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面对证人证言,你真的会质证吗?丨iCourt

 于元正律师 2019-06-05

作者:MoreKingLawFirm

单位: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微信:moreking-lvqitong

编者按

证人证言在法官认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律师们在工作中需要时常接触的关键信息,但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却是令许多律师头疼的话题。今日推文,作者将通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入手,为大家详细解答有关质证的困惑。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之一,属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其客观性较差。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广泛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尤其在基层法院一审程序中更为普遍。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证人证言在证明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如诉讼时效问题、是否构成欺诈问题等,可能是唯一或关键证据。


“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如果证人不出庭,法官一般不会采纳和采信书面证人证言。作为律师,不得不认真研究、掌握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以便对证人证言做出有效的质证。

那么,在当事人一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对方律师如何针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呢?下面分别述之。

一、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质证

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质证:

第一, 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如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员工、亲戚、朋友等,该证人证言会因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证言倾向一方当事人,而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如果仅仅是简单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证人证言不真实,其质疑和质问的力度较弱,难以为法官不采信该证人证言提供充分的说理。


因此,还应结合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的角度,提出更加有效的质证意见。此外,如果有证据显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证人证言在法官心中的采信度。

第二,证人证言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据此,“亲身感知规则”是审查证人证言的首要规则。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证人只能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体验陈述,而不能作出意见陈述。除非证人的意见是建立在合理的经验和感觉基础上的,如声音的认定、车辆的速度等。


如果是传来证人作证,必须说明来源,对于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精神状态等因素,均会影响证人证言内容的可信度。


此外,如果证人证言内容不连贯、缺乏案件细节情况,或者细节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印证,其可信度也会大大降低。很可能表明其并未亲自感知案件情况。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证人是转述其他证人的证言,那么将会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人,核实信息来源,寻找一手证人证言。

第三,证人的人品

司法实践中,鲜有当事人或代理人从证人的品德角度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一般来说,品行良好的证人证言,其可信度就高,反之其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就较弱。

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曾经在另案中做过伪证,在本案中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就将大打折扣。

二、对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质证

合法性一般是从作证的证人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和证人证言的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质证。

首先,作证的证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证人的作证资格,是其成为法庭上的证人的前提。如果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及精神状态足以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其作证资格就值得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证人分为自然人证人和单位证人,具备证人资格应同时满足了解案情和正确表达这两个法律要件。

能否成为证人与年龄没有必然关系,即使是未成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如果证人出庭不能正确表达或者沉默不语,则丧失作为证人的资格。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一般是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司法实践中,单位的证明往往只有出具单位公章。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此,单位证明只有具备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出具人签字或盖章和单位公章这三个要素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其次,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方式获得证人证言。另外,需注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间,逾期举证也会影响证据的效力。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我国《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

阅卷后一键生成陈述对比图

律师可以留意侦查机关对证人证言证据的来源、取得过程及形成结果是否存在瑕疵、非法之处。

比如询问人数、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等可能影响证据合法性的情况。内容上,是否存在诱导性询问。询问证人作为一种法定侦查取证的方式,理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步骤,确保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

智能识别提醒

面对以上情况,律师使用证据智能系统阅卷,系统会在律师做标注过程中智能提示。例如询问人数不低于两个、同时段询问不同证人等等。律师做证据审查时,系统会对鉴定意见等不同的证据类型智能提示出审查要点。在帮助律师高效阅卷的过程中,体现专业律师的办案思维。

三、对证人证言关联性的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主要从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发表质证意见。

如结合当事人提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材料时对其说明的证言内容和证明对象没有关联关系的,该证人证言即便合法真实,也无证明价值。在这方面,证人证言的关联性质证要求与其它证据类型的证据质证要求并无二致。

结语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认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双方律师或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帮助法官辨明证人的资格、证人证言的真伪和证明力大小,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帮助法官查明案情,这也是诉讼律师的职责所在。

证据智能系统全面升级,刑事阅卷模块即将上线。帮助刑事律师智能化阅卷,一键生成供述关系对比、阅卷笔录、质证意见等刑事律师专用的文档。简化办案流程,为刑事律师打造专业高效的阅卷系统,尽在面向所有律师群体的证据系统之中。

扫码下方二维码,申请体验刑事智能阅卷。

申请体验

  证据智能系统

扫描二维码

联系诺诺多

专栏编辑:陆虹宏  |  责任编辑:徐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