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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偶然:资深法官谈律师庭审准备 | iCourt ·技术派

 唐律师的资料室 20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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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忠、贾旭


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机制。法官与律师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二者立场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发现真实和实现正义。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律师在诉讼中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达到说服法官、实现正义的目的。


一、律师庭前准备的注意事项


接受委托后,律师需要做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其中,与庭审密切相关的,大体有这么几项:


1.诉讼请求的选择


相对来讲,法官是被动的,诉什么审什么,不诉则不理。对于律师来讲,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是从选择诉讼请求开始的。诉讼请求是案件审理的核心,诉讼请求选择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在一起以房抵债纠纷中,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提出用其自有房屋抵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公司又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自己的总经理助理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于是,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履行房屋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该房屋已过户登记给丙,转让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据此驳回了乙公司的起诉。


本案中,乙公司如想得到房屋,应该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确认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再要求甲公司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如乙公司不想再要房屋,可以依据房屋转让协议提出违约赔偿之诉。由此可见,诉讼请求的错误选择导致了案件的被动局面。


2.法律事实的调查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要从法律观点分析、判断,将日常生活事实排除,归纳保留法律事实。有些律师不善于或不愿做该项工作,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加甄别的全部转交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不加分析整理,导致庭审冗长、无效率,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3.法律的正确适用


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要精确到章、节、条、款、项。不但要找到法律依据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也要预见到各种可能反对的观点并作好反驳的准备。


有些律师喜欢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我方的主张。但被问到哪条法律规定时,却支吾不语,只能说明要么无依据、要么无准备。还有的律师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仅凭自己的个人理解任意发挥,而忽视该问题已有通说或定论。


如在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中,出卖人之妻以卖房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所依据的理由为无权处分。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已不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故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二、律师应加强对主审法官的了解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语言的多义性、法律的弹性等多重制约,必然存在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模糊、有争议的问题。从审判的角度表现为同案不同判。但对法官个人来讲,对某一争议问题一般有着同一的观点。因此,对于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律师还应加强对主审法官的了解,即了解该法官对于此类问题是何观点,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如何获取法官的观点,方式有许多。例如查阅该法官发表的文章、公开的判决以及庭审及调解过程中法官的意见等,可以根据不同法官的风格,对庭审做出针对性的准备。


例如,对于彩礼返还案件,甲法官认为应当根据给付财物的性质来认定是彩礼还是普通的赠与,从而确定是否返还。而乙法官认为应当根据给付时间来认定,结婚登记前的认为是彩礼,登记后的作普通赠与对待。因此,律师在了解到该情况后,在甲法官的庭上,应当准备给付财物的性质以及地方习俗等相关证据;在乙法官的庭上,则要查清给付财物的具体时间等证据。


三、律师应具有良好的品格


1.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使命在于解决委托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绝不意味着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其中的界线便是法律底线。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甲担心超过诉讼时效,就申请了证人出庭用以证明其向债务人乙主张过权利。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作伪证实不可取。该证人到庭陈述其于2014年底和债权人甲一起到北京的某茶馆向债务人乙讨债。在法官询问具体时间时,证人自以为是的回答称在2014年阴历年年底,也就是春节之前要账。对此,债务人乙辩称其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外国生育,并提供了出入境记录。也就是说,证人主张的时间段内债务人乙不可能在北京,证人明显在作伪证。除证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债权人甲也招致了败诉的后果,合法的债权未能收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该观点已深入人心。因此,当事人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难以取证时,总觉得为达到正义的目的而做一些伪证无可厚非。但作为律师,要劝阻当事人的此类行为,更不能参与其中。


2.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负有真实义务,既不能虚构事实,也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属实时仍然不予认可。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证据。”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章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知,律师在伦理规范中关于其诉讼行为的角色及责任和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法下所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


有些律师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认可,但不认可的理由让人难以接受。如一个案件中一方提交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另一方律师直接不认可。法官追问不认可的理由,却仅强调不认可,说不出理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实事求是,该认可的就认可,真实性无法核实的就请法院核实或庭后到有关部门核实,认可真实性可以在关联性上做文章。一味的不认可只会给法庭留下不诚信的印象。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既有现金交付,也有银行转账凭证,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案件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然而,一方律师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对已方签字的收据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委托鉴定,鉴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认定收据确系本人书写。该方存在不诚信现象,法院判决其承担败诉后果。


