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的新规。而在这条修正案通过之前,美国的总统大多数也只是连任两届,这也是美国建国之父华盛顿留下的一个惯例。直至罗斯福执政时期,由于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给他连任四届的机会,最后病死于第四届任内。 奥巴马是首次当选是在2008年,其后又在2012年获得连任,2016年正式卸任。所以,奥巴马的总统生涯满足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的相关限制,因此不得再次竞选或当选。 但正所谓事无绝对!美国总统史上也并非没有超期连任者,比如富兰克林-罗斯福;他是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历史上在任时间最久的一位总统:1933年首次当选、1944年第四次当选;但于次年4月因病突然离世。 罗斯福的超期连任虽然得益于他卓越的领导才华,但也不可忽视当时所处的特殊的时代背景:经济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等;而且在这期间,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还未颁布,首次提出已是在罗斯福去世两年后。 一句话来形容,一个国家的前途与希望,不应寄托在美国总统的好坏上。因为美国总统毕竟是美国总统,立场毕竟不一样。只有自己国家强大了,才是根本,才会有余力应对任何国家任何总统的攻击压力。国际关系就是这个样子,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当然同样,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而国家强大,任何时候都是利益的根基。 内容来自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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