自己所规定的生活形式,也许臣民会在爱比克泰德的意义上感受到自由,但是让臣民过一种由统治者所规定的生活,这样的暴君所创造的不是政治自由,而是其反面。在伯林看来,爱比克泰德对于自由的理解等于在说,即使奴隶也是自由的,这在自由的观念史上被称作“幸福的奴隶”悖论。

第三,从积极自由的第二种含义中,伯林引申出积极自由的第三种含义:代表“真实自我”的外在权威对个人行动的强制。这一含义在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含义对“自我”进行“二分”和“评价”的基础上,将个人的“真实自我”外化成某个理性的权威(国家、集体、公意、公共利益,等等),并且将这一理性权威对人们行动的限制当作自由的实现。积极自由的第三个含义是伯林要极力批驳的。在伯林的批评中,卢梭的“强迫自由”理论恰恰是这种积极自由理论的典型代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这样的自由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在于行动听从自己意志的支配;此时,人们的意志被称为“私意”,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利益。当人们决定联合起来形成政治共同体时,所有的“私意”聚合在一起形成了“公意”。“公意”作为人们的共同意志,其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在进入社会和国家之后,人们的自由不再是听从“私意”的指挥,而变成了听从“公意”的指挥。由此,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受自己意志的支配,是自由的;在社会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受“公意”的支配,也是自由的。而对于那些在社会状态下仍然按照自己的“私意”行动,不听从“公意”的人,卢梭论述到:“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由此,卢梭的自由理论推导出了“强迫他人自由”的悖论。

卢梭的自由理论同样是建立在对“自我”进行划分和评价的基础上:“自我”被分成自然状态服从个人意志的“小我”,以及在社会状态下服从“公意”的“大我”。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们通过摒弃“私意”、服从“公意”,舍去“小我”、成全“大我”,而最终实现真正的自由。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有人并不听从“公意”的指挥,那么社会中的其他人就可以强迫其服从“公意”,也就是强迫他自由。伯林对于这一悖论性的论证极为反感,他认为这一论证是独裁者在为自己的专制统治进行辩护。在伯林看来,希特勒、墨索里尼以及20世纪的专制独裁者都利用了卢梭的这一论证,以人们不知道自己真正想做的是什么为借口,从而取代人们去行动,甚至认为自己有权强迫他们自由。同时,伯林还认为,这一悖论性的论证使得自由最终被证明是一种奴役制度。

根据这些理解,伯林对卢梭的名言“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做出了自己的解释。伯林认为,卢梭所谓的枷锁指的是人自身理性的枷锁,是理性为人自己的行为所订立的规则。这样的枷锁不会对人的自由造成束缚,因为自我控制不是控制,而是自由的实现。伯林在一系列关于自由的论述中,尤其是在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著名演讲中将卢梭作为靶子,将其自由理论作为充满悖论的积极自由理论的典型加以批驳。

综上所述,在伯林的阐述中,积极自由理论包含了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自由是对统治权力的分享和对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贡斯当所论“古代人的自由”);第二,自由是欲望的消除(爱比克泰德的“内心自由”);第三,自由是对代表“真实自我”的外在权威的服从(卢梭的“强迫自由”)。在积极自由的这三种含义中,伯林对第二种含义和第三种含义进行了深入的批评。对于积极自由的第二种含义及其相关理论,伯林认为其理论自身包含着“幸福的奴隶”悖论,在政治实践中这种自由理论会被专制统治所利用,使人们放弃争取正当权利的斗争,退回到自己的内心中寻找自由。对于积极自由的第三种含义及其相关理论,伯林认为其理论自身包含着“强迫自由”悖论,在政治实践中直接充当专制统治的借口,成为专断权力强制人们服从的理论工具,并认为这一理论最终将导向政治上的极权主义。

为了回应伯林对积极自由理论提出的挑战,本文试图探索一种新的积极自由理论。新积极自由理论区别于消极自由,同时也区别于伯林所批评的传统积极自由理论。新积极自由理论试图在保持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之核心思想的同时,避免伯林所阐释的积极自由概念的两个悖论,使积极自由理论不再成为专制统治的理论工具。

二、自由的障碍

从古希腊的爱比克泰德到启蒙时代的卢梭、康德、黑格尔,再到当代的查尔斯·泰勒,不同时代的积极自由理论家都阐发了一个核心思想:自由在于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在于“真实自我”的实现。可以说,这就是积极自由理论的核心思想。新积极自由概念在秉承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将自由规定为行为者行动之外在障碍和内在障碍的消失,同时反对“真实自我的外化”。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相似,新积极自由理论也是建立在对“自我”进行划分和评价的基础上的:自由在于否定那个“非理性的”“较低的”“不真实的”自我,实现一个“理性的”“较高的”“真实的”自我。