3.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使命在于解决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因此,委托人的利益便成为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目标。律师在处理一项法律问题时,首先应明确委托人的立场,进而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有效运用法律规则,得出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式。


我们不赞成所谓的诉讼技巧,但在法律制度内也有一些可以做文章的地方:比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问题,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真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事后的判决不可能准确无误的查明案发事实,法院仅能依据双方举证证明的事实予以判断。因此,律师应在法律真实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又如,时效与期间的问题。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保护交易稳定,法律规定了各种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律师可善加利用。比如,常见的对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作为债务人律师要敏锐地审视是否走过诉讼时效并就此提出答辩意见,因为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主动援用。


再比如,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为六个月,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那么,作为保证人的律师可以就此进行答辩,以达到免除保证责任的效果。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并不代表律师可以做死磕派。首先,律师要坚持维持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实体与程序权益,这是前提。其次,要分清主次,不要吹毛求疵,抓住细小的程序瑕疵大做文章,反而因小失大。


大家知道,现在法院案件非常多,法官也很忙,而诉讼程序又非常繁杂,百密一疏在所难免。比如之前网络传的沸沸扬扬的传票事件,法院传票传唤当事人于某某年2月29日开庭,但该年确无2月29日,又如传票某日0点开庭之类的。这是很明显的笔误,或叫工作失误。作为律师,你电话向法院提出该错误,改正时间即可,没必要大肆炒作。


四、关于律师庭审能力


1.表达说服能力


传统观点认为,律师就应该高谈阔论、口若悬河,但事情并非总是如此。在北京各级法院,案件的数量非常大,庭审中留给双方律师的时间非常少,没时间也没耐心听你长篇大论。针对这种现实,善于表达绝非夸夸其谈,而是要简明扼要、一击中的。


很多律师总有一个担心,就是怕法官听不明白,总想说的又多又全,而且反复重复。其实大可不必。在一个具体案件上,律师对案件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可能要远远大于法官,但是,法官在该类案件的处理经验上以及双方意见的掌握上要比律师更全面。


在双方各有所长的情况下,好的律师要成为的法官的帮手而不是对手,即将其花费时间、精力掌握的案件事实总结、归纳给法官,将其查询的法律、法规、相关案例提供给法官参阅。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帮助法官查清案情并查明法律适用。


2.法律思维能力


对于法律人来说,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便是运用法律思维。对于法律适用,有些律师不从实体法上找依据,也不从法理角度辩论,却喜欢用公平、诚信等大词试图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大词对当事人很受用,但很难打动法官。须知,法官判案是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引用实体法到哪一项具体规定。


律师要有法律的头脑,即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理解和解决问题。作为理性的裁判者,法官不可能任性地仅凭个人好恶判案,但律师的种种不专业行为,必然会给案件带来不利的影响。


所以,一个好的律师,是配合法官工作,有理有据说服法官的人,而不是挑法官毛病,给法官制造障碍的人。也许,一时的小技巧可以在某件案件中取得优势,但长此以往,较差的信誉与口碑只会招致市场的淘汰。


3.临场应变能力


律师需要广博的知识与全面的能力。当然,人的知识是有限度的。对于突发事件,法官可以休庭,可以庭后合议。但对于律师来讲,必须随机应变。为提高临场应变能力,一要做好庭前准备,二要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与期限,三要注意平时工作的经验与总结。


4.驾驭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的庭审表现对法官作出判决前形成内心确信非常关键。因此,好的律师要能够管理自己当事人的庭审情绪。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抚育孩子的客观条件旗鼓相当,法官正在斟酌考量。此时一方当事人到法院歇斯底里、大吵大闹,难以控制情绪,使得法官认为该人素质太低,脾气暴躁,不放心将孩子交由其抚养,导致争取抚养权失败。


以上,是从法官角度对律师的期望。相信随着法律共同体的建立与交流的增多,法官和律师一定能在庭上完成良好的合作,真正实现庭审发现真实、解决纠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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