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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规范地提交证据?|iCourt

 法律资料he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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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凌男

单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 ID:Lawyer_As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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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诉讼律师都会处理证据工作,包括证据的收集、组织、编排、提交以及最终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

但是实践当中往往会因为律师在提交证据时的不规范行为,致使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周折,这样的麻烦和周折不仅可能给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及裁判者带来不好的体验,还可能会对己方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的最终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对于律师该如何提交证据的规定,却是明明白白地写在了法律和司法解释里,可以说律师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地提交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不讲武德”,而我认为下面的这些不讲武德的行为,不该继续存在于律师行业。

证据突袭

根据马保国老师的经典语录,“不讲武德”后面跟的是“来骗”、“来偷袭”,在律师行业也存在着这样的一种不讲武德的偷袭,我们称之为“证据突袭”,也就是不遵循法律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而是在临近开庭之前,或者是开庭当场提交证据,压缩对方对证据阅读、思考的时间,从而没办法穷尽最大的审慎进行质证。

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证据的举证期限,就是为了让争议双方能够在全面理解案件证据的前提下充分地交换关于证据的意见,同时也是让裁判者能够提前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解,便于案件的审理,减少审理时对案件事实误判的可能性。

而证据突袭则完全背离了举证期限制度的设立目的,许多时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为了简化审理的程序,通常也选择了接受突袭而来的证据,在简单地阅览之后就选择径直质证。

此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不断修改,证据失权制度逐渐被弱化。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如果该份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该份证据,即便是法院拥有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的处罚权,但是对于证据本身而言,不会存在失权的风险,这无疑给了证据突袭更多的操作空间。

那么遇到被证据突袭了怎么办?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逾期提供证据的,不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至少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训诫。

所以下回如果再遇到对面的律师证据突袭,不管怎么样先请求法庭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骂一通对面的律师再说。虽然训诫本身不对案件结果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对于对面律师来说,伤害不大,侮辱性极强。

不按规定制作证据清单

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一般律师行业在践行该条规定时通常的做法是单独制作一份书面的证据清单,详细载明证据名称、页码、证明目的、证据来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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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智能系统对证据清单分组分类

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律师在提交证据的时候是不制作书面的证据清单的,对于证据的名称、数量、来源、证明目的,我们只能一边看一边猜。

如果是案件事实较为简单并且证据数量较少的案件则罢了,怕就怕成百上千页的证据堆在了一起,每个字我们都看得懂,但是就是不知道这些证据放在一起是几个意思。

最终的谜底还需要等到开庭的时候揭晓,靠着对面律师在举证环节来讲述证据背后的证明逻辑,我们才恍然大悟。

此外,还有不少律师虽然制作了书面的证据清单,在开庭时如果我们需要索引到证据的某一页,还得在庭审时现场数,对举证质证工作及庭审的流畅性产生非常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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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智能系统自动完成页码编制

如果说证据突袭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诉讼技巧,那么不按规定制作证据清单的做法简直就是诉讼程序中损人不利己的典范。

证据目录的作用在诉讼中不可谓不大,它就像是一张地图,清晰地体现了证据的内在证明逻辑,一份好的证据目录,是可以起到引导法官思考的作用,让法官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样子,注意到我们希望他注意到的证据内容。

所以如果在提交证据时不附上证据目录,其实就是丧失了吸引法官注意己方证据的机会,此消彼长之下,可能就会导致法官更加倾向于按照对方的证明逻辑来审理案件的事实。

所以如果律师在提交证据时没有按照规定制作证据清单,看起来是因为他不够勤快,实际上是因为他不够聪明。

对于提交的证据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存在区别的,这个区别不在证据的内容,而在证据的外观,也就是豪华版和乞丐版的区别。

比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制作精美、编排清晰、标记明确,但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则是没有任何辅助理解的工具。

如果说前文所述的两种行为,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违法行为,那么这里所讨论的行为,就是在规则允许的限度内给对方制造麻烦的行为。

我认为即使是在案件中双方的当事人处以一个对抗和竞争的关系,可是让对方当事人能够更清楚、更便利地理解己方的证据,不论如何都是将案件朝着查明事实、辨明法律的方向推进的一件事。

以刻意给对方当事人制造理解障碍的方式获得案件中的优势,不应该成为我们律师的主流做派,况且通过这样的行为形成的优势对一个诉讼案件走向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却是反映出了一个人的气度和心胸。

我始终认为,我们律师行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在个案之中,作为立场不同的双方律师尽管处于一个竞争的状态,但是在这种竞争之下恰恰也是同行之间相互学习和提高的机会,也就是说我们无数的律师其实都是通过个案之中的充分竞争,来间接地促成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而来,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合作共赢呢?

所以,在证据层面尊重对手,同样也是尊重职业和尊重自己的体现。

结语

当下的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行为展现了极高的宽容度,但是这不是律师提交证据不符合规范的理由。

我希望可以有一天,每一份在律师手中的证据都能够被认真地编排和整理,都能以最美好的方式呈现在诉讼当中。

我们每一位律师在各个微小层面上的每一次精进和提高,都在为我们这个行业创造一个更加值得尊敬的未来,谨以此文与各位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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