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不同的是:一方面,新积极自由理论认为,不仅行为者内心的干扰构成自由的障碍,而且外在的干涉也对自由的实现构成障碍。在这一点上,新积极自由概念不同于爱比克泰德所论述的“内心自由”:后者仅仅将行为者内心的“非理性欲望”当作自由的障碍,并由此推论出行为者应该向内心退缩而不是向外界发展,最终导致“幸福的奴隶”悖论。另一方面,新积极自由理论认为,行为者的“真实自我”并不能外化成理性的权威,“真实自我”始终是自我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新积极自由概念不同于卢梭所阐述的“强迫自由”,否认任何外在的权威可以“强迫”我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基于此,新积极自由理论并不会导出“强迫自由”的悖论。

消极自由理论通常认为,自由意味着行为者的某一可能行动免遭他人的干涉。这一自由概念仅将外在的干涉当作自由的障碍,而并不考虑行为者的内心干扰。消极自由概念并非建立在对自我进行“二分”和“评价”的基础上,消极自由理论并不深入到行为者的内心,而仅仅关注行为者的行动。举例说明,如果我们说某人有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这意味着如果他公开发表言论,他的行动不会受到任何人的干涉。也许此人从未有过公开发表言论的愿望,但他始终拥有这项自由,这种自由与他是否有公开发表言论的意愿无关。所以,对于消极自由理论来说,只有外在于行为者的、由他人导致的干涉可以算作对自由的障碍,而来自行为者自身的内在的因素不会对自由造成影响。在消极自由的概念中,障碍的位置是外在于行为者的,障碍的来源是他人。

与消极自由理论不同,传统的积极自由理论认为,自由的障碍来自内心而并非来自外界。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仅将那个“非理性的”“较低的”自我看作对自由的妨碍,而不考虑外界因素对自由的影响。我们可以从爱比克泰德所阐述的“内心自由”的角度来理解“言论自由”的例子,即使在人们不被允许公开发表言论的情况下,爱比克泰德也可能认为,人们可以借助内心的力量而获得自由:人之所以不自由,不是因为人们不被允许公开发表言论,而是因为人们心中有无法实现的公开发表言论的欲望;人们一旦消除了这种欲望,即可获得自由。由此看来,爱比克泰德的积极自由理论并不把任何外在的限制和干涉当作对自由的阻碍,而只将人们内心中那些无法实现的欲望看作自由的障碍。

与消极自由理论和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不同,新积极自由理论在赞同内在的、由行为者自身引起的障碍对行为者的自由构成妨碍的同时,还认为外在的、由他人引起的障碍也会对自由造成妨碍。新积极自由概念认为行为者自由的障碍有两个来源:他人对行为者行动的干涉,以及行为者自身的某些因素对实现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的干扰。前一障碍的位置是外在于行为者的,后一障碍的位置是内在于行为者的。再以言论自由为例,新积极自由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可能受到两种干扰的威胁——外在的他人的干涉,以及行为者内心的矛盾或怯懦。如果一个人真正想做的事就是在公开场合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他人对这一行为的干涉会构成对自由的妨碍;同时,行为者自身的怯懦、害羞、发言恐惧等也会对其自由造成妨碍。只有当外在障碍和内在障碍同时消失的时候,他人没有阻止行为者发表言论,而且行为者自己也勇于发表自己的观点,行为者才有可能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实现言论自由。

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在《消极自由错在哪里》一文中提出了机会概念和实践概念,并用这一对概念来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泰勒论述到,机会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可能性,而实践概念强调的是切实地实现。泰勒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机会概念,它描述的是行为者之行动的可能性。说行为者有多少项消极自由,就像是说有多少扇门正向行为者打开那样,与行为者想通过哪扇门没有关系。而传统的积极自由是一种实践概念,它强调的是行为者切实实现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它关心的是行为者是否能选择正确的那扇门的问题。

