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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认定犯罪预备的8种情形

 行者无疆8c3m05 2019-06-04

近年来,最高法倾向于模糊处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各法院更是严格把控,从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成立犯罪预备的案例仅占该罪总案例的0.1%。本文对实践中可能判处犯罪预备的情形进行梳理,总结出以下8种具体情形。

1、初步接洽购买毒品,约定试毒前被抓获,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一:(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3号

基本案情:陈燕鸿通过郑相平,与刘史强商定准备交易冰毒250克、“麻古”1000粒,并约好先到潮阳区海门镇尝试毒品的质量后再最终确定。次日凌晨5时许刘史强在家中被抓获,下午4时许,陈燕鸿、郑相平找刘史强试食毒品,在刘史强家门口被警察抓获。

裁判观点:陈燕鸿、郑相平在和刘史强达成购买毒品的合意后,交易前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

2、达成购买合意,交付毒品样品及收取购毒款的行为,系犯罪预备

案例二:(2016)京0114刑初315号

基本案情:宋盼盼通过微信联络商定以7800元价格向田××贩卖30克甲基苯丙胺。当晚20时许,田××到达宋盼盼暂住地后,双方因交付问题发生分歧,后田××支付宋盼盼人民币7600元,宋盼盼交付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34克作为样品验货。后被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宋盼盼暂住地起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0.4克。

裁判观点:被告人宋盼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与他人谈好毒品价格、购买数量、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毒品样品及收取购毒款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3、已联系购毒者但未达成购买合意,该部分毒品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三:(2014)松刑初字第38号

基本案情:王大为电话联系王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130克,并约定通过快递运回松原。而后王大为联系葛伦,让其帮忙将其中的100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克销售出去,葛伦答应后联系刘景余,欲以35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刘景余,刘景余未同意购买。2月14日,该批毒品经韵达快递运至松原,公安在快递屋内布控,将前来领取的王大为当场抓获。

裁判观点:被告人葛伦明知王大为贩卖甲基苯丙胺而帮助其出售,构成贩卖毒品罪,葛伦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其系为贩卖毒品创造条件,系犯罪预备。

4、被告人指使同案犯去某处与上家交易购买毒品,同案犯在交易地点(未见卖家)被抓获,被告人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四:(2017)粤15刑初108号

基本案情:卢榕斌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同案人前往广东省陆某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时提供毒资、交通工具、路费;约定由同案人驾车前往陆某市内湖高速路口,卢榕斌再电话联系卖家过来交易毒品,然后由同案人将毒品运回交给卢榕斌。2016年3月27日中午,同案人驾车去购毒,驶出陆某市内湖高速路口时,被南塘公安检查站的边防武警查获。

裁判观点:卢榕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同案人卢某1、卢某2,携带巨额资金前往陆某市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属于为了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被告人卢榕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犯罪预备。

5、初步商谈试毒后达成合作意向,买家被抓获后在侦查机关控制下提出交易(数量引诱),被告人被约出与买家商谈交易事项时(无备货)被抓获,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五:(2012)益法刑一初字第19号

基本案情:2月18日,被告人文光跃打电话问夏志勇是否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夏志勇回答需要,二人于次日约定文光跃提供0.1克海洛因给夏志勇验货,并约定以后再联系。3月4日,民警抓获毒贩夏志勇,其要求立功,3月5日联系文光跃,要求购买50克海洛因,文光跃同意。次日晚8时许,当文光跃与夏志勇在赫山区南市场准备商议交易事宜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文光跃身上缴获准备购买毒品的毒资六万余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文光跃为了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夏志勇,提供毒品样品给夏志勇验货,之后,夏志勇要求购买50克海洛因,文光跃表示同意,并在约定地点与夏志勇见面,商议交易事宜,为贩卖50克毒品海洛因制造条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文光跃尚未准备好50克海洛因,也不是在交易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因此,文光跃的行为属贩卖毒品犯罪预备。

6、为了贩卖毒品收取托购人预付的毒资,但还未着手联系代购涉案毒品,系犯罪预备

案例六:(2017)浙1102刑初163号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舒皓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留下约四分之一的量后,在丽水市莲都区红楼宾馆旁的小弄里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某。2016年6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舒皓收取徐某支付的购买冰毒的毒资300元人民币后,因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未能成功。

裁判观点: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舒皓为他人代购毒品过程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杨舒皓虽为了贩卖毒品收取托购人预付的毒资,但还未着手联系代购涉案毒品,系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7、达成贩卖合意,收取毒资后因找不到毒品货源而将钱退还买家,认定犯罪预备

案例七:(2015)汕尾中法刑一重字第10号

基本案情:“老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国龙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于2012年12月16日将购毒款人民币4万元汇入被告人陈国龙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陈国龙因没有找到“老胡”所要求的毒品冰毒,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2月16日两次将购毒款人民币共4万元汇还“老胡”。次日被查获,车内缴获毒品。

裁判观点:陈国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陈国龙收取了“老胡”转账的购毒款4万元,因找不到毒品货源而将钱汇还“老胡”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此部分犯罪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8、以贩卖为目的联系购毒,后因吸毒被传唤交代贩毒事实,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八:(2015)城刑初字第60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贾某以贩卖为目的,用孙某的手机号码和自己的手机号码通过山东省高密市人“坤哥”联系山东省潍坊市一名男子,贾某准备以每克24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潍坊市男子手上购买冰毒用于出售谋利。后被告人贾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裁判观点:贾某因吸毒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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