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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权!不同时点的固定资产处置计税方法!

 繁星1 2019-06-10

      资产的处置,均以购置时间为判断标准,这个特点是由于国家税收法规前后的历史沿革造成的不同时点的涉税处理不尽相同。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处置的资产的购置时间可能也不尽相同。所以全面系统的掌握资产的处置涉税事项尤为重要。

(1)固定资产时间段:2009年1月1日前购进,1月1日后处置: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比较短的朋友,对财税【2008】170号文件可能不太熟悉,在国家出台170号文件之前,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由此产生了一下有关销售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计税: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执行。文件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固定资产时间段:2009年1月1日前购进,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处置: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明确规定对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建议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处可能有朋友问不是一样吗,其实你仔细算的话是不一样的,你同样处置一个资产作价10000.00元,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年缴纳的税款192.3=1000/(1+4%)*4%*50%,在这个时间之后194.17=10000/(1+3%)*2%

(3)固定资产时间段:2013年8月1日购进,经使用后处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不动产时间段:2016年5月1日前购置、5月1日后购置,2016年5月1日后处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八款销售不动产对该时间段的资产处置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是笔者对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处置总结的涉税处理,其在会计理论中可能不过就是一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但是其涉及到的资产处置时间、购进时间处理方式差别极大,作为财务人员既要账务处理处理正确,还要能正确的计提申报税金,计税不准确,税务稽查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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