新积极自由概念在这一点上与消极自由和传统的积极自由都不同,它既是机会概念,也是实践概念。这是因为,新积极自由要求行为者之行动的内在、外在障碍同时消失。也就是说,在行为者和自己真正想做的事之间,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的门都向行为者的意志敞开,都为行为者的自我实现提供可能。实际上,当行为的外在和内在障碍都消失的时候,行为者必然能够实现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所以,新积极自由概念同时也是实践概念。用“门”的比喻来说,内在障碍的消失使得行为者能够选择自己真正想通过的门,外在障碍的消失保证了行为者真正想通过的门是向自己敞开的。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行为者必然能够实现新积极自由概念所规定的自由。所以说,依据新积极自由理论,内在与外在障碍的消失是自由之实现的充要条件。

新积极自由理论要求行为者行动之内在与外在障碍都消失,这使得新积极自由理论并不会像传统积极自由理论那样,引发“幸福的奴隶”悖论。根据伯林的理解,传统积极自由理论认为,自由的障碍只存在于内心,不自由是行为者自身的因素造成的,这导致了被伯林批判的“个人最终退缩到内心堡垒”的怪现象:在自己行动的目标受阻时,不是积极地与外界抗争,而是退回到自己的内心堡垒,寻求安慰与庇护。不承认他人的干涉构成了自由的障碍,仅仅通过自己目标体系的调整而消除障碍,这样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必将遭遇“幸福的奴隶”悖论。

伯林曾论述到,如果一个人的一条腿受伤了,根据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则应该将受伤的腿砍掉。这一结论显然是违反常理的。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不同,新积极自由理论认为免遭他人的干涉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拥有消极自由——行为者免遭他人对其行动的干涉——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当外在的干涉存在时,个人是不可能通过放弃无法实现的欲求而获得自由的。因为,放弃欲求并不能对自由的外在障碍造成任何影响。外在障碍的消除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积极自由的实现依赖于消极自由的实现。所以,在新积极自由理论看来,“退缩到内心堡垒”的精神胜利法不能成为实现自由的途径。同时,新积极自由理论也就不会导出“幸福的奴隶”悖论。

总之,在内在障碍和外在障碍的问题上,消极自由理论将自由看作“免于外在障碍”,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将自由看作“免于内在障碍”,而新积极自由理论则将自由看作“同时免于内在障碍和外在障碍”。

三、自由与道德

新积极自由理论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之间的第二个重大区别在于:在“自我二分”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新积极自由理论反对将“真实自我”外化成一个外在的道德权威,反对将自由理解成道德权威对行为者的强制。新积极自由理论认为,对于行为者来说,只有行为者自己才最知道自己真正想做的是什么,没有任何外在的权威(父母、老师、集体、社会、国家……)可以借“行为者自己不清楚自己真正想做的是什么”之名,对行为者进行强制。

传统积极自由理论通常认为,所谓某人“真正想做的事”与一个客观的道德秩序相联系。因此,只有当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某一道德标准时,行为者才是自由的。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者是道德的,他才是自由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积极自由理论都鲜明地具有这一理论特征。例如,古希腊的爱比克泰德认为,有道德的人才有自由,而自由的人是幸福而美好的。他论述到:“没有一个恶人能够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所以没有一个恶人是自由人。”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个人积极自由的实现在于代表全体利益的“公意”的实现,人们的行为要符合“公意”这一道德权威才实现了自由,这是一种“道德的自由”。卢梭论述道:“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另一位启蒙思想家康德也有类似的看法。康德认为,个人积极自由的实现是“善良意志”的表达,而这个意志的价值是客观的、绝对的,而非主观的、相对的。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的当代阐释者、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则认为,积极自由只在于那些对社会、集体意义重大的行为,而一些意义很小或是无意义的行为与自由的实现无关。

在理论结构上,反对将“个人真正想做的事”与外在的道德秩序相联系,反对将行为者的“真实自我”外化成道德权威的关键,在于排除“他者猜想”。所谓“他者猜想”指的是,认为行为者并不知道自己真正想做的是什么,并不知道自己利益的真正所在,并由此而取消行为者作为自己欲望之仲裁者的权威,代之以外在的道德权威。

泰勒是支持“他者猜想”的积极自由理论家,他对行为者判断什么是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的正确性表示怀疑。泰勒认为,行为者不能被当作什么是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的最后裁判者,也不能被当作行为者的“真实自我”以及行为者自己是否自由的最后裁判者。个人全面自由的实现预先假设了只有一些确定的事值得行为者去追求。而做那些无意义的或者意义不大的事情,将无助于行为者“真实自我”的实现。所以说,当行为者不知道“什么是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时,政府或是其他道德权威就有权利“强迫行为者自由”。在泰勒看来,行为者不能正确判断“什么是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所以应该被强迫做他们真正想做的事情,也就是“强迫自由”。可以说,卢梭和泰勒应用不同的术语、从不同的方面论证了同一个悖论性的结论——“强迫他人自由”。

