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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怎么纳税并不简单

 定静虑得 2019-06-07

近期一篇题为《华谊并购冯小刚美拉 涉嫌漏税1705万元》的公众号文章引发了税务专业人士的讨论,主要内容为:“华谊兄弟2018年报披露,因为年度业绩未能达到目标,冯小刚向华谊兄弟子公司东阳美拉公司补偿6821万元现金。因为是补偿到东阳美拉层面而非母公司——即便记入子公司资本公积,亦应在子公司层面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1705万元,也即华谊兄弟涉嫌漏税1705万元。”

一、对赌协议的由来

2015年华谊兄弟(股票代码:300027.SZ)决定收购购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美拉”)。收购前冯小刚持有东阳美拉99%的股权,陆国强持有东阳美拉1%的股权。华谊兄弟出资10.50亿元收购冯小刚持有69%、陆国强持有1%的东阳美拉股权。

收购时老股东(冯小刚、陆国强)作出5年业绩承诺:若老股东未能完成某个年度的“业绩目标”,则老股东同意于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或目标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补足目标公司未完成的该年度业绩目标之差额部分。

二、利润补偿情况

查阅《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应收款”(第210页)可以说明,冯小刚已经支付补偿款6821万元。

三、税务处理思路

在该对赌协议中,东阳美拉收到的补偿款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文认为,由于东阳美拉收到了业绩补偿款,故东阳美拉涉嫌漏税1705万元(6821×25%)。

其实,对于因业绩承诺的而收到或支付的补偿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在国家层面目前并无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前文认为,由于收到冯小刚业绩补偿款的是东阳美拉而非华谊兄弟,故不符合此规定。

老姜认为,不管怎么处理,各方应采取对等原则,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纳税(东阳美拉),但支付业绩补偿的另一方可以申请退税(冯小刚),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不变(华谊兄弟);二是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不纳税(东阳美拉),但支付业绩补偿的另一方可以申请退税(冯小刚),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予调减(华谊兄弟);三是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不纳税(东阳美拉),但支付业绩补偿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请退税(冯小刚),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不变(华谊兄弟)。

在此种形式的业绩补偿中,您倾向于哪一种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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