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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网络诈骗)

 陈鑫辉律师 2019-06-08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甘###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地考虑。

一、被告所涉嫌的犯罪,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诈骗或非法经营,其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情节。而在本案中,被告自始至终并不具有向交易的客户虚构事实,使其注册投资平台,在平台交易。

1、投资平台并非被告建立和管理,被告仅是该平台所有者的代理商,而且被告也相信其平台是合法的,因为他收到相关平台的工商注册等资料的电子压缩包,被告在发展下级代理商时,还将该压缩包发给了谭##等人(谭##供述)。

    2、被告作为代理商不仅无权通过拉点或删单等方式欺诈客户,也从没有要求平台管理者来进行此类操作(黎###供述)。

3、被告是一级代理商,他是通过发展下一级代理商来赚取佣金的差价,他并没有拉客户,也就谈不上向客户“虚构事实”。

综合以上,投资平台并非被告建立与管理;客户也并非由被告拉入,更没有进行任何的欺诈操作与虚构事实,所以,因投资平台以及被告都没有相应的资质,以此被告涉嫌的犯罪,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具备的从轻情节。

1、本案中,被告仅是代理商,不是投资平台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更没有进行任何的交易平台欺诈操作,也没有欺骗性地拉入客户,所以,被告是从犯。

2、被告历来社会表现良好,是首次涉嫌犯罪。

3、被告认罪态度好,也当庭认罪。

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果。

基于以上,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从轻处罚。

辩护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陈鑫辉律师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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