在关于自由的当代讨论中,可以找到三种反对“他者猜想”的论证。这三种论证通过不同的路径证明:没有人能够比行为者自己更清楚地知道他真正想做什么。第一个论证是笛卡尔主义的“优先权路径”论证。这一论证认为B决不会比A更知道A想做什么,因为A想做什么是只能被A的反省所发现的内在事件。第二个论证是布雷恩·麦吉尼斯在文章《我知道我想做什么》中提出来的。麦吉尼斯认为,B决不会比A更知道A想做什么,因为A不能想做某事而不同时知道自己想做某事,所以B最多只能与A对A想做什么知道得一样多。第三个论证是图尔明在文章《哲学和心理学中的概念构成》中给出的。图尔明认为,绝不该由B来说A想做什么,因为这是一个该由A说的事。原因是“我想X”意味着“我选择X”。而在逻辑上,只有我可以做出我的选择。所以说,只有A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也只有A知道自己想干什么。

新积极自由理论反对“他者猜想”,认为只有行为者自己才最清楚“自己真正想做的是什么”。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类似,新积极自由理论也将自由定义为实现自己真正想做的事,但这里的“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却不与任何外在的道德秩序相联系,而是“自己认为是自己应该做的事”。简言之,新积极自由理论中的“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是一个主观评价,而不像传统积极自由理论所要求的,是一个客观评价。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类似,新积极自由理论也基于“自我二分”和“自我评价”,但是这种评价并非是外界道德权威的评价,而是内在的、来自自我的评价。行为者的自由在于“较高自我”或“真实自我”的实现,但是,所谓的“较高”或“真实”是行为者自己认为的“较高”或“真实”,并不是道德权威评价下的“较高”或“真实”。

“客观评价”还是“主观评价”的不同,导致了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与新积极自由理论的一个根本分歧:自由的行为对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家来说必定是道德的、正确的行为,因为只有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行为。与之相反,新积极自由理论则认为,自由与道德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自由的实现并不意味着道德的实践。行为者实现积极自由,只是做了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成了自己真正想成为的人,至于其行为是否道德,是否正确,还需要参照客观的价值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判断。个人自由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个人行为是道德的。例如,对于自我极度膨胀的纳粹头子希特勒,我们可以说他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真实的自我”,却绝对不能说他是道德的,或者他的行为是正确的。

新积极自由理论排除了“他者猜想”、撇清了道德与自由的关系,也就不会像传统积极自由理论那样,遭遇“强迫自由”的悖论。而且,“为专制统治提供理论依据”这样的诘难也不适用于新积极自由理论。新积极自由理论中的“真实自我”是一个主观价值判断,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中代表道德权威的“真实自我”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新积极自由理论中,只有行为者自己才最知道自己真正想做的是什么,任何外在权威都不能以帮助个人实现自由为借口,对人们进行强制。

新积极自由概念是区别于消极自由和传统积极自由的一种新的自由概念。其核心思想是:自由是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成为自己真正想成为的人,是行为者行动之外在障碍和内在障碍的消失。在自由的障碍、自由与道德、实践概念还是机会概念等方面,消极自由概念、传统积极自由概念和新积极自由概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歧,详见表1。

总结全文,伯林批评积极自由理论会导致“幸福的奴隶”和“强迫自由”两个悖论,并因此而充当专制统治的理论工具。为了避免这两个悖论,本文在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新的积极自由的概念。其核心思想是:自由是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是免于他人的干涉和自己内心的干扰。与传统积极自由理论将“自己真正想做的事”与外在的道德权威联系起来不同,在新积极自由理论中,所谓“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是行为者自己的主观判断,而非任何外在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行为者的规定。这一不同使得新积极自由理论不会遭遇“强迫自由”的悖论。另一方面,新积极自由理论认为,自由的实现在于内在和外在、源自他人和源自自身的障碍都消失,而不仅仅是传统积极自由理论所主张的自由是内在障碍的消失。这一区别使得新积极自由理论能够很好地规避“幸福的奴隶”悖论。总之,新积极自由概念是区别于消极自由概念和传统积极自由概念的一种新的自由概念。由于排除了“幸福的奴隶”悖论和“强迫自由”悖论,新积极自由理论不会沦为专制统治的理论工具。

责任编辑:张赫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1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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