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海口一女乘客因为怀疑公交司机多收了一元钱车费,掌掴司机。 (▲动图来源于网络) 现在法院判决来了! 海口美兰区法院对女乘客掌掴公交车司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年。 对此判决,网友们的意见非常一致: (▲央视新闻微博截图)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下滑) 不仅是这位海口女乘客受到该有的惩罚,其他有类似行为的人被判了: 今年1月22日,浙江台州徐某某发现自己错过站牌,随即要求驾驶员停车。因不是停车站台,司机拒绝了徐某某的要求,两人就此发生争吵。徐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驶进了路边隔离带缺口。现在,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去年12月4日,在上海的乘客梁某某未及时下车导致坐过站,他要求下车未果后,与公交车司机争吵,强项拽拉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击同向行驶的电力公司工程车。检方表示,梁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前,梁某某作为一名常年在沪的外地来沪人员,原本几个月后即将获得落户资格,如今,这一资格已经确定被取消。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今年1月发布了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教训犹在眼前,这些人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掌掴公交司机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其他人的安全?有没有想过自己的牢狱之灾?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花